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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隨筆
七警案的法律意見之二
標少
2015年10月22日
昨晚寫這課題的第一篇時沒有留意即時新聞,不知事件的發展,所以寫得籠統,今早看明報就看到一些有關審訊的評論,剛才又收到下面這一則的留言,我想進一步講下。
 
標少,有兩個問題想請教:
 
曾健超和七警是分開兩個案件,曾健超案件中的證人也不是七警而是另外的11警,當證據和證人都不一樣,是否可以不一同審理呢?不一同審理的話,為甚麼會是交叉檢控(cross charging)呢?
因為有電視台的影片和醫療報告的獨立證據,曾健超可信性的疑問會是否重要?
 
以下的兩段是明報今天報導張教授的看法:

張達明說,兩件刑事案件於兩個空間發生,「必然分開處理」,他解釋,律政司一般會基於兩案的證據考慮檢控的先後次序。對於假如曾健超案件先審及被裁定罪成,會否對七警案的審訊造成影響方面,張認為這無可避免會令曾健超的證供可信性受到質疑,法官對七警裁決時亦會考慮相關因素,但強調這不會是法官的唯一考慮,故不能說若曾健超被定罪,他在七警案的證供必然不被接納。

反之,張達明說,若七警首先被定罪,除非他們於曾健超的案件中擔任控方證人,否則他看不到對其案件有何影響。張說,無論哪一宗案件首先審結,其中一宗案件的庭上證供,都不能直接用於另一宗案件當中。


教授是學者,標少是二打六,斗膽對學者的看法持異議。兩件案雖然不是同一時間發上,但屬closely proximate and inter-related, 兩件案的案情互相交織(interwined), 在兩件案分别審訊時,同一案情都會出現。舉個簡單例子,當曾健超被控襲警及阻差時,除非他認罪,否則怎會不盤問警察(七警以外的警察)有關他被七警帶到暗角的過程,不要說這叫irrelevant, 這種問題的目的是discredit控方證人的可信性,如果控方證人說看不到,盤問就容易得手。你怎會讓襲擊你及阻差的人走掉而置之不理?我不想在此詳細講我的盤問方法,始終這件案還未審。如果曾健超認罪,對七警案會更不利。但不要忘記,這是影片年代,找到一些影片來contradict證人的講法一點也不難,尤其是時常上鏡及見報的人。假如曾健超否認控罪,審訊後被定罪,他的credibility會構成一定問題,那就帶出文首匿名留言的問題。
 
首先,匿名問的第一個問題是對交叉檢控有誤解。最容易理解的交叉檢控例子是長毛在城市論壇和保衛香港運動那婆娘互毆事件。同一件事,兩人分别被控,如果雙方都否認控罪,就要靠獨立證人的證供才足以穩妥把他們定罪。他們是分開兩件案來審的。曾健超和七警兩案,是同一事件時間上密切關連,曾既是證人也是被告,所以是交叉檢控。七警就算目睹曾襲警和阻差,也不能成為證人,因為他們不是受襲及阻差的受害者,加上身分角式的衝突,就不可能傳召他們做證人。
 
有醫療報告和影片的證據,但曾健超可信性存疑的話重要嗎?
 
我舉一個簡單例子,七警被控「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GBH with intent),影片可以獨立顯示他被毆打,傷勢有替他檢查的醫生作供,但甚麽時候及由誰做成的傷害就要靠曾健超了。他的傷有無可能是較早前其他事導致?或者是舊患?Credibility咪好重要囉。唔信佢,七警就算有打人,都可以convict common assault, AOABH, 就不一定是GBH with intent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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