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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隨筆
曾蔭權公職人員失當行為罪
標少
2015年10月12日
3個月前我寫了這一篇:曾蔭權點收科?,當時有位匿名在該文留言這樣講:

匿名2015年6月30日 下午7:30

很有趣,這看似熱烘烘的話題,只得 Ray 君冷冷清清的一條留言。香港人始終比較平和,未如博主般嗜血,唔想前特首受到頗為冇謂的政治指控。

以本人的專業法律判斷,這個案最後必是 no case to answer。
 
在那一篇,我預測會檢控曾蔭權。今早曾蔭權正式被廉署拘捕落案檢控兩項公職人員故意作出失當行為的控罪,一切都快速進行,控方也凖備就緒,選擇了轉介高院審訊。3個月前,匿名指責我嗜血,認為一般平和的香港市民會覺得此案屬無謂政治指控,還以專業法律判斷,本案最後必是無須答辯。我一向喜歡前瞻,不做跟屁蟲。以這件案的發展來看,匿名的專業法律判斷可能不夠標少二打六的預測準確了。
 
兩項控罪都源於租用香港數碼廣播公司主要股東黃楚標在深圳東海花園的三聯式住宅單位,24個控方證人,相信不包括黃楚標,建築師何周禮有可能是特赦證人。除非證人翻供變敵對證人,否則要no case to answer談何容易。
 
控罪這樣描述:

控罪一
 
公職人員行為失當,違反普通法及根據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1)條可予懲處
 
普通法本身沒訂刑罰,故此要加入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1)條所訂立的懲處,條文如下:

(1) 在不抵觸第(2)及(5)款的條文下,任何人被裁定犯了一項可公訴罪行,而除此處外,並無任何條例訂定該罪的刑罰,則可處監禁7年及罰款。
 
簡單講即最高判監7年。看官,區域法院最高可判7年,為何轉介高院審?若記者懂得問,這條是好問題。以前被控同類控罪的總產業測量師岑國社及高級警司冼錦華,都是在區域法院受審。若果問標少這二打六,答案很簡單,以定罪的刑罰而言,怎樣也不可能超過7年,上高院審就是要由jury去定奪,由peers去判斷。到其時甚麽政治檢控,甚麽狗官都不會被罵,一切都聽從一般市民組成的陪審團去決定。是禍是福,一言難盡。
 
這件案有政治考慮嗎?整個調查程序拖得這樣長,拖過了抗戰勝利70年,拖過了十一國慶,在之後第一個工作天落案上庭,當我胡言亂語,但裏面包含玄機。中央有介入嗎?特區政府必定要知會中央,畢竟前特首是中央任命的首長,地位超然,中央也已同意檢控曾蔭權,否則會路障重重。如果控方證人包括從深圳方面傳召來作證的,就表明本案的檢控獲中央首肯及協助了。
 
今天代表控方的是副刑事檢控專員Dr Alain Shum,開審時應該由向本案提供法律意見的英國御用大律師主理,好有可能是David Perry QC, 近年香港的大案都由他一手包辦,包括許仕仁及陳振聰等案,Alain Shum只會是副手。無論審訊結果如何,曾蔭權這爵士銜頭恐怕不保,脫罪也會被英國褫奪。白紙黑字寫這些預測,準確性日後便可印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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