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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隨筆
七警案的法律意見
標少
2015年10月19日
七名涉嫌毆打曾健超的警務人員被控「有意圗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Causing Grievous Bodily Harm contrary to section 17 of the Offences Against the Person Ordinance),是關於2014年10月15日在龍和道的毆打,另一條普通襲擊罪涉及單一警員在中區警署內襲擊曾健超。這件案我有兩處不明白的地方。第一,控告七警,何須海外御用大律師的法律意見?我當初懷疑律政司不打算檢控才去借外援,現在看來明顯不是這原因。論法律,這些控罪並不複雜,要證明「有意圗而道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我借用司法機構的《陪審團指引》"Specimen Directions In Jury Trials",高院審訊引導陪審團的用詞:

在裁定被告人此項 [根據第 1 7 條 起 訴 的 ]罪行的罪名成立之前,你 們必須肯定下述事項:
1 . X 所受的傷,乃真正嚴重的身體傷害; 
2 . 被告人導致 X 受 傷 ; 以 及 
3 . 被 告 人蓄意導致 X 受到真正嚴重的身體傷害,或他實際上已 預見自己的行爲可能導致 X 受到真正嚴重的身體傷害,但仍 無 視 危 險 繼 續 作 出 他 的 行 爲 ; [ 而 據 他 對 當 時 情 況 的 了 解 , 他 的行爲是不合理的 ]。 這 就 是 公 訴 書 上 ‗惡 意 ‘兩 字 的 意 思 。
 
這件案在證據上也不複雜,屬一人出手眾人落鑊的joint enterprise,認人證據可以靠環境證供,七警不合作也未必構成妨礙。故此,我的推斷是,尋求London Silk的法律意見是有關起訴曾健超,這就是我第二個不明白的地方,為甚麽要起訴曾健超?

我以前曾經講過不會起訴曾健超,因為交叉檢控(cross charging)會帶來技術困難。甚麽是交叉檢控?即證人同時是被告。以這件案而言,七警毆打曾健超,曾健超是控方證人,同一晚發生的事,又檢控曾健超非法集會、阻差等控罪。如果曾健超認罪,問題就簡單,因為他可以對做過某些行為直認不諱,消除了對他可信性的疑問。如果他否認控罪最終被定罪,他就不是一個credible witness, 去指證七警時會是一個重要的issue。假設檢控曾的時候要靠七警做證人,想定罪就難過登天,因為七警做控方證人指證曾的時候,一定會被盤問打人一事,會incriminate自己的問題,他們不會作答,那就會變成不能依賴的證人,曾就必然脫罪,除非七警以外的證人來指證曾。若如此,又返回曾可能不是一個credible witness的問題。而且,檢控曾的時候的審訊紀錄又會是七警案用來盤問曾的材料。還有,曾的背景也會在審訊中抖出來,如果他潔白無瘕當然無問題,否則又有 credibility issue.

這就是我當初覺得不檢控曾健超的原因,不予檢控就直接了當針對七警,減少枝節。現在要檢控曾健超,對七警更加有利,不關乎曾會不會被定罪。我也沒有陰謀論,只是説出不明白的地方。我也不能排除借外援是減低律政司給人針對警察的印象。以事論事,這七人做的蠢事,敗壞警聲,累人累物。

七警下星期一提堂,這件案裁判官無權審,最適合的venue是區域法院,論傷勢和嚴重性,也不致於上高院。星期一可以直接轉交區域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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