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怡居
過去7年,我司每年平均捐出52%純利作慈善用途,款額動輒以百萬元計,可稱實 至名歸的社會企業。閣下光顧我司,是變相自己做善事!日後請多多光顧為感!
尖沙咀總行 : 2569 2192
太古城華山分行 : 2569 1339
沙田銀禧分行 : 2636 1380
太古城明宮分行 : 2560 3738
沙田第一城專責組 : 2647 1838
杏花邨專責組 : 2898 0007
尖沙咀總行 : 2569 2192
太古城華山分行 : 2569 1339
沙田第一城專責組 : 2647 1838
沙田銀禧分行 : 2636 1380
太古城明宮分行 : 2560 3738
杏花邨專責組 : 2898 0007
   回應 : 0
法律隨筆
港大圍堵
標少
2015年8月1日

馬斐森:不能縱容學生侵校委會學生會為混亂致歉稱仍會阻會議

 

【明報專訊】對於數十名香港大學學生前晚衝擊校委會會議一事,港大校長馬斐森昨日發公開信指不能縱容學生的做法,港大法律學院教授陳弘毅亦斥責學生可能構成非法禁錮,社會應予以譴責。獲薦出任副校長的陳文敏則稱,學生的手法是否值得商榷可以討論,但校委會違常理,不應讓衝突遮蓋焦點;港大學生會為混亂致歉,但稱日後仍會阻止委員進入會議室,會提點同學保持理性。

 

至於在事件中倒地受傷送院的校委委員盧寵茂則報警追究,警方列「聲稱襲擊」及「普通襲擊」案處理(見另稿)。

 

馬斐森向港大師生和校友發公開信,稱不能縱容學生入侵校委會,校方譴責任何形式的暴力,而校委會開會前,有外來團體挑釁港大人及製造衝突,校方將採取措施保障校園安全。他對警方需要入校感遺憾,但指因為救護車不能郁動,又指大學尊重及捍衛言論自由,但必須取得平衡。

 

陳弘毅:學生或涉非法禁錮

 

陳弘毅批評學生行為可能構成非法禁錮,又指有人對部分委員謾罵,是對個人尊嚴的侵犯,認為不能只談校委會決定而輕視示威者行為的嚴重性。他表示,副校長任命問題應透過對話解決,採取激進行動只會帶來反效果。校委文灼非亦指學生的做法有恐嚇成分。

 

學生會:校委擬離開時有開路

 

學生會內務副會長何珈彥回應稱,校委半年來以無稽原因拖延副校長任命,加上代表學生、教職員和校友的校委代表聲音太少,「迫不得已才出此下策」,希望校長理解。當時學生沒非法禁錮,若校委擬離開,學生有開路,盧寵茂跌倒時,學生亦築成人牆及着其他人不阻路。何表示,學生會仍會在校委會會議發起不合作運動,但會設法減少混亂。

 

陳文敏接受商台《在晴朗的一天出發》訪問時稱,就連尋常百姓都認為校委會做法違反常理,籲勿被衝突覆蓋焦點,而學生手法是否值得商榷可以討論。港大校友關注組召集人葉建源稱,衝突根源是校委會及其決定,他不評論學生行動。關注組將開會討論下一步行動,亦會繼續收集聯署。

 

校委會主席梁智鴻對事件表示遺憾,但尊重學生言論及表達自由,拒絕評論學生衝入會場的做法。

 

港大法律系教授楊艾文形容事件令人遺憾及不幸,指學生衝入會議屬錯誤,應受到最強烈的告誡,但對非法禁錮的指控存疑,認為沒充分證據證明學生「完全奪走」一個人離開的自由。

 

校委:學生表現不太差

 

有校外人粗口爛舌

 

有前晚在場的校委表示,「明白學生激動,但學生表現不太差,起碼沒有說粗口」,反觀某些校外人則很「非理性和粗口爛舌」,如向盧寵茂擲水樽及阻止他登上救護車。

 

另外,馬斐森前晚與學生舉行閉門會議時提及,將檢討校委會組成及職權範圍。據了解,馬斐森所指的是教資會委託英國專家撰寫的報告,該報告檢視本港各院校的管治,已接近完成。陳弘毅稱,校委會應增加校內人士,如各副校長及每個學院都有一個代表,這可令校委會中的社會人士聽到大學內人士的聲音。

 

(29/7/2015 明報)

 

寫這一篇,不算評論港大副校長延遲委任一事,一來整件事的處理荒謬,二來那是港大的家事,由港大的人自己去理。所謂荒謬,當然是指要「等埋首席副校長」這理由。寫這一篇是要看香港人雙重標準的心態。

 

我不能過份怪責學生,因為時代不同了,老人家不習慣新思潮的做法,理應被淘汰,我趁未被釘走之前講幾句。當一班人無權無勢,無話語權,只好衝擊和包圍,這是最原始的能量。發展到初則推撞,繼而動武時,也是最原始率性的做法。學生在港大圍校委,究竟是不是非法禁錮,法律教授已具不同看法,我豈敢造次。陳文敏教授是涉及自身利益的人,我明白他的憤懣,但為了自身利益,就對學生的作為不批評半句?假如今天到港大抗議那班正義聯盟也圍著陳教授來辱罵,不讓他離開,教授又會不會批評他們對他做成威脅及非法禁錮呢?

 

事有湊巧,2011年李克強訪問港大引發李成康投訴被警方包圍,當時陳文敏教授指責警察非法禁錮李成康,為這件事,我在4年前也寫過一篇:李成康的禁錮事件。兩件事本質不一樣,行為卻沒兩樣。看下法律典籍對非法禁錮的介定:

 

False imprisonment is a common law offence. It consists of the unlawful and intentional or reckless restraint of a victim's freedom of movement from a particular place - it is unlawful detention which stops the victim from moving away as he or she would wish to move. There is no requirement for "incarceration" in the accepted sense of that word. It is sufficient if the citizen's freedom to leave the particular place is totally and unlawfully taken away.

 

(para 20-355 Archbold Hong Kong 2007)(原諒我無新版Archbold$7000一本的書我買不起)

 

我不敢討論昨晚學生圍堵事件是否禁錮,抑或李國章所講欺負老人,我只是不想成為被圍的人,或者圍人的人,因為感覺會像在一個擠逼成罐頭沙甸魚的港鐵車廂,被人圍著辱罵噴到一面口水,太難受了。如果有人留言圍攻我,不會把我擠得透不過氣,用粗口罵,我也可以刪除。我打波也打到週身傷患,也怕被擠到倒地。如果可以大義凜然,不如叫人去圍自己的家人,看下感受如何。陳教授其實最應該誘導學生,不要因為他們為他爭取利益或公正對待,而對他們不當行為視若無睹,或者弱視無睹。從這件事看,這不是叫雙重標凖嗎?不應讓衝突遮蓋焦點,也不應讓偏私對不當行為置若罔聞。

我要回應
我的稱呼
回應 / 意見
驗証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