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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隨筆
再談超然的特首
標少
2015年9月22日
三權分立的論爭,如火如荼,連不涉政治的法官也要開腔,馬道立罕有地回應記者問,重申對香港三權分立體制的看法,一則是回應張曉明在《基本法》頒布二十五周年研討會講話,二則回應饒戈平指法官不理解《基本法》的批評,三則重申他在2014年法律年開啓典禮的三權分立的演辭,其中幾句這樣講:The Basic Law sets out clearly the principle of the separation of powers between the legislature, the executive and the judiciary, and in quite specific terms, the different roles of the three institutions。大馬爺要出口,主要是因為畀人話唔識《基本法》。對於《基本法》的闡釋,中央和香港法院之間存着解釋方法的根深蒂固的矛盾,簡單講,是人治和法治的矛盾。

我寫同一課題的上一篇時,没有看張曉明演辭的原稿,之後看了,寫這一篇前再看。他發表這種言論的目的,套用他自己的話:

「正确认识和实施基本法,还要求我们勇于澄清一些错误或模糊的观点。借此机会,我想谈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问题。」

他要澄清誤解,無疑,他認為自己深入理解,並具備足夠的能力,至少他背後的智囊替他做功課,驅使他用正確態度來勘誤。如果他只強調中央的權力,特首是特區政府的權力核心之類的話,没有人會作爭論,只要符合《基本法》的條文就可。可是他一方面講司法獨立,另一方面卻強調行政長官對法官有任命權,坦白講,他混淆了任命權和操控權。任命權是《基本法》所訂,是法例第92章《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條例》所訂。終審法院法官及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的任命或免職,行政長官要徵得立法會同意,並通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其他級别的法官的委任,行政長官只是橡皮圖章,没有推薦的權力,中央更加無話語權,也沒有被通知權。行政長官這種權力,基本上是循例的任命權,毫無操控的權力,所以張曉明不得不再三強調司法獨立。他不肯承認香港的政治體制是三權分立,那麽,司法獨立又用甚麽模式獨立起來呢?他都懂得講司法獨立,如果不屬「分立」,行政長官可以超然操控,就不能叫獨立了。

有人附和張曉明的超然論,說《基本法》沒有用上「三權分立」這詞語,便說香港一直都沒有三權分立。講這種話的人,大概沒有看張曉明的講稿,我又要再次套用他的説話了:

「有些人以基本法中根本找不到“行政主导”这四个字为由而否定这一政治体制的特点,这个论证是不可靠的。」

同理,在《基本法》中找不到「三權分立」這四個字就可以否定這是香港的政治體制的特點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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