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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隨筆
違法的平衡車
標少
2015年12月2日
運輸署不發牌 不准行車路

【明報專訊】本報早前就電動平衡車在香港使用的法例向運輸署查詢,運輸署回覆指機械驅動的電動踏板車(平衡車)可被視為汽車,必須登記和領牌方可在行車路使用,但指平衡車構造及運作會對其他人構成危險,表明不會登記及發牌,市民在行人路上使用亦可能違法。

對於運輸署不為電動平衡車發牌及登記,香港汽車高級駕駛協會主席蒙海強認為,立法會是否需要修例以容許平衡車登記,可留待社會討論。但他質疑,平衡車的煞車系統是否足以避免在道路碰撞,又指法例沒符合平衡車的定義,運輸署即使願意登記,亦苦於沒有適合分類。立法會資訊科技界議員莫乃光則指出,法例仍有不明之處,將於立法會提出,希望政府釐清。

保險界:可購毋須牌照機械保險

電動平衡車因不獲登記及發牌,「車主」難以購買汽車第三保;國際專業保險諮詢協會會長羅少雄指出,「車主」可購買毋須牌照的機械保險,操作時自己或其他人受傷均受保。羅又指用戶亦可購買產品責任保險及家居保險,若非操作期間發生意外,只要事主證明按指示為平衡車充電,而意外非出於惡意及違法,即使肇事平衡車為水貨,平衡車及家具電器受損亦可得到保障。

 
(1/12/2015)

俗稱風火輪的平衡車為何被運輸署視為車輛(vehicle)呢?首先要從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的釋義去看。看平衡車的合法性,就要對《道路交通條例》裏面幾個詞語的釋義有所認識:

車輛 (vehicle) 指任何經構造或改裝為用於道路上的車輛,而不論是否由機械驅動的,但不包括西北鐵路車輛或電車

汽車 (motor vehicle) 指任何由機械驅動的車輛

宜於道路上使用 (roadworthy) 就任何汽車而言,指該車輛適宜及可以安全地用於其任何合法用途上,並且已顧及─(a) 該車輛申請登記所屬的種類或該種類內的任何組別;或
(b) 該車輛已登記或須登記所屬的種類或該種類內的任何組別,

視屬何情況而定
 
別以為平衡車只有兩車輪又沒有軚盤便不是車輛,在法例的介定下,平衡車屬於汽車,因為那是充電機械驅動的車輛,要在道路上行駛,就要領牌。運輸署表明不發牌,在道路上使用便會面對無牌駕駛及無第三保險的控罪,情況就像我在以身試法一文談到電動單車的情況一樣。

買保險真的有幫助嗎?如果是家居保險,意義不大,因為所保的並不限於平衡車,不是單獨為平衡車購買,為了便宜欠安全的平衡車買保險,不如花多一些錢買有安全保證的。或者有人認為值得購買保障操作時的意外保險,我覺得這種保險完全不值得買,因為這種平衡車在絕大部份地方玩都屬違法,在道路上玩違反交通法例或在公園裏玩就違反交通條例及公園的附例,一經違法使用,保險就不會賠償,買保險也浪費金錢。

從環保角度看,值得為這些平衡車另立法例使其可合法使用嗎?在香港而言,這是玩具多過實質可代步的工具,放寬管制會對公眾安全有所威脅,我反對其合法化。真的讓人玩的機會,就只有在機動遊戲嘉年華那類場合進行,而不能讓它在人多車多的地方穿插。故此,還是不要買平衡車方為上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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