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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隨筆
超然的特首
標少
2015年9月21日
張曉明﹕特首超然三權之上 李柱銘:港行普通法 屬三權分立

【明報專訊】中聯辦主任張曉明昨出席《基本法》頒布25周年研討會時就香港政制表示,草擬基本法時的主導思想,是以特區政府作為核心的主要體制,「行政長官具有超然於行政、立法、司法三個機關之上的特殊法律地位」。全國港澳研究會副會長劉兆佳解釋,近年愈來愈發覺不少人挑戰中央權力及特首地位,否定特首的認受性,但特首有獨特同優越地位落實一國兩制及基本法。

............
(13.9.2015明報節錄)

張曉明的説法有何意圖?我想不到。也想不到他有何根據。張曉明講《基本法》的草擬動機,說特首有超然於三權機關的法律地位,但他沒有引述《基本法》的條文來支持這講法,只是憑空亂講,個人釋法。我寫這一篇明知是浪費時間,也不得不寫。不寫就容易變成沉默的附和。況且,已經有不少人替他申辯。劉兆佳枉為學者,説項的講法不知所謂。港人怎樣挑戰中央及特首的權力和地位,怎樣否定梁振英,都不能超越憲法,自說自話,自動提升特首在憲法架構上的地位。

特首是特區行政機關之首,毫無疑問。其他我不講,單講司法機構,最簡單的量度方法,就是法官判案,不受其他人影響。不論殖民地時代或回歸後,法庭判案都不聽令於特首,否則,港督或特首都可以叫法官判這個有罪,判那個無罪,市民都不可能跟政府打官司了。《基本法》第85條也清楚説明:「香港特别行政區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這不是清楚說明其獨立性嗎?作比較而言,我們參考另外兩條《基本法》:

第57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廉政公署,獨立工作,對行政長官負責。

第58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審計署,獨立工作,對行政長官負責。

從《基本法》可以見到,司法機構的工作是絕對獨立於特首,而在行政架構內的政府部門,無論獨立性幾強,都要聽令於特首。這不就證明了訂立《基本法》已凸顯司法機構的獨立性嗎?

張曉明特别講在殖民地時代都不是三權分立,如果單指立法局的議員只有官守和非官守的年代,我就不作爭抝。那麽,司法機構又怎樣?我會以一個準則作分水嶺,太久遠的我不懂,因為那些遠久年代,三權模糊不清,直接間接聽令於港督,就算實際上不是,也給人這種印象。分水嶺是後羅弼時(Sir Denys Roberts)時代。羅弼時在1973至1976是華民政務司(Colonial Secretary)。1976名稱非殖民地化改為輔政司(Chief Secretary),羅弼時續任至1978。由1979至1988,他是首席按察司(Chief Justice)。他這種行政轉司法首長的任命,畢竟令人質疑司法的獨立性,況且他從1966至1973還做了律政司。在羅弼時之後,楊鐵樑繼任,也把首席按察司改名為首席大法官。我就以羅弼時離任後視為香港司法獨立時期的開始,我已用了最嚴格的標準。

司法機構為了彰顯其獨立性,另外訂出薪酬制度,法官是公職人員而不是公務員。司法獨立是不爭的事實。到了九七後,很多法庭的裁決都判政府敗訴,特首地位超然的話,法院就會像大陸一樣聽令於共產黨了。

從立法角度看,特首也不能說具超然地位,看下《基本法》第73(9)怎樣講:

如立法會全體議員的四分之一聯合動議,指控行政長 官有嚴重違法或瀆職行為而不辭職,經立法會通過進 行調查,立法會可委托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負責組成獨 立的調查委員會,並擔任主席。調查委員會負責進行 調查,並向立法會提出報告。如該調查委員會認為有 足夠證據構成上述指控,立法會以全體議員三分之二 多數通過,可提出彈劾案,報請中央人民政府決定;

如果特首地位超然於立法機構,對他制衡的就只有中央人民政府,立法會豈能置喙?《基本法》不是已經清晰地訂出立法會制衡特首的方法嗎?否則應干脆只講中央對他的任免權而無需賦予立法會這種彈劾權力。那些政客對張曉明的講法與其呼天搶地,不如實質用《基本法》的條文來反駁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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