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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隨筆
對禽獸枉說人道之二
標少
2015年9月14日
我寫第二篇,因為餘怒未息。

看第一篇的人,如果有按連結看上訴減刑得直的判案書,感到憤怒是很正常的感覺,這件案屬人神共憤那類案情,罵這禽獸,對他詛咒,我一點都不覺缺德或欠修養。如果你肯花時間一直看完所有過程,有人性的都不會對他仁恕。當然,有幾多外行人會花時間去看來龍去脈,倒不如由我簡單講多幾句。

這被告在區域法院被姚勳智法官定罪及判刑後,曾數次向上訴庭申請上訴許可及保釋等候上訴。第一次的申請被上訴庭張澤佑法官駁回,當時被告依賴兩個理由,其一是受害人寫信給法庭,聲稱她對被告的指控是虛假的,聲稱自己説謊因為被告時常打她。第二個理由是被告患了中至末期急性血癌。

警方為了受害人這封信作出調查,身處女童院的受害人在警誡下保持緘默,不作任何回答。長話短說,警方申請搜查令搜查被告妻子,即受害人母親的寓所,搜出一份名為「給(受害人)的指南」,涉及指示受害人怎様推翻口供,提供了詳盡講法。在警方調查下,女童的母親承認「指南」的字跡是被告的。張法官也比對「指南」與被告親自撰寫的上訴及保釋陳述書的字跡,認為兩者極之相似,覺得有妨礙司法公正之嫌。

張法官拒絕批出上訴許可及保釋。

被告再申請上訴期間保釋,上訴庭袁家寧法官(馬道立的夫人)駁回申請。

被告第三次的申請是判刑逾期上訴許可,由副庭長楊振權法官主審。楊官認為被告提出有關病情的醫生報告如獲採納,可構成人道理由,於是批出上訴許可。

於是就在8月28日楊振權連同原訟庭法官潘敏琦正式聽審判刑上訴,從判詞可見,38歳的被告有13項刑事記錄,包括兩次與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行為。

楊官講:

13. 本案屬極為嚴重的非禮案,其嚴重之處不言而諭,更無需再次覆述。

14. 一般而言,犯上嚴重罪行而被判監的被告人患有重病一事,並非減刑理由。患病的囚犯在懲教處轄下的院所必會得到適當治療。(見Yip Kai Foon v HKSAR (2000) 3 HKCFAR 31案)一名患有重病的被告人不一定會獲得減刑。

15. 但在特殊案件,如被告人的判刑會令他老死獄中,法庭是可以以人道理由,判被告人較輕的刑期。代表答辯人的高級檢控官范凱琳同意上述觀點。

16. 原審法官判刑前約一個多月,上訴人被確診患有急性血癌,但原審法官在判刑時,未能取得上訴人病情的詳細醫療報告,故原審法官在判刑時只能“考慮到被告聲稱其患上急性血癌,須予治療”作為基礎。

17. 上訴人被判刑後取得的醫療報告,不但確證他患有急性血癌,亦有就上訴人治療方法的成功率及存活率作出評估。

18. 最新的醫療報告顯示有合適的捐贈者可以向上訴人捐贈骨髓,但上訴人以健康狀況及個人理由不接受或希望延遲骨髓移植手術。

19. 本庭認為如原審法官知悉上訴人的身體狀況,會以人道理由給予上訴人較大幅度的刑期扣減,但本庭認為最終判刑仍必須反映上訴人所犯罪行的嚴重性。

20. 本庭已以對上訴人最有利的角度考慮事件,本庭認為上訴人的判刑不應低於4½年。本庭認為適當的做法是以4½年的總刑期替代原判的5½年總刑期。

21. 本庭裁定上訴人上訴得直,本庭以人道理由下令兩項定罪的刑期都定為4年,其中6個月要分期執行。上訴人的總刑期由5½年減至4½年。

22. 如在服刑期間,上訴人的病況再轉差,他有權在適當的階段向行政長官申請特赦,避免在獄中終老。

 
我對這些理據不敢苟同,高級檢控官不應concur。不想在獄中終老就不要做禽獸,禽獸有甚麽選擇權?我無意批評Maggie, 以她一向判刑態度,我不相信批准減刑是她的主意。可奈何!

This is a disgraceful judg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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