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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隨筆
黃毓民掟杯
標少
2015年8月26日
杯擲特首沒中 黃毓民控襲擊 事隔逾年 黃轟「政治鬥爭」

【明報專訊】無黨派的立法會議員黃毓民去年7月在立法會特首答問大會期間,向特首梁振英方向投擲玻璃杯,沒擊中任何人,事隔一年多後,黃毓民在Facebook透露昨接到警方通知,指律政司決定就有關事件落案起訴他普通襲擊,要求他今日下午5時到中區警署。黃毓民回覆商台查詢時稱,自己在眾目睽睽下扔水杯,並無擲中人,會交由法庭裁決,他會奉陪到底,又形容案件是「政治鬥爭」。

警方發言人說,黃毓民早前因普通襲擊被捕,由中區重案組跟進。律政司發言人確認曾就案件向警方提供法律意見,但因法律專業保密權,不適宜透露意見內容。

特權法不保犯刑事議員

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議員有法律程序豁免權,任何人不能就議員在立法會內發表的言論、條例草案或動議提出民事或刑事訴訟。不過,法律界議員郭榮鏗說,若議員在立法會內干犯刑事罪行,則不受「特權法」保障。

去年7月3日,梁振英到立法會出席答問大會,泛民議員走到他面前抗議,黃毓民站上議員席枱面,先向梁擲出一疊文件,之後再將一個放在枱面的玻璃杯掟向梁的方向,玻璃杯沒擊中人,並落在梁後面摔破。

警蒐證前只通知保安惹質疑

黃毓民事發後一日主動投案,他曾質疑梁振英在事後曾拾起一塊玻璃碎,是「破壞呈堂證物」,又說會要求傳召梁振英上庭。此前,警方曾到議事廳蒐證,但因警方當時只通知了保安,秘書處和行管會於事後才知情,警方蒐證手法曾惹爭議。

律師﹕意圖威嚇可控襲擊

執業大律師陸偉雄說,一般「普通襲擊」均涉實際身體接觸,或涉意圖令被威脅的人受驚,「若掟杯時從來並非想掟中他,只是那個杯剛好跌於隔籬」,則未必能入罪。他指立法會與公眾地方不同,蒐證需特別批准,否則或被人質疑。

根據《侵害人身罪條例》,任何人因普通襲擊被定罪,即屬干犯可循簡易或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可判處監禁一年。
(18/8/2015)

掟杯掟不中,究竟是眼界差抑或旨在嚇人,都不是抗辯理由。眾目睽睽下,或者靜悄悄地,也毫無關係。以前寫過黃毓民有掟杯又點?一文,引用了上訴案HKSAR v Oh Eugene Jae-Hoon HCMA369/2002,討論這類情況。該案的上訴人用石頭擲向兩隻狗,當時由證人(家傭)拖著牠們在路上遛。石頭沒有擊中證人,但上訴人被定了普通襲擊罪,定罪的基礎是上訴人的行為使證人in fear of imminent danger. 那些石頭最終擊中路邊車輛,加控了刑事毁壞罪。當時代表上訴人的Andrew Macrae, 現在是上訴庭法官(奶昔謀殺案及陳振聰案都由他主審)。該案的上訴駁回。黃毓民這件案,從法理上看,抗辯殊不容易。

黃毓民在事發後到警署投案,但他選擇「踢保」,可見「踢保」這種姿態毫無實質作用,要檢控的案,被告踢了保,終歸也要檢控,根本跑不掉。在恐嚇法官一文,有人留言講到踼保好像是一種武器,現在可以看到踢保13個月後,一様要面對檢控。我以前也寫過這一篇:踢保,不了解這舉動的實質作用的人,可以參考一下。

案發13個月後才提出檢控確實不理想,案情十分簡單,也不涉重大法律觀點,為何要等這麽久呢?延誤(delay)可以是申請永久終止聆訊的理由,本案又可以嗎?我看就不容易,因為被告要提出延誤怎樣帶來不公,表面看我看不到有甚麽嚴重不公之處。被告清楚自己的行為,似乎對事實沒有爭論,我看不到延誤對抗辯有何影響。讓我猜延誤的理由我就猜這幾個。首先,被告踢保,他不用時常去警署續保,警察處理此案也少了迫切性。第二,自佔領以來,林林總總的事件,律政司刑事檢控科工作量激增,我想不少人已做到白髪蒼蒼,給予警察法律意見所需時間自然增長。這個社會,很多人都在虛耗生命,兩敗俱傷。第三,最傷腦筋的考慮是,如果控罪列出襲擊的受害人是梁振英,他就要出庭作供,這是史無前例的事。以梁振英的性格,他當然不怕鬥嘴,但是傳他作供,又會把香港登上國際新聞。這種情況會變成辯方的政治把戲,審訊結果並不重要,過程就肯定會帶來很多政治議題。故此,權衡輕重要花上很多時間。如果受害人不是梁振英就易搞得多,譬如是當時在梁附近,因擲水杯而受到威嚇的人。若是如此,梁振英就無需出庭。當然要他從來都沒有錄取口供才可以,否則辯方也會申請傳召他。他從沒錄取口供就可以抗拒被傳作證人。這件事今晚當黃毓民到警署報到後就會清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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