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應 : 0 | |||||||
控方案情
2. 案發地點為旺角花園街公共圖書館內的電腦室。
3. 2015年5月21日下午3時許,控方第二證人圖書館館員在圖書館4樓電腦室當值期間,見到上訴人嚷著要使用電腦。館員告訴上訴人所有電腦已經有人使用。上訴人堅持要用編號S12的電腦,要求館員叫原本的使用者讓出電腦。館員拒絕後,上訴人即用污言穢語破口大罵。館員以「發爛渣」來形容上訴人當時的態度。 4. 由於上訴人持續喧嘩,在附近使用電腦的控方第一證人一市民(受害人)向上訴人指出這是圖書館,要求上訴人減低聲浪。 5. 上訴人於是衝到受害人前面,指著受害人,大聲和兇狠地說話,內容包括指受害人假正義,問受害人知不知道上訴人是誰,叫受害人到外邊與上訴人「隻抽」,說會殺死受害人,和有很多人,很多兄弟會殺或招呼受害人。受害人感到驚慌,坐在原位,要求館員和保安人員報警,獲告知職員已經報警。(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潘運瑭 HCMA492/2015) 原審裁判官Wahab把被告定罪及即時監禁3個月。被告的講法從判詞這段可見: 10. 上訴人作供時承認他曾經對受害人說會找兄弟「招呼吓」他,但說「招呼」兩字,可以「文」或「武」角度演繹,而上訴人當時意思是指會藉著上訴人認識的記者或透過社交網絡批評或「唱衰」受害人,沒有武力威脅的意思。裁判官不接受上訴人解釋,因為上訴人當時沒有告訴受害人他的意思是叫記者「唱衰」受害人,受害人不可能知道上訴人所指稱的解釋。裁判官裁定上訴人說會「招呼」受害人的意思是要表示對受害人使用武力的可能。 社運混入一些表面上舉著爭取自由民主旗幟,胸口別著黃絲帶,其實別有用心的人,是防不勝防的。用顏色來歸類,稱兄道弟便視為自己友,跟那些貌似黑社會的紋身漢,在佔領期間幫手拆路障,本質上沒有分别。還會用顏色來分類的人,連蠢也稱不上。 就算你不把這些「社混」人士看成自己友,他卻和你稱兄道弟,看下判詞怎樣講: 16. 上訴人又提出,他是一名社運人士,屬「半個公眾人物」,在案發時說的「兄弟」是指社運時一起行動的人。上訴人說他從未有打人,他的朋友也知道他不打人。受害人作供說心靈受創也是不可能的。 17. 上訴人強調他是一名年輕藝術家,離開學校後參與街頭藝術超過十年,不會做一些降低他人格的事情,不會「用刀用槍」,只會拍照放上社交網絡。上訴人認為受害人的供詞傷害了他和他的社運朋友的尊嚴。 傷害了他的尊嚴,他又是何等樣人?
判刑上訴
|
Copyright © Easy Property Co., Limited.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