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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隨筆
四談朱經緯案
標少
2015年12月12日
朱經緯案以索取法律意見為由的拖延是一個騙局,當初監警會不同意警察投訴課對本案的定性而發展至尋求法律意見,給人的印象是尋求法律意見涉及刑事方面,即是究竟有没有證據及應不應檢控朱經緯,結果竟然是天大的笑話,尋求民事方面的意見,即是只限於朱經緯在執勤期間涉嫌打人,政府在民事索償時要負起的責任。這真是廢話,現在連民事訴訟都未展開,毫無逼切性要先考慮這方面的法律後果,是否檢控朱經緯, 根本與民事案毫無關係。為何要用這藉口來拖延和騙市民?
 
以前警察在執勤期間弄傷市民引起民事索償的例子並不罕見,這次處理朱經緯案的手法連我這個一向同情警察的人都極度不滿。不論從公正、公義及公關的角度看,處理手法都可算相當拙劣。
 
事發時朱經緯未退休,假設拖延到他退休後才檢控他,若然定罪,他無需面對在職時的紀律處分,但有可能影響退休金的發放,定罪的話是個難噎的污點,有誰會争論。可是,一時失控的行為,結合佔中釀成的警民對立,朱經緯揮動警棍沒有對市民造成嚴重傷害,give him all the credits, 唔告佢囉。拖延可以冲淡一切,使人失憶嗎?這件案的刑事檢控的考慮十分顯淺,實質考慮是政治方面,一方面是要面對社會的輿論壓力,另一方面是警方的士氣。這件案要在兩者之間取得平衡並不容易,因為兩者難以共存。不能共存便要以社會公義為依歸,而不是採用現在共亡的方法。明確決定以公眾利益的考慮而不予檢控,只予警告,我可以接受,以欺詐方法來拖延蒙騙怎能提升警察在市民心目中的形象,修補嫌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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