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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隨筆
警察總部的非禮案之二
標少
2015年11月9日
警總內非禮女疑犯 男警罪成官斥濫權

【明報專訊】加入警隊近6年、現已停職的男警員今年初以搜身為名,在灣仔警察總部的女廁內,觸摸內地女疑犯的胸部,又要求女疑犯脫下內褲供他近距離觀看私處。警員辯稱被女疑犯色誘犯事。惟裁判官認為他的說法不可信,指他明顯是有意圖非禮事主,濫用權力,違反警隊指引,侵害女性的尊嚴及私隱,遂裁定他非禮及在公職中行為失當兩項罪名成立。

警稱被色誘 官拒納

案件押後至本月20日判刑,待索取被告鄺浩雲(27歲)的背景、醫療及心理報告,還押候判。辯方一度建議索取被告的社會服務令報告,但遭拒絕。

裁判官李紹豪昨狠批,鄺的行為遠超過鄺對搜身的理解,當中不涉及公共利益及職責,任何有正常思路的人都會視鄺的行為是非禮。鄺的行為影響警隊聲譽及公眾對警隊執法的信心。事主為脆弱的受害者,初次到港不喑本港法律,在鄺欺騙下才會同意讓對方觸摸其胸部。

李官認為,在內地任職醫生的事主,不會為了逃避其所涉及盜竊案中的刑責而誣告鄺。事主因盜竊案折騰一整天,案發時剛獲准保釋外出,她不會有心情如辯方所指色誘首次見面的陌生警員。鄺在公職中失當的行為,嚴重程度足以令他須負上刑責。

辯方昨呈上鄺自撰的求情信,承認自己的行為令警隊蒙羞,望能向警隊道歉。辯方呈上數十封嘉許信,指鄺獲上司讚揚為勤奮專業的人,前途一片光明。辯方透露,鄺的父親兩年前退休,鄺頓成家庭經濟支柱,除父母外還要照顧仍在求學的弟弟,事件將令他失去工作。李官裁決後也不禁為鄺前途盡失而慨嘆可惜。

【案件編號:ESCC167/15】

 
5月9日我寫了這篇評論:警察總部的非禮案,經一番延誤,昨日終於審結把被告定罪,可謂大快人心。我半年前寫的評論,其中兩段這樣講:

如果有個劫匪用刀指著你叫你交出財物,你在受到威脅下交出來,這可以叫做同意嗎?如果這叫同意,那就不是打劫?叫奉獻抑或叫募捐好了。女證人來香港開會,不諳香港情況,還惹了官非被拘捕帶返警署,辦理保釋後已過了午夜,在那情況下還有慾念跟個素未謀面的警察擠眉弄眼,自動獻身?佢衰衰地都喺個女醫生,發姣發成咁,你信唔信?

當女醫生被盤問時,她同意讓被告搜身、摸胸及觀看私處,我相信她的解釋,因為在大陸警權大於人權,她來到香港這陌生地方,還偷了東西,對警察會有無名的畏懼,不足為奇,所以才會成為受害者。
 
審這件案的裁判官的思路,和我如出一轍,是正常人的看法,得出正常的結果。這件案會判以即時監禁,兩罪part and parcel, 會同期執行。這被告有何求情因素?除了是初犯之外,就沒有任何其他因素了。相反而言,這件案是極嚴重的非禮案,被告利用自己身為警察的身分,欺負一名外來人士,並非一般濫權案件,如果當時受害人不是由警察總部出來而被截住,而是在街上遇到被告要求搜身,也不會輕易上當。這件案很明顯不是偶發性的,被告一定是從其他警察處知悉受害人的處境而乘機犯案,這方面警方要徹查被告知悉受害人背景的途徑,揪出其他通風報信的人,向公眾交待。非禮和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在裁判法院最高可判監兩年,這兩罪都沒有判刑指引,觀乎其嚴重性及濫用警權的程度,有必要判處被告一段較長的刑期,宜判以具阻嚇性的刑罰,我覺得18個月監禁最適合,無論如何都不應少過15個月。 不應對被告家境賦予同情,他在犯案前應該考慮這嚴重後果,作為執法者,對守法的概念比一般人更強,濫權卻更容易。數年前有探員在警署強姦證人,本來是很震撼的事,作為警察對此應更加提高警覺性,本案被告還以身試法,法庭應判處阻嚇性的刑罰,以儆後效。這次被告選擇抗辯,誣揑女證人色誘,可見毫無悔意,裁判官索取背景報告,我相信是為了判重刑鋪路。被告罪有應得,重判屬自食其果,還可怨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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