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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隨筆
以胸襲警,換官判刑?
標少
2015年7月31日
陳碧橋卸膊避判刑 胸襲警案今早宣判

本台於政府司法機構的官方網頁下的審訊案件表發現,本案的裁判官由暫委裁判官陳碧橋改為劉綺雲裁判官作判刑。劉綺雲裁判官正是下令撤銷由警方對「粉筆少女」申請的兒童保護令,而「胸襲案」案中有一名未成年被告,未知調任是否與此有關。

一名曾任職律政司律師的執業大律師向本台表示,認為暫委裁判官陳碧橋有可能是因為今日現場有大量市民聚集而「淆底」(臨陣退縮),故此借故將案件轉至他人判刑,亦為了有可能出現的輕判而作了下台階,因早前陳碧橋曾表示將判具阻嚇性的判刑。該大律師最後表示,希望這只是他一廂情願的猜測,因如實情果真如此,因只會影響大眾對法官的形象,認為他們是沒有勇氣承擔及面對大眾。

本台向擁有大律師資格的公民黨陳淑莊詢問有關情況,她表示到判刑時改法官並非罕見,而是次判刑的刑罰主要看相關報告、暫委裁判官陳碧橋就審訊至判罪成的facts finding (案情事實)及律師的求情內容。劉綺雲裁判官於判刑時需充分考慮上述各點,而陳淑莊認為由於劉綺雲只有一晚時間,到時律師有可能於法庭上再作求情,以確保劉綺雲裁判官能充分掌握案情。記者追問,判刑內容是否到時由劉綺雲裁判官決定,陳淑莊表示更換後的裁判官對判刑有完全決定權。記者於是直言「咁係咪即係暫委裁判官陳碧橋推個波比人?」陳淑莊表示「都可以咁講。」

 
上一篇讀者Stephen留言,然後把上面這篇報導的連結給我看,未附連結之前他這樣問:

「乳房襲警案」,陳碧橋自己單案人哋判,尋常嘛?

看了留言,我起初一頭霧水,不知道Stephen是看了上面的報導才來問我,我只用最平常簡單的看法來答:


不明白你為何這樣問,陳官聽審,無理由別人判,當然不尋常。如果被告認罪,同意案情,去了別的法官處判刑,都要重新確認一次。不認罪而被定罪的,別的法官就不能判,除非是聽判刑上訴的法官。

看完連結,OMG,這些大律師真的上庭揾食的嗎?
 
先講第一段報導所講的粉筆少女案,原先該案由署任主任裁判官李唯治處理,後來改為劉綺雲做,我不去翻查紀錄,只作正常推測,為何要再講粉筆少女案呢?因為報導會引起可以隨便換法官的誤解,故此要解釋一下。李唯治坐第一庭,一般少年法庭的案都不會兼顧,但少年法庭案的數量不多,故此未必每天都開庭,李唯治當初處理,到最後交回少年法庭的裁判官去做,是十分平常的事。況且,那件案並非否認控罪的審訊,由不同法官處理的做法平常。譬如在第一庭認罪,到索取報告時原審主任裁判官放了長假,會由替假的裁判官代辦,但會先再確認被告認罪和同意案情,才會判刑。又舉另一例,Amina Bokhary(包致金侄女)在阮偉明席前認襲警罪被判感化,後來違反感化令,當時阮偉明已調離東區法院,故此違反感化令由當時東區的主任裁判官Amanda Woodcock執手尾。別忘記,那也不是一件不認罪而經審訊定罪的案件。
 
不認罪經審訊後定罪的被告,裁判官對事實作出裁斷,那是他個人的判決,另一裁判官面對相同的案情,可能會有不同判決,又怎可以替他判刑呢?如果你不同意定罪,你怎判得落手。用下common sense喇。裁判官之間屬coordinate jurisdiction,無權推翻同等級的法官看法,所以不論定罪或判刑,只會在上訴時才可以由上訴法院的法官去替代原審法官的職能,重新審視證據及刑罰。
 
上面報導講經審訊定罪的判刑可以換官,please enlighten me. 
 
如果法官審完未判刑已患病或者仙遊,怎辦?Trial de novo,由另一位法官重審囉!

陳碧橋之所以暫委,是因為他已經退休,所以用暫位身位聘用,他之前有10多年坐在死因庭,他不是試工那種暫委。今早各被告已被他判刑,各人也獲bail pending appeal。對於以胸襲警的判罪,先不要亂噏,看下上訴庭點講再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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