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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隨筆
社「混」人士
標少
2015年10月16日
司法機構今天上載了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潘運瑭的上訴案。潘運瑭是何許人?有留意香港社會運動及相關的法庭新聞的人,應該依稀有點印象。潘運瑭叫「佔旺畫家」,我不知他是畫甚麼的。先看這件案他惹的是甚麽官非:

控方案情
 
2. 案發地點為旺角花園街公共圖書館內的電腦室。

3. 2015年5月21日下午3時許,控方第二證人圖書館館員在圖書館4樓電腦室當值期間,見到上訴人嚷著要使用電腦。館員告訴上訴人所有電腦已經有人使用。上訴人堅持要用編號S12的電腦,要求館員叫原本的使用者讓出電腦。館員拒絕後,上訴人即用污言穢語破口大罵。館員以「發爛渣」來形容上訴人當時的態度。

4. 由於上訴人持續喧嘩,在附近使用電腦的控方第一證人一市民(受害人)向上訴人指出這是圖書館,要求上訴人減低聲浪。

5. 上訴人於是衝到受害人前面,指著受害人,大聲和兇狠地說話,內容包括指受害人假正義,問受害人知不知道上訴人是誰,叫受害人到外邊與上訴人「隻抽」,說會殺死受害人,和有很多人,很多兄弟會殺或招呼受害人。受害人感到驚慌,坐在原位,要求館員和保安人員報警,獲告知職員已經報警。(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潘運瑭 HCMA492/2015)


原審裁判官Wahab把被告定罪及即時監禁3個月。被告的講法從判詞這段可見:

10. 上訴人作供時承認他曾經對受害人說會找兄弟「招呼吓」他,但說「招呼」兩字,可以「文」或「武」角度演繹,而上訴人當時意思是指會藉著上訴人認識的記者或透過社交網絡批評或「唱衰」受害人,沒有武力威脅的意思。裁判官不接受上訴人解釋,因為上訴人當時沒有告訴受害人他的意思是叫記者「唱衰」受害人,受害人不可能知道上訴人所指稱的解釋。裁判官裁定上訴人說會「招呼」受害人的意思是要表示對受害人使用武力的可能。

社運混入一些表面上舉著爭取自由民主旗幟,胸口別著黃絲帶,其實別有用心的人,是防不勝防的。用顏色來歸類,稱兄道弟便視為自己友,跟那些貌似黑社會的紋身漢,在佔領期間幫手拆路障,本質上沒有分别。還會用顏色來分類的人,連蠢也稱不上。

就算你不把這些「社混」人士看成自己友,他卻和你稱兄道弟,看下判詞怎樣講:

16. 上訴人又提出,他是一名社運人士,屬「半個公眾人物」,在案發時說的「兄弟」是指社運時一起行動的人。上訴人說他從未有打人,他的朋友也知道他不打人。受害人作供說心靈受創也是不可能的。

17. 上訴人強調他是一名年輕藝術家,離開學校後參與街頭藝術超過十年,不會做一些降低他人格的事情,不會「用刀用槍」,只會拍照放上社交網絡。上訴人認為受害人的供詞傷害了他和他的社運朋友的尊嚴。


傷害了他的尊嚴,他又是何等樣人?

判刑上訴
 
22. 上訴人現年27歲,自約20歲開始因干犯刑事罪行而被判罰,總共曾經就26條控罪被定罪和判刑。由2010年開始,上訴人每一年也有至少一項定罪紀錄。在2012年有9項紀錄,控罪包括襲擊警員,刑事損壞,公眾地方打鬥,普通襲擊等。在2013年有8項紀錄,控罪包括管有攻擊性武器,襲擊致他人身體受到傷害,刑事損壞,普通襲擊。在2014年有兩項盜竊罪定罪紀錄,也因在緩刑期間犯案而被判監。上訴人對上一次定罪是在2015年4月1日,即本案發生前的50天,因抗拒警務人員而被判監20日。
 
像潘運瑭這種社運混蛋未必很多,建制派中的混蛋也不會少,我寫這一篇是想提醒一下那些閱歷淺,思想單純的學生,不要過於輕易相信在参與社會運動時結識的人,顏色的背後有很多掩飾的東西蓋著,除了小混混,還有共產黨的滲透,别輕易推心置腹。我就一向sceptical,要經歷長久才交到好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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