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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隨筆
五談朱經緯案
標少
2015年12月16日
警:朱經緯毆打「證屬實」 徵刑檢意見

【明報專訊】時任警司朱經緯涉於去年11月26日佔領運動期間在旺角以警棍毆打途人一案,警方投訴警察課原調查結論為「未能完全證明屬實」,但不獲監警會接納;警方上周收到律政司民事法律科意見後,經約一周研究,昨日書面回覆監警會,決定將結論修訂為朱經緯涉毆打「證明屬實」,並就是否刑事檢控徵詢律政司意見。

警方發言人表示,投訴警察課昨回覆監警會並呈交第三次修訂的調查報告,同意把有關個案的「毆打」指控修訂為「證明屬實」,並就是否刑事檢控徵詢法律意見,現階段不評論。據了解,警方今次轉向律政司刑事檢控科徵詢法律意見,了解案件作刑事檢控的理據是否足夠,以決定是否檢控。監警會發言人則稱,截至昨日辦公時間仍未收到警方回覆。

投訴人鄭先生形容今次為事發年多來得到「最好的進展」,但對警方的處理手法感失望。

馬恩國﹕或屬合理武力 涂謹申﹕可從傷害衡量

監警會委員馬恩國表示,警方最新決定與監警會一致,顯示監警會工作已完成,又指刑事檢控的舉證門檻較投訴警察課及監警會的高,即使表面證據明顯,亦要證明「毆打」行為無合理疑點,如朱經緯以警棍擊打途人,究其前因是源於「惡意發泄打人,定係佢執行職務嘅連帶行為」,指若朱經緯用警棍打人是為了保持秩序,可能被認為是「合理武力」。

馬續稱,他翻看影片時,留意到朱打人前,畫面中有一兩秒時間,投訴人沒有順應指示前行,認為此點可能構成朱使用此行為執行職務的合理疑點。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委員涂謹申稱,刑事檢控理據亦可能從朱「毆打」的傷害衡量,「你執行驅散人群嘅職務,係咪『詐諦』揮動警棍都可達到目的?人群已經走緊,仲有無需要用此行為?定係你當時腳步不穩,唔小心打到?」

非同時索兩科意見 張達明質疑雙重標準

監警會前委員、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則批評,警方今次先向律政司索取民事意見,後索取刑事檢控專員意見,做法繞了大圈,質疑「雙重標準」,指據以往恆常做法,警方在接到投訴之初,發現有基本證據涉及刑事罪行,會同時索取兩科意見,「得少少疑點都會照咁做,除非好有信心絕對唔關刑事,今次係咪因為涉及高級警務人員,以為可以僥倖,一早唔做定?」朱經緯已於7月退休。

另外,警方交立法會的報告顯示,2014/15年度警察3個福利基金捐款和盈餘顯著上升,其中子女教育信託基金捐款增逾200萬元至收入503萬元,盈餘增9.3倍至299萬元。警察教育及福利信託基金轉虧為盈,盈餘達707萬元。警察福利基金亦有盈餘4500萬元。

(15/12/2015)

有網友問我對這件事發展到索取刑事檢控科意見有甚麽看法,其實我在四談朱經緯案已清晰表達看法,投訴警察課到了今時今日才向律政司刑事檢控科索取意見,處理手法可謂不知所謂。馬恩國和涂謹申都講廢話,甚麽合理武力,腳步不穩,講出來毫無説服力。前者罔顧連投訴警察課都同意毆打證明屬實,即是合理武力這看法都排除了,馬恩國還要拍馬屁?涂謹申也在天方夜談,影片可見朱經緯步履穩重,何需胡亂瞎猜他腳步不穩,這算是做慣抗辯講慣廢話的心智嗎?張達明的講法也不明智,甚麽叫以往恆常做法是同時索取民事及刑事科的意見?兩件事根本毫無關連,刑事罪行的考慮根本不應把民事責任扯進去,也不應是考慮的元素。如果張達明的講法屬實,豈不是警察在旺角警署強姦女證人及警察總部非禮女犯人的案件,都先循民事索償的可能性作考慮,然後才考慮刑事檢控?我對這些講法真的沒有理解的智慧。

如果我是投訴警察課的主管,我只會索取一個法律意見,就是正如我在第四篇的思路,當時朱經緯在執行驅散人群的職務,他不是休班醉酒鬧事的打人,佔領期間經歷長時間的警民對立,超時工作,壓力超乎平常人可扺受,被打的市民沒有受嚴重傷害,被打的次數只是兩下,朱經緯已在警隊服務了30年,現已退休,已經不會重犯,縱使毆打表面證據成立,結合檢控政策一起考慮,可否以檢控以外的方法來處理這件案。

警方在處理這件案的手法我不能接受,在某程度上是愚弄市民。當初警方表示本案已交律政司索取法律意見,有沒有人會以為是索取民事責任的意見?當然沒有,因為絕無逼切性,有誰開始為這件案提出民事申索而要律政司作抗辯的考慮?警方在7警案又有沒有向律政司尋求過民事意見?為何唯獨朱經緯案有此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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