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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隨筆
檢控水平下滑?
標少
2015年9月7日
袁國強回應江樂士 否認檢控水平下滑

【明報專訊】前刑事檢控專員、資深大律師江樂士昨於本報撰文,關注近年裁判法院定罪率跌,認為問題源於法庭檢控主任人手不足及外判律師年資淺,影響檢控質素。律政司袁國強昨回應表示,定罪率高低與檢控水平沒直接關係,否認檢控水平下滑。

江樂士於文中表示對近年檢控水平下滑擔憂,關注法庭檢控主任流失率,亦不認同律政司自2001年起把愈來愈多案件外判予剛取得專業資格的律師,形容是「把裁判法院變成訓練缺乏經驗新律師的場所」。

袁:以定罪率推算檢控水平不合邏輯

袁國強昨接受傳媒提問時否認檢控水平下滑,指近年檢控定罪數字平穩,沒有下降。他認為以定罪率高低來推算檢控水平不合邏輯,「沒有很大的意義」。他解釋,律政司決定檢控與否,只須看是否有合理定罪機會,惟法庭決定是否定罪,須基於無任何合理疑點,兩者標準完全不同,後者的標準要求高很多。

袁又指出,除了兩者標準不同,在律政司決定檢控後到最終是否定罪,中間有很多因素是檢控人員不能控制,例如證人於法庭上的證供或與書面證供不同,或在盤問過程中證人表現未如理想,故應否檢控以及最終是否定罪兩者之間沒有直接關係。

被問法庭檢控主任流失率較大和士氣低落,當局會否檢討,袁國強稱有與法庭檢控主任交流,會繼續聆聽他們及工會的意見,「當然希望可以令他們在工作上開心」。他又強調,檢控主任對香港的刑事檢控制度「有非常大的貢獻」。

(29/8/2015)
 
上一篇有朋友留言,問我對江樂士向明報撰文內容的看法,今天袁國強回應了他,但我仍有看法。司法界好友也把看法告訴我,我就綜合一起評論。

江樂士近年寫頗多批評律政司的文章,我也不考究宿怨的因由,只看理據。首先,當然要看裁判法院的定罪率,這種數據,其實已計算了約30年,我不掌握這種資料,就只能聽袁國強講定罪率一向平穩,即約百份之五十。江樂士認為檢控水平下滑,似乎把原因歸咎於外判律師(fiat)經驗不足,他可能忘記了大律師公會在80年代末期已要求律政署(九七前的叫法)多給機會新晉的大律師檢控工作,讓他們汲取經驗,從宏觀角度看,這樣做沒有不妥當,經驗要累積,生意淡薄的新丁,哪有機會?真的因經驗不足而致脫罪,也難以統計比率。最重要的是,被告脫罪原因很多,並非單一因素。過往一年涉及社會運動及示威的案件,不少脫罪的原因是控方證人的誠信受到質疑,這根本與檢控官的能力無關。在裁判法院層次的案件,警方調查的能力和質素也基本上不是最好的,有時會本著「由個官判」的心態,那就有先天不足的問題。另一原因可能來自裁判官本身。上訴法庭有些批評相當嚴厲,涉及法律犯錯就無話可說,有些只涉及案情事實的看法不同,定罪也被推翻。有些裁判官會選擇少做少錯,拖長審訊以減少工作量,甚至多判被告無罪,多給benefit of doubt,又不用因定罪而花時間寫上訴,更遑論會受聽上訴的高院法官罵,何樂而不為?涉及法律觀點的就以案情事實來脫罪,不用花時間去研究法律,便不會露餡。罵幾句被告行為可疑,但控方證據有疑點,判被告無罪,天衣無縫,安寢無憂,因為控方難以案情事實提出上訴。若果把被告定罪,被告用甚麽理由,甚至沒有明確理由,都可以上訴,裁判官就要交功課了。

我當然明白裁判官基本上不喜歡經驗不足的外判律師做主控,因為他們甩漏的時候,可能會導致被告脫罪,法官又不能過份干預,否則會失去中立角式。江樂士的批評過於片面,如果他撰文的動機是看制度的問題,我上面的多種脫罪原因他又為何不提呢?我真不明白他不時向不同報章撰文的原因,真的喜歡寫,何不開blog?牌頭夠照,一定有很多讀者,我也希望去留言學習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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