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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隨筆
令司法機構蒙羞終結篇
標少
2015年10月17日
馬道立等被指妨司法 律政司:指控不成立

【明報專訊】裁判官黃汝榮去年7月遭高院暫委法官司徒冕嚴辭批評,指他在處理一宗案件的保釋申請時濫權及令司法機構蒙羞,黃不甘被批評,向上級法官投訴,司法機構考慮是否跟進期間,黃稱在好友、主任裁判官吳蕙芳游說下,簽署了一封承認上級法官有權批評裁判官的信件望獲「平反」,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最終決定不作調查。黃認為事件中馬道立、吳蕙芳及總裁判官李慶年串謀誤導他,涉妨礙司法公正及公職中行為失當,於是報警。律政司昨晚發表聲明,指徵詢御用大律師意見後,認為有關指控不成立。

裁判官投訴上級 被勸撤銷

黃汝榮至截稿前未有回應。律政司昨晚10時發表聲明,指事件徵詢過御用大律師的法律意見,認為黃在電郵中採納撰寫信內容時,是接受好友吳蕙芳的勸告,亦必定從內容得知是撤銷針對暫委法官司徒冕所提出的投訴。雖然好友力勸撤銷投訴,但沒有涉及威嚇、賄賂、答應以金錢作報酬或其他不法手段,不屬妨礙司法公正。至於有關誰是信件撰寫者的失實陳述,亦不構成不合法手段。而在此情况下,若指總裁判官李慶年知道黃汝榮的電郵屬虛假、即電郵沒反映黃汝榮曾斟酌思量及重新檢討的立場,御用大律師認為這說法並無基礎。黃汝榮亦在投訴中指出,撰寫信件的人是首席法官馬道立,御用大律師認為單憑信件撰寫風格而作以上推論,能得到確立的機會渺茫。

難證馬道立代撰信件

律政司同意上述意見,補充指即使黃汝榮作出的全部事實指控有證據支持,吳蕙芳及李慶年找黃汝榮游說他撤銷投訴司徒冕,他們之目的及所用方法也不屬違法,亦沒有基礎顯示本案涉及任何串謀妨礙司法公正,或上述3名司法人員有任何不當行為,亦不構成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警方今年2月24日接報後,曾到黃汝榮於東區法院的辦公室蒐證,並於4 月14 日為他落口供。

不滿被指濫權撤保釋

黃汝榮去年7 月14 日負責審理拉毒品案,審訊當日被告無律師代表,申請押後聆訊以便委託律師代表。黃批准押後,但被指突然撤銷被告保釋。被告後來向高院申請保釋, 7月18日高院暫委法官司徒冕批准被告人保釋,並批評黃撤銷被告的保釋。4日後,黃向首席法官馬道立發出電郵投訴司徒冕所作的批評,要求調查事件。電郵副本則傳送給其他法官,包括總裁判官李慶年及當時乃黃的好友、主任裁判官吳蕙芳。

律政司:不涉不法手段

吳後來勸告黃,指他給予李的電郵不恰當,建議他另發語氣較溫和的電郵。黃同意並把草稿交給她,但吳認為黃的電郵仍不恰當,又說有「高人」會幫他撰寫信件。吳後來把一封信件向黃展示,內容說黃為原來的投訴道歉,並為撤銷上述被告人的保釋承擔責任。黃不滿信件內容,因信件內容無反映他的立場,後來信件被刪去向暫委法官司徒冕的道歉,保留其餘內容,並轉發總裁判官李慶年,李再轉發給予首席法官馬道立。

投訴馬道立等串謀誤導

黃續指出,吳後來向他承認上述信件並非由「高人」撰寫,而是由李撰寫。但黃認為由於信件屬外國人的書寫風格,認為信件相當有可能是由馬撰寫。

黃認為吳、李等給他上述信件,是希望他終止針對司徒冕的投訴,以及之後或會進行的紀律法律程序,故黃投訴上述3名司法人員妨礙司法公正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黃亦稱由於李慶年明知該封信件沒有反映他的意願,李仍轉發給馬,李亦涉及使用虛假文書。

(15/10/2015)

差不3個月前寫了令司法機構蒙羞之十,而6個月前寫了大老爺蒙羞,這件事終於落幕。雖然落幕,司法機構都幾傷。總裁判官李慶年及主任裁判官吳蕙芳實屬無辜。李慶年是grade leader, 黃汝榮是他下屬,這件事牽涉到他也屬份內事。吳蕙芳是粉嶺裁判法院的主任裁判官,不是坐東區的黃汝榮的team leader, 淌了這混水,相當無辜。黃汝榮覺得受到不公批評而作出投訴不獲受理是意料中事,上級罵你,你根本無能力反駁,假如是上訴法院推翻原審的裁決,原審法官無論怎樣不服氣,也無得爭抝。大原則既然是這樣,在管理方面的人的立埸會是:唔鬧都鬧咗,算吧。何況管方也未必覺得鬧錯,就連安撫的話也不會講了。我相信吳蕙芳想黃汝榮息事寧人因為她明知黃完全沒有贏面。到頭來連幫你的人你都害埋,揾鬼去同情你?仲可以做乜?唔通司法覆核?唉!疊埋心水退休享樂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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