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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隨筆
拉雜「法」噏風
標少
2015年8月27日
律政司長袁國強被問到七警案的進展時,他説仍有一部分法律問題等待London Silk的意見。我想,越洋索取意見,是想避免政治指責,否則,這種刑事案,根本沒有複雜性,何需向外尋求意見。不在香港找私人執業的資深大律師,而去找英國QC, 就是為了避免授人口實,連鉛水獨立調查委員會委任陳慶偉法官主持,都可以有人留言説他是建制派的。真的別無他法,把利益輸送出去,益下英國大炮。到時要提出檢控,可要找個QC來嗎?當然不可,至少大律師公會也會強烈反對,香港可處理這件案的大狀多的是,引QC外援來做主控,高院首席法官也不會批。這樣看,朱經緯那件也外判了。如果講七警案拖了300日有多,黃毓民案,方國珊案都拖了一年有多,其他佔領有關的案,以此作標準,其實也不算長。
 
上一篇有人問,在案發超過一年才告黃毓民,不受《裁判官條例》第26條所訂的6個月時間內提出檢控的限制嗎?不受限制原因有兩個,其一,普通襲擊是可以簡易程序或以公訴程序提出檢控,而並非只可以簡易程序提出而受6個月的限制。其二,普通襲擊這罪行由普通法產生出來,從普通法而來的控罪是沒有檢控時限的,《侵害人身罪條例》第40條的普通襲擊描述只訂下刑罰,而並非訂立出控罪本身,所以控罪書會同時提及違反普通法和第40條。
 
梁振英是受黃毓民普通襲擊的受害人,他是主要控方證人,由誰來作主控呢?我相信不會外判,多數會是副刑事檢控專員級的人,外判就可能不易控制。黃毓民會自辯,他自己覺得自己口才辯才了得,律師也比不上,而且沒有律師代表的被告,律師不能講的廢話他也可以盡情放肆地講,因為法庭對這種人要較寬鬆,避免無謂爭拗,他上一次的審訊陳辭口沫不就像氾濫一樣浸了法庭幾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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