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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隨筆
愚蠢型的犯法之二
標少
2015年11月21日
今天悉尼熱瘋了,春未盡,下午2時半駕車返家,看著標板顯示氣溫一直上升。今早8時半24度,下午返到家42度,這個夏天會被熱煎熬。恐怖份子如果要襲擊澳洲而不用殺人,只消到樹林放幾把火,經濟打擊會十分巨大。不過今晚刮南風,明日最高氣溫會下降20度至22度。

這種天氣使人懶洋洋地甚麽也不想做,唯有呷幾口好茶,承上一篇的討論繼續寫。上一篇有留言說被告沒有想過會被捉到,所以無做避險準備。老伴也問我,被告為何要用别人身分證,反正不適當用特惠車票,被查獲也只是罰附加費$500。我只能憑經驗去估計。

港鐵逃票或使用不當車票,處理方法是要求乘客繳交附加費$500了事,不肯繳交的人才會以傳票形式檢控,整個檢控過程都不涉警方和律政司,是由港鐵自行延聘私人律師行去處理,定罪之後的上訴,也是轉聘私人執業的大律師代表港鐵上庭。整個程序不涉警方,故此,不論是附加罰款的紀錄,抑或傳票上庭定罪的紀錄,都不會留下由警察保留的「刑事案底」。干犯這種罪行的人也能獲發良民證,故此,並沒有必要為此使用他人身分證。

本案的女被告是否覺得被捉到的機會低所以才用特惠票呢?我相信並非如此。她自己叫陳麗蓉,用了一張屬於黃佩詩的身分證,被告解釋這身分證是辯方證人學生張嘉彤在案發前一天撿拾到交給她的,判詞顯示,身分證上的照片跟被告同樣束著長髮,年齡也不使人產生懷疑,那有這樣湊巧,而上訴人也持有特惠八達通可以方便使用,我根本不相信是學生前一天撿拾交給她的講法。上訴得直在這一點的理據也未能使人信服。看下游德康法官這兩段的分析:

13. 就上訴人從張嘉彤手中接過身份證前兩人是否認識方面,裁判官因為張說認識而上訴人說不認識而裁定上訴人「就此點的供證[4]不盡不實」,上訴人「只是刻意營造她是千辛萬苦才找到對她有利的證據的假象」。本席不認同裁判官的推斷。若張同學是上訴人找回來替上訴人一起「夾口供」的人,他們必定就是否認識這議題達至共識,但明顯地他們沒有這樣做。

14. 若他們沒有「夾口供」,而上訴人在庭上告訴法庭他們之前互不相識,而這個不是事實的話,上訴人必然知道這「謊言」將在張同學作供時就會被揭穿。若上訴人能夠如裁判官所裁斷如此處心積慮地「營造」找證人的假象,她應該也必然會預見以上謊話被揭發時對她可信度所會帶來的負面影響,更加不會如此愚笨地說一個只會帶來麻煩的謊話。


游官把「夾口供」的做法看得太完美,如果我做「導演」教他們夾口供,可以做到滴水不漏,這要決定於思考周密的程度,不能以此作唯一審視準則,而把自以為所以然的後果視為事實的必然結果,有些人謊話講得不好,想得不夠詳盡,就會露餡,很多人根本會愚笨地說謊而給人揭穿,一點也不稀奇。被告講到自己那麼忙碌和善忘,若果有學生拾到别人的身分證,她怎會不叫學生交到校務處,而自己收在身上,根本是廢話。而且,這身分證又怎會湊巧給學生拾到而交給她,繼而讓她用作提供假身分用。而湊巧地這張身分證有4次被揭發不當使用特惠車票紀錄,有這麽多巧合她便中了六合彩,不用貪圖車票的優惠了。這被告有預謀犯案,萬一被捉到就使用他人的身分受罰。

被告為何甘冒這使用他人身分證的風險於相對較輕微的逃票呢?可能是出於無知,以為使用特惠車票會留下案底,況且奈於權力,港鐵職員也不會像警察仔細核對身分,被告會較容易隱瞞真正身分,因為只要逃票的乘客肯繳交附加費,港鐵不會再深究。如果被告當時身上有錢繳交這$500,也不會驚動警察到場,她就不會有這下場。上一篇有人問被告這次定罪的案底問題。先搞清楚,我們在講使用他人身分證這定罪,不是講逃票。使用他人身分證罪屬於警方刑事紀錄科保存案底的其中一項控罪,不論法官怎樣判(除非判無罪),都會留下案底。判監不超過3個月,罰款不超過1萬,以前不曾在香港被定罪,3年內不再被定罪,便可以根據《罪犯自新條例》(297章)3年後洗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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