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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這一篇來回應上一篇SL的留言。 SL覺得馬恩國高調評論此事不妥。監警會無需特别講保密原則,委員也不應對個别個案作個人表態,馬恩國根本不配做委員,他prima facie biased, 欠缺公正形象,從這件事表露無遺。梁振英施政失誤,連委任非官方機構的委員,尤其涉及審視執法公正的監警會成員,也一團糟。馬恩國在立法會的醜陋表現,已説明他並無能力控制自己情緒,明辨是非,他初期任命發生在立法會爆粗之前,在他錯誤任命期滿之後,繼續延任,是天大笑話。政治立場鮮明的人,不應委任,事關近年的政治運動,很多都跟警察執勤扯上關係,泛民示威投訴被打,親共建制人士有份考慮,表面看也難獲公正對待。那就引申出SL提出的另一個問題。 怎樣決定開刑事檔案抑或轉介警察投訴課調查? 如果警察在休班期間在街上打人、與人打架、偷竊、非禮諸如此類的行為,警方處理這些事情時較少惹起爭議。警察在執勤時被指控犯法,他們會很敏感,佔中或相關社會運動引致警民之間的肢體接觸極多,也更易觸動警察的神經,當有人去報案,警察便會把警民磨擦事件轉去投訴課而不會一開始就啓動刑事調查。接受報案和啓動調查是他們的職責,當然會變成由他們去分類。律政司(DOJ)跟警務處並非從屬關係,律政司在警方沒有索取法律意見或者案件還沒有在法庭提訊之前,根本就無權過問。故此,從警察角度看,他們不覺得跟監警會看法相左有需要交律政司決定。因為他們覺得他們有權決定,而無需法律上的指示。如果交律政司決定,就有提出檢控的可能。因為警務處是負責維持治安的部門,報案的分類,孰輕孰重,自有一套標凖,甚麽案交環頭處理,甚麽交重案組、商業罪案調查科、毒品調查科等,都是警方自行決定的。監警會的機制,就只限於對警察行為投訴及指引的監察,啓動投訴之後的分類,監警會才有權干涉。監警會的職權有限,設立的目的也並非全方位的監察警務。你可以覺得涉及刑事性質的投訴,應該啓動刑事調查機制,而不應轉介投訴課。警方也可以持相反看法而不立案調查,為免他們偏私,才有監警會。但監警會也斷不能打從報案起就介入,這樣做不可行,會嚴重影響警務。 今天明報另一則跟進報導:監警會:朱經緯口供不合理,已講明監警會和警方 "雙方同意朱有錯,亦同意罰則「最低消費」為記錄在行為簿的警告。" 若果報導無誤,就說明無論投訴怎樣分類,結果也不會提出檢控。監警會都覺得在occurrence book記下警告已是足夠懲罰,就算把事件呈交行政長官,也沒有意義了。 投訴人有甚麽話語權?假設他不服這決定,要追究到底,也只能提出私人傳票的檢控了。就算去到律政司的層面,律政司決定不檢控,投訴人不同意這決定,剩餘的選擇也只有啓動私人檢控這條路。費時傷財不在話下,必然勝訴嗎?值得一提的是,若要啓動私人檢控,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7條,法官有可能用此來處理這類案。
我同意SL講,著眼點是制度而不是纏擾於應不應檢控朱經緯,健全的制度更為重要。如果監警會給人強烈的護警印象,除了它是否公正稱職,我們也要考慮是否社會仇警氣氛太濃,動不動要人頭落地才心感快慰呢?社會和諧的時候,大家會寬以待人。社會繃緊時,大家劍拔弓張,卻不會嚴以律己。如果認為監警會或警務處放生了朱經緯,警方和律政司對不少案件不作檢控或撤銷控罪讓被告簽保守行為,其實在某程度上也屬寬以待人。我不纏擾朱案。 警方或監警會的做法若不恰當,立法會有權質詢。制度上我不覺得有大問題,上一篇討論過的我不再贅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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