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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隨筆
三談朱經緯案
標少
2015年12月10日
朱經緯案 警接律政司意見

【明報專訊】時任警司朱經緯涉於去年11月26日佔領運動期間,以警棍毆打途人,監警會不接納警方投訴警察課「未能完全證明屬實」的結論,今年7月通過毆打投訴屬實;警方稱要諮詢律政司意見才回應監警會。律政司回覆本報表示,有關法律顧問已向投訴警察課提供法律意見,警方亦證實,投訴警察課已收到律政司的法律意見,將會跟進,現階段不評論。

監警會主席郭琳廣早前預告,若本月內仍沒進展,將開會決定下步行動,包括按程序選擇向特首報告,或向公眾披露雙方就結果的分歧等,而今日監警會與警方舉行的聯席會議,將是雙方本月唯一一次同場的公開場合。監警會中人曾預料,警方最有可能在此時期前後回應是否同意監警會對此案的決定,據知監警會委員仍未收到投訴警察課的回應及決定。

張達明:警證毆打亦未必起訴

律政司並沒回應何時及有否建議檢控退休警司朱經緯。監警會前委員張達明表示,按案例,若投訴警察課最後不同意監警會毆打屬實的決定,須向監警會交代有關法律理據。張謂若警方法律理據充分,監警會甚至可能要重新審視當初的決定。若投訴警察課最後同意朱經緯毆打屬實,也未必等同此案有機會以刑事案處理,張達明說,「警方亦可指技術上未必有足夠證據,證實涉刑事成分」。

資深大律師湯家驊則指出,警方是否要起訴朱經緯,只有兩大因素,包括判定是否有刑事行為及舉證困難。他認為監警會對起訴與否作用不大,「畫面見到有好幾個人畀警棍打,呢啲人報案會增加警方壓力處理」。

(8/12/2015)

我在本年7月21及22日寫過兩篇評論朱經緯案的文章,上面新聞報導了兩位法律翹楚的看法,他們似乎忽略了,就算證據足夠,舉證沒有技術困難,也可以不予檢控,理由可以在《檢控守則》裏面尋找,譬如在該守則的第5章,關於檢控決定的考慮因素,可以基於公眾利益的考慮而不檢控朱經緯。守則所列的公眾利益因素如下:

公眾利益 
 
5.8 即使符合第一部分的檢控驗證標準,檢控人員還須考慮 第二部分有關公眾利益的規定。

 
5.9 進行這項評估需要考慮的因素,不可能全部盡列,但當 中包括:
 
(a) 罪行的性質及情況,包括任何導致加重刑罰或減輕罪責的 情況; 
(b) 罪行的嚴重程度:較嚴重的罪行,較大可能會基於公眾利 益而進行檢控,這些較嚴重的罪行包括令受害者遭受重大 傷害或損失的罪行,或涉及多名受害者的罪行; 
(c) 檢控對香港執法工作優先次序的影響; 
(d) 檢控有否任何延誤及其因由; 
(e) 觸犯的罪行是否輕微、屬技術性質、過時或含糊不清; 
(f) 疑犯的刑事罪責程度; 
(g) 涉及其他疑犯共同犯案;
(h) 疑犯有否與執法機關合作或表現悔意:如疑犯作出承認、 表現悔意、已補償受害者及/或在檢控他人的程序中與當 局合作,則不檢控疑犯也可符合公眾利益; 
(i) 疑犯的任何犯罪紀錄; 
(j) 疑犯、證人及/或受害者的態度、年齡、本質、身體或心理 狀況; 
(k) 案件可能的最終處置安排; 
(l) 罪行是否普遍及檢控是否有阻嚇力; 
(m) 會影響任何法律程序公正的特殊情況; 
(n) 檢控以外的其他可行方法 ( 例如警誡、警告或其他可接受 的處理辦法 ) 及這些方法的成效。
 
套用於朱經緯案,以檢控以外的其他方法來處理也不能說是錯誤的做法。敢作這決定,需要的不是法律判斷,而是膽量。香港這政治熔爐,要少惹麻煩就不要製造授人以柄的機會。我個人而言,對朱經緯只作警告而不予檢控,我絕對接受。當然,我毫無代表性,律政司也不會涉身這混水裏。最佳辦法是一腳交波,檢控朱經緯普通襲擊罪,交給法庭裁決,自己置身事外,不用抵擋政治攻訐,何樂而不為?
 
如果律政司的法律意見是不檢控朱經緯,警方會立即公布而不用進一步跟進,我相信現在要安排檢控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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