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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隨筆
黃毓民「奉陪到底」
標少
2015年8月29日
杯掟特首案 梁列證人 黃毓民誓言「奉陪到底」

【明報專訊】行政長官梁振英去年7月出席立法會答問大會期間,立法會議員黃毓民被指以玻璃杯襲擊梁振英。特首辦當日報警,黃日前被正式落案起訴,案件昨提堂。黃否認普通襲擊罪,押後10月預審,梁被列為控方第一證人,未知正式審訊時會否被傳召出庭。黃形容本案為「不普通的普通襲擊」,史無前例有特首報稱被襲,誓言「奉陪到底」。

根據控罪,立法會議員黃毓民(63歲)於2014年7月3日,在香港襲擊特首梁振英。無律師代表的黃毓民在答辯時,高叫「議會抗爭無罪」,主任裁判官錢禮向黃說法庭非發表相關意見的平台後,黃才表示不認罪。黃稱要研究後方能決定於案件正式審訊時會否聘請律師代表。

控方傳黃定光等26證人

控方昨表示,審訊時將傳召26名控方證人,遷就黃的檔期後,案件押後至10月9日審前覆核。黃昨於庭外透露,本案事主特首梁振英被列為控方第一證人,而當日在場的眾多議員中,只有民建聯的黃定光為控方證人。其餘的控方證人以梁的保鑣及立法會保安為主,控方證物則包括一疊紙及玻璃碎片等。

稱史無前例特首報稱被襲

被控普通襲擊罪的黃昨在庭外形容,本案是「不普通的普通襲擊」案,史無前例地有本港的行政長官報稱被人襲擊,而施襲者是正在進行議會抗爭的議員。黃稱將就此案「奉陪到底」。

約30多名熱血公民成員昨到東區裁判法院外聲援黃毓民,大叫「政治檢控可恥」等口號。

【案件編號:ESCC2615/15】

(21/8/2015)
 
黃毓民的奉陪到底根本是廢話,可以不奉陪嗎?除非甩底或者一早認罪,甚或控方撤銷控罪,否則就毫無選擇了。

特首作為被告的案件多的是,都是民事索償的。別大驚少怪,這些無聊申索,從沒有一宗成功,一開始特首便會由律師代表申請剔除自己身為被告的身分,申索人多是異於常人的人。如果你從司法機構網頁搜尋,向特首索償的理由會使你看儍了眼,這些對特首提出民事申索,由董建華開始已存在。至於特首被列為證人,不論民事或刑事案,這是首宗。列了他做證人,他想不作證也不能,因為他是受害人,沒有他的證供,這件案完全無須答辯(no case to answer),只有他才能講自己有沒有感到受威嚇。如果控方不傳召梁振英,倒不如撤銷控罪,所以控方一定要傳召他。另外,控方已明確把梁振英列作證人,就有義務傳召他了。

這件小案要牽涉26名證人,實在有點那個,浪費太多警力及公帑來調查。本案錄下事發過程的影片,黃毓民也事後受訪問,使這件案的案情事實可爭論範圍收窄。本案的審訊會圍繞梁振英在黃毓民胡亂擲東西時的感覺,及黃毓民的政治宣言。預審當日,一定會把需要傳召作供人數定為幾個,絕大部分證供會重複的證人應無需作供,以節省法庭時間。這齣戲的戲肉是梁振英及黃毓民兩人的作供。除此之外,其他證供已無吸引之處。我看不到在調查過程中要為26個證人錄取口供的必要。我相信決定檢控黃毓民,主要是要制止議會暴力,殺一儆百,重建議會秩序。

提倡以武制暴的人十分幼稚,如果可以以武制暴,就可以以武制武,或者以暴易暴,那就何需講法律,何需法庭仲裁,人人習武,看誰好打,勝者為皇。到時的法庭會是kangaroo court, 由暴民主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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