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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隨筆
拒絕頂證
標少
2015年11月18日
允頂證獲減刑 收賄警出獄拒履諾

【明報專訊】警員6年前在查案期間,認識被指從事收數業務的汽車商人,並替對方從政府電腦資料庫搜尋5人的個人資料,以協助對方收數,其後他接受1萬元維修車輛費用折扣。據報已停職的警員今年初承認收賄等3罪,並承諾出庭指證汽車商人,獲額外刑期扣減、現已刑滿出獄的警員,昨突以「我想過安靜生活」為由拒絕出庭頂證商人,結果商人全部控罪獲撤銷。

據悉涉案警員鄭智遠(36歲)案發後已被停職,將面臨紀律研訊。本報昨向警察公共關係科查詢鄭智遠是否已被革職,至截稿前未有回覆。

被告控罪全撤銷 當庭釋放

被指從事收數業務的汽車商人鄭啓東(35歲),原被控一項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及4項教唆他人不誠實取用電腦,控方昨決定不提證供起訴,即時獲得釋放。控方指出,涉案警員鄭智遠早前已向廉署錄取證人口供,並承諾出庭指證鄭啟東,結果今年3月獲法官連同認罪給予逾40%的刑期扣減,判囚14個月,於今年11月8日出獄。

控方倡收賄警加刑 官﹕應由律政司申請

控方表示,由於鄭智遠違反承諾拒絕出庭作供,建議法庭裁定他藐視法庭,並向法庭申請對鄭智遠加刑,法官杜大衛回應表示,應該由律政司正式申請。

控方早前表示,1998年加入警隊的鄭智遠,6年前調查一宗詐騙案期間,認識車輛維修及貿易公司「國匯汽車有限公司」的董事兼股東鄭啟東,二人成為朋友。鄭智遠其後於2012年11月至2013年1月期間應鄭啟東要求,在未獲授權下自行或指示另一名警員,透過警務處及運輸署的電腦系統,搜尋5人的個人資料及刑事紀錄近30次,供鄭啟東作一收數之用。被泄露資料者其後陸續收到追數字條及收數電話。

控方表示,上述時段中鄭智遠曾致電鄭啟東索取2萬元貸款,但被拒絕。後來鄭啟東為鄭智遠維修車輛,報價1.1萬元,惟鄭啟東只要求鄭智遠付1000元,最終鄭智遠2013年初被捕。

【案件編號:DCCC393/15】
(17/11/2015)

看到這新聞感到有點奇怪,奇怪之處是主控的加刑申請。法官有權這樣做嗎?我們時常見到被告逾時對定罪及刑期上訴的申請,控方可以逾時上訴我好像沒有印象見過。本案的證人在3月判刑,11月8日已刑滿出獄,控方無權叫法官加刑,原審法官也無權再處理這刑期,原審法官的權力隨著判刑及上訴期的過去,已屬functus officio, 叫法官加刑這建議稀奇古怪。這證人當初承諾指證同案被告而獲得額外的判刑折扣,最終討了便宜,現在拿他沒辦法。他當初獲取認罪的30%折扣,再加上承諾指證額外的10%, 也不能盡説是他騙取的,因為他始終提供了證供去指證被告,也應獲得認罪以外的刑罰折扣。不能讓他先頂證後判刑,一則違反上訴庭指引,再者證人可能為了爭取減刑而特别落力,對被告做成不公。先減刑後指證又難保證人反悔,像這件案所見一樣。較穩妥的做法是不予額外折扣,指證後由行政長官寬免刑期。不過,較長的判刑還可,像本案的證人在作供時已刑滿出獄,萬一他真的肯指證,監都坐完了,行政長官寬免刑期會來得太遲,對他也不公平。故此這類刑期較短的案,在判刑時便應考慮額外扣減,算是漏洞。

至於不肯作供能否構成藐視法庭罪,可參考林義均案,我在2012年6月13日寫證人失憶怎麽辦時也提及過。證人不肯作供可以構成藐視罪,無需審訊便可判刑,但是一定要給予證人聘請律師代表作陳述的機會。新聞報導的這件案似乎沒有做足功夫,否則就應該先申請押後,讓證人請律師上庭為他陳述,而不是先撤銷被告所有控罪。撤銷了被告的控罪,就算證人之後改變主意肯作供,也毫無作用了。假設證人在控方撤銷被告這件案後真的改變主意肯指證被告,證人便不會干犯藐視法庭罪,但被告的控罪卻撤銷了,肯指證也來得太遲。這件案如果沒有報導錯誤,那麽就處理得不明所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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