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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隨筆
曾健超和7警的審訊先後
標少
2015年12月14日
上一篇讀者QS留言,對曾健超及7警案審訊先後次序的疑問,他/她引用了蘋果日報的報導,我把蘋果那一篇先貼出來:
 
曾健超早過七警受審
倘定罪會被質疑後案證供可信性
 
【本報訊】去年涉遭七警毆打的公民黨成員兼社工曾健超,被控同日淋水襲擊11名警員及抗拒4名制服他的警員,昨於法院否認全部控罪,案件將於下年4月開審,較七警案早兩個月,意味曾將先以被告身份應訊。據知控方曾以基於公平及免除複雜性為由,提出先審曾案後審七警案。有法律界人士認為若有被告遭定罪後,再以證人身份於另一案件作供,其可信性屆時必受辯方質疑。
記者:蘇曉欣
 
曾健超(40歲)昨手持黃傘,由公民黨黨友陳淑莊及同持黃傘的支持者陪同到庭,及後社民連梁國雄亦現身聲援。曾否認一項襲警及4項抗拒正在執行職務警員罪,案件將於下年1月28日預審,下年4月11日開審,審期5天,以中文進行。
 
七警涉毆打曾健超案已於前天定審期,將於下年6月1日開審。辯方代表大律師關文渭表示,控方曾稱欲向法庭申請先審本案後審七警案,惟控方開庭前突然表示已打消念頭。控方副刑事檢控專員梁卓然亦確認將不提出申請。
 
辯方將爭議亞視新聞片
 
控方指,將傳召26名證人,全為警員,另亦應辯方要求,傳召當日兩名龍和道指揮官出庭作供。控方會將警方拍攝片段及一段亞視新聞片段呈堂,所有片段共長約6分鐘。據知控方將呈上4段警方拍攝片段,而亞視片段則拍到曾健超涉龍和道花槽淋水的情況。辯方稱,聆訊時由資深大律師彭耀鴻代表曾,屆時辯方將爭議亞視新聞片段。
 
消息人士透露26名證人,包括11名報稱遇襲的警員、4名疑遭曾阻差辦公的警員、兩名有份制服曾的警員及9名負責處理片段的警員。有警員稱被淋水後感到水有異味,但控方沒拿水作化驗。
 
大律師陸偉雄表示,若有市民既是被告,亦是另一案件證人,在被定罪後再以證人身份出庭作供,其可信程度必受辯方律師挑戰。另一方面,若有市民先於A案被法官裁定為不誠實證人,再到B案作供時,辯方律師或會引述法官裁決,質疑其可信性。惟陸強調,無論證人是否已被定罪,均不會影響專業法官裁決,法官只會根據證據判案。
 
控罪指曾健超於去年10月15日,於龍和道隧道上面的花槽襲擊正執勤的警員黃凱文、張嘉恒、李俊傑、林展恒、徐康盛、何德章、劉浩明、黃信偉、張善衡、黃偉諾及周修民,及後抗拒制服他的4名警員畢宏達、程英偉、鄭浩漳及傅駿業。
 
案件編號:ESCC3433/15
(10/12/2015 蘋果日報)
 
曾健超作為被告面對的審訊,除非控方撤銷控罪,否則只有3個結果:

1. 認罪;

2. 否認控罪,審訊後被定罪,法庭接納控方證供,不接納被告講法(假定他上證人台作供);

3. 否認控罪審訊後被判無罪
     a. 相信被告
     b. 不信被告,但有合理疑點。

無論如何,曾健超案先審,對他不利多過有利。報導講副刑事檢控專員梁卓然原本打算以公平及免除複雜性為由申請先審曾,後審7警。我希望這是報導錯誤,否則我看不到箇中道理。曾案先審對曾健超有甚麽不利呢?其實以前評論此案也稍為討論過。首先作一些假設,曾健超作為被告會上證人台作供。無論結果被定罪抑或被判無罪,到了審7警案時,曾健超除了在該案以證人身分錄取過的證人供詞外,他在身為被告作供時的講法也會成為被盤問的材料。供詞越多,不一致的地方(discrepancies)也自然越多。法律界人士講若他被定罪,就會被質疑下一件案證供的可信性,何止,就算被判無罪,裁判官一樣可以講不信他,只是給他疑點的利益。若如此,在第二件案可以這樣作針對性盤問:

曾生,你襲警拒捕被判無罪,不過法官裁決時講過不信你,對嗎?
因為你誠信有問題,你講大話?

我不想詳細講我怎樣盤問,以免幫助了湊巧看到這篇文的人思路。如果曾被定罪,盤問就更容易。講到尾先審曾案,他在7警案作供會受到的盤問範圍會更廣闊,對他弊多於利。話雖如此,卻沒有不公平之處。始終這兩件案不能同步審訊,一定有先後。先後的決定就只好由法庭的正常排期來決定,區域法院排期一定比裁判法院長,而且7個被告涉及律師人數多,檔期遷就也更複雜。況且,裁判法院和區域法院沒從屬關係,不能要求其中一件adjourn sine die, 叫人眼巴巴地等待。如果有人出蠱惑借故拖延刻意讓人先審,你估7個人身燒火㷫,疴嘔肚痛容易定係1個人容易?用不同方法拖延當然例子很多,但無謂講這些故事。

這兩件案的另一共通處是要呈遞影片,在7警案無綫不肯提供攝影師身分,曾案不知亞視又肯不肯合作。在這方面兩件案都會對呈遞這些影片有法律爭議。昨日在另一篇文與讀者討論,對可否在不傳召拍攝新聞片攝影師的情況下把影片呈堂,湊巧給我找到一宗可作類比的上訴案例:HKSAR v. LEE CHI FAI AND OTHERS CACC 99/2002,有興趣可隨連結登入去看,並非如立場新聞那篇的評論所講,立場新聞那篇的留言就更不堪入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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