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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隨筆
胸襲餘波
標少
2015年8月7日
【胸襲風波】批評裁判官或涉藐視法庭? 示威發起人稱可理性討論:走出來為糾正歪論

水貨客行動中,女文員吳麗英被裁定她「以胸襲警」罪成,判監3.5月。多個婦女團體昨早到灣仔警察總部抗議,關注女文員投訴被非禮卻遭控告襲警,要求警方正視性暴力。

「胸群出動」活動發起人劉家儀今早接受港台節目訪問稱,此裁判影響深遠,「以胸部襲警」的說法好荒謬,又擔心女性示威者以後會受到打壓及恐嚇,故發起請願行動。

劉說,遇到「性暴力就要出聲」,但「叫非禮」反而被指會引起哄動,認為裁判沒有考慮到女性在性暴力問題上的處理。她又批評警方執法不公,當有人投訴被非禮時,警方應去調查、檢控,然後交由法庭判決,但警方卻沒有作出任何處理,相反卻控告女事主。

對於有示威團體對案件的裁判官作出批評,或會構成藐視法庭,劉家儀認為在法治社會下,市民可以質疑裁決,理性討論,又強調他們示威並非針對個別案件,而是希望社會大眾能正視性暴力的問題,恐怕判決會助長性暴力,故要走出來以正視聽,糾正社會的歪論。
(3/8/2015 明報即時新聞)

看到昨日在警察總部外的胸圍展銷會,我第一反應是:無知婦人。先向各方姊妹告罪,我這樣講,自有一番道理。「胸群出動」的發起人解釋,在衣服外帶上胸圍上街示威,目的是糾正社會的歪論,就讓我糾正一下這無知婦人的歪論。

如果這次上街的目的,是基於非禮事件猖獗,無日無之,譬如在港鐵車廂內時常都發生這種事,婦女團體覺得對女性保障不足,法庭刑罰不夠,所以出來喚醒女性提防被非禮,呼籲男性尊重女性,我一定會支持。當然,我不會像韓連山,不做「六軍」做「胸軍」,像易服癖一樣演出。這次抗議的目的是衝著陳碧橋「以胸襲警」案而來,「關注女文員投訴被非禮卻遭控告襲警,要求警方正視性暴力。有團體代表擔心,女性日後參與公民運動會提心吊膽,憂慮個人安全」(3/8/2015明報)。我不想重複之前幾篇的討論,再講就極無聊了。先撇開是否以胸襲警不講,在示威衝突的肢體觸碰中,難保不會有男警觸碰到女示威者的胸部,男示威者觸碰到女警的胸部,這就叫做非禮嗎?女警觸碰到女示威者,可以構成非禮嗎?那麽,我們就要看下在法律上非禮的定義。非禮這課題,我寫過不少於二十篇。也不只一次提到,香港法院一直沿用英國合議庭(House of Lord)上訴案R v Court (1989)裏,由Lord Ackner作出的介定。我在在地鐵及巴士上發生的非禮案一文,把杜溎峰法官聽審非禮上訴時,以中文概述這些法律原則寫了出來:

杜溎峰暫委法官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楊立志,HCMA497/2005一案中,就猥褻侵犯(俗稱非禮)罪的元素,概括了Lord Ackner的講法:

「5. 要證明被告人犯上猥褻性侵犯,控方須證明(一)被告人做了罪行作為,即侵犯受害人,(二)有意圖侵犯受害人及(三)當他侵犯受害人時存有猥褻意圖。這意圖為一名正常思想的人會視該侵犯與其總體的情况為猥褻,及該侵犯者存有這知悉或罔顧一位正常思想的人會否視該侵犯為猥褻,仍進行侵犯受害人。」


簡單講就是觸碰時有猥褻意圖。假設女文員在示威衝突時,是男警觸及她的胸部,而不是她以胸撞警,她喊非禮,在法律上男警構成非禮她嗎?何來猥褻意圖?在街上行走,男行人意外碰到女行人的胸部就叫非禮嗎?那是無知的人的想法。那麽,女警在示威衝突時,刻意撫摸女示威者的胸部,又算不算非禮?若果可以講到是撫摸就可以推論到猥褻意圖,就足以構成非禮了。一定要摸胸、摸臀或摸私處才算非禮嗎?當然不是。比較極端的例子,我也寫過,譬如這一篇:舔腳非禮的上訴。舔很不衛生的腳也屬非禮,一切都要視乎法律上的介定。

這些無知婦女,借題發揮,連甚麼叫非禮也未搞清楚,連陳碧橋把被告定罪的基礎也未搞清楚,就振振有詞,像胸圍展銷一樣,丟女人架不説,要爭取保障婦女,就可以用歪理去「糾正社會的歪論」嗎?與其這樣講,不如撇撇脫脫地講是針對以胸襲警一案而來。The blind leads the blind! 這就是熱烘烘的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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