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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隨筆
港鐵示威
標少
2015年10月10日
抗議港鐵截樂器 逾百人大圍站示威

【明報專訊】逾百巿民昨晚於大圍港鐵站示威,抗議港鐵禁止攜帶大型樂器,當中數十名為音樂人,分別㩦帶大型樂器如大提琴、結他、手風琴到場,成功入閘乘車。抗議亦吸引大批巿民到場,對港鐵執法不一表示不滿,認為港鐵「放生」水貨客,部分更指罵港鐵職員,有人更在大堂地下寫上港鐵「擾亂民生 打壓藝術」紅色大字,亦有人揮動港英旗。

港鐵﹕個別人士作出破壞

港鐵表示,得悉音樂人昨晚的活動,已於車站增派人手協助,確保車站及列車運作暢順。然而有其他人士利用該場合,於車站範圍內作出不恰當行為,滋擾其他乘客。港鐵事務總監蘇家碧說,個別人士作出一些破壞行為,又對港鐵職員無理指控,影響車站整體運作,對此非常遺憾。

有音樂人發起昨晚於大圍站攜帶大型樂器搭乘東鐵,昨晚6時,現場已見有便裝警員,數十音樂人攜帶大型樂器到場後在大堂閘外集合。閘內則有大批示威者到場,當中有人稱不滿港鐵「雙重標準」,指縱容水貨客。

有路過乘客向閘內抗議者表示不滿,指示威者「搞亂香港」,示威者鼓譟並與乘客指罵,但無發生肢體衝突。

到閘外的大提琴教師黃先生認為港鐵雙重標準,「好多水貨問題又唔去捉,淨係捉我哋」;對於閘內有其他人抗議,他表示不希望活動被騎劫。演藝學院音樂系學生王同學帶着183厘米高的低音大提琴到場,稱希望入閘。王同學說,之前出外表演或排練時都有攜帶低音大提琴搭港鐵,一直沒有問題,但在約一年前排練後欲乘港鐵回家,攜着低音大提琴在沙田站入閘後被趕出閘,對此感到無奈。王同學稱,覺得閘內的示威者「唔係搞緊音樂」,不想和他們混為一談。

大堂寫紅字 抗議打壓藝術

閘內有示威者不滿港鐵行李政策,帶備各類物品,包括帶同一塊已捲起、原長逾130厘米運動軟墊到場,要求港鐵職員打開量度被拒。另有示威者在場舉牌抗議,指港鐵「包庇中港走私賊」,去年佔領運動時身穿「美國隊長」的容偉業在場舞動港英旗,稱寧要「港英年代的地鐵」。有人批評港鐵縱容水貨客「可恥」,質問港鐵職員「你係咪香港人」,又在大堂地面上用紅色顏料寫字。8時許人群散去,但有示威者一度到沙田站停留。

活動發起人、揚琴教師龍文慧表示,原本是希望音樂人和支持音樂人的朋友出席,對活動是否被騎劫,她稱交由大家判斷。她希望港鐵回復以往做法,對攜帶大型樂器的乘客酌情處理。對於有激進者到場,她表示是預料之外,但各人有表達自由。

有前線港鐵職員表示,港鐵限制行李尺寸及重量,旨在確保乘客安全,東鐵線使用的牽引電流高達2.5萬伏特,日常生活中的絕緣體,毋須直接接觸亦可能通電,故要限制行李體積。
(4/10/2015)

示威在香港是生活的一部份,對於一些人卻是生活的全部,不論為了甚麽因由,與自己毫無切身利益和關係,他們都會參與,有時盡情投入,有時會以不相干的手段來騎刼。如果指責他們作與自身不相干的示威,他們可搬出最神聖的幡旗出來……為了正義而發聲。

不少人寫佔中一週年的回顧,我不屑一顧,所以不寫。原因很簡單,我在佔中一開始就判了它死刑,我不哀悼它,哀悼應該由置身其中積極參與的人去做,還不肯承認這是一場策略上失敗的運動的人,可以繼續蒙著眼孤芳自賞下去。可能佔領播了種籽,帶出政治醒覺和訊息,在我看是自圓其説的心靈安慰。如果是醒覺,就應該從失敗中學習,調整新的抗爭模式和路向,以爭取民主和支持。只有幼稚技窮的才會只叫口號,舞動那龍獅旗,或者誓言3年內搞香港獨立之類的廢話。醒覺的話就應該知道,在政治上,佔領的失敗帶來的反效果比得著更大。言歸正傳,講港鐵的禁携大型樂器風波。

不論現在的香港人怎樣看「守法」這兩個字背後的概念,我先要講現存的法例。香港法例第556B章《香港鐵路附例》第39C條訂出接受運載貨物的條件:

章: 556B PDF 標題: 《香港鐵路附例》 憲報編號: L.N. 156 of 2007; L.N. 200 of 2007
條: 39C 條文標題: 接受貨物的條件 版本日期: 02/12/2007
(1) 港鐵公司須在本附例及港鐵公司公布的告示中不時所載的運載貨物條件的規限下,接受貨物以作鐵路運載或貯存。
(2) 港鐵公司保留憑其絕對酌情決定權拒絕接受任何貨物以作鐵路運載以及拆開或檢查該等貨物及將其移走至安全地方的權利。港鐵公司可以移走或處置其認為可能對人造成傷害或滋擾或對財物造成損壞的任何貨物而無須承擔法律責任。

第39C條只是民事上的進場條件,刑事上的責任在第27條訂定,違例者最高可處罰$2000。

章: 556B PDF 標題: 《香港鐵路附例》 憲報編號: L.N. 156 of 2007; L.N. 200 of 2007
條: 27 條文標題: 禁止攜帶某些行李等和禁止飲食 版本日期: 02/12/2007

任何人不得─
(a) 攜帶由列車運載或裝載時會有對任何人造成傷害或任何鐵路財物造成損壞的危險或對使用鐵路的其他人造成滋擾或不便的行李、物品或其他東西進入鐵路處所;或
(b) 在已付車費區域內(港鐵公司或第三者從中國任何其他地方運載乘客到香港或從香港運載乘客到中國任何其他地方的任何列車除外)進食或企圖進食任何食物或飲用或企圖飲用任何飲品(不論是酒精類或非酒精類飲品)。
 
有人舞龍獅旗,眷戀殖民地年代的風光,認為阻截大型樂器乘坐港鐵在殖民地時代是不會發生的,他們是否罔顧這些條例其實在九七前已訂立了,現在的法例第556章《香港鐵路條例》是訂於2000年,因地鐵和九廣鐵路合併而產生,並廢除了之前在1986年所訂立的法例第270章《地下鐵路公司條例》,整個法律概念都是殖民地時代英國那一套的延伸,跟共產黨毫無關係,别為一己的自由聯想翩翩起舞。而且,現在這些典章制度,也是和英國那一套一脈相成,還要哭甚麽墳?

現在面對乘客携帶大型樂器乘搭港鐵引起的爭端怎樣解決呢?修改有關進場條件(conditions of entry), 豁免大型樂器的限制,並非有效辦法。現在的條款可以照舊,只需在執行方面酌情彈性處理即可。我這樣講豈不是等如沒有講過。其實不論條例怎樣寫,執法都有酌情權。面對走水貨猖獗的地區,執法應該嚴厲,因為他們的行為對其他乘客造成滋擾及危險。對携帶大型樂器的人,尤其是學生,可因應時段及人流予以寬免。港鐵當局可以發表這種性質的聲明,並指示前線職員執行的方法。在現實生活裏,不論怎樣去執行,都會有人不滿。對携帶大型樂器的人寬鬆,一樣可以惹來指責,一樣會有人覺得自己携帶非樂器貨品或行李,也應受到同樣寬待。法律之前,不應人人平等嗎?

由抗議禁携大型樂器,轉變成執法不公,放生水貨客的指控,明顯改變了語調,已經不是要酌情放寬讓大件樂器乘搭港鐵的要求。這是兩個課題。一是執法不公,二是放寬携帶大型樂器的要求。前者是政治指控,可以講是反水客的訴求,後者是音樂人單純的訴求。  政治訴求我不打算評論,因為就算沒有執法不公的指控,也還有大型樂器的限制的問題要解決。我覺得只對學生寬鬆,其他人士就應因應環境加以限制,正如食肆設學生餐,票價也有學生票同理。定了這原則,我相信還可爭論的事情就可減到最少。

最後,我要提醒那些以奏樂或在車廂快閃式歌唱來抗議的人,這種行為違反了附例第26條:

章: 556B PDF 標題: 《香港鐵路附例》 憲報編號: L.N. 156 of 2007; L.N. 200 of 2007
條: 26 條文標題: 禁止演奏樂器等 版本日期: 02/12/2007

除非得到港鐵公司的特准,否則任何人不得在鐵路處所的任何部分唱歌或跳舞,或演奏任何樂器或以任何樂器作表演。

後佔中時代,那些慣了以示威渡日的人,沒有示威抗議就會沮喪憂鬱的人,應學下放下過去,過點正常人的生活。佔中籌得的捐款,還有用剩就可以考慮資助那些患了後遺症的人去接受精神心理治療。真的再要繼續抗爭,爭取民主,就切實從地區工作開始,不要再鳩嗚搗亂,塗鴉光復,黔驢技窮,對爭取民主已毫無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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