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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隨筆
吳克儉被跟蹤,警方處理手法不智
標少
2015年12月29日
吳克儉被跟蹤 保安局接教局投訴轉介警方 警扣《蘋果》記者被指妨新聞自由

【明報專訊】《蘋果日報》兩名記者平安夜追訪教育局長吳克儉期間,所駕七人車被警員截停,其後被帶返警署調查。據本報向不同政策局及部門了解,教育局是先向保安局反映事件,而保安局前日再把個案轉交警方跟進。警方接受查詢時確認,收到保安局轉介個案,指吳克儉本周內數次被陌生人及車輛跟蹤,派員調查期間發現該車輛,其後把兩人帶返警署確認身分及了解事件。教育局重申,吳克儉不知有關陌生人的背景及來意,對方從來沒有表明記者身分,基於合理懷疑及保安理由求警協助。有新聞團體擔心,今次事件的處理方式會造成新聞自由被打壓。

一度禁打電話 扣留個半小時

蘋果日報兩名港聞版記者阮斌及黎少英,前日下午5時許在政府總部等候吳克儉,並駕車尾隨局長專車至中環機鐵站,被多名中區重案組探員截停車輛。兩記者出示記者證,但探員查看後仍要求他們落車熄匙及出示身分證。根據蘋果日報報道,阮斌表示當時曾要求打電話,但遭探員拒絕,「擾攘一陣後,(警方)之後話charge(控告)我遊蕩罪」。兩人分別被帶返中區警署調查一個半小時後獲釋。

……
(明報節錄 26/12/2015)

纏擾行為在香港並非刑事罪行,被纏擾的人只能用民事程序去制止,譬如向法庭申請禁制令,要求法庭頒佈限制的條款,例如纏擾者不能在受害人的住所及工作地方多少米的範圍出現,也可申請賠償。公眾人物或高官,恐怕難以對傳媒作此申請,除非有明顯證據這行為不合理地超乎記者報導的權利,法庭要權衡個人權利和新聞自由。反正都不涉刑事,警方便不會受理。

蘋果日報記者跟蹤吳克儉的行為,警方應該怎樣處理呢?

警方以遊蕩罪把記者帶返警署,是很不智的做法。這遊蕩所涉的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60條的第3款:

(3) 任何人在公眾地方或建築物的共用部分遊蕩,不論單獨或結伴在該處出現,而導致他人合理地擔心本身的安全或利益,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監禁2年。
 
我在流動佔中會否構成遊蕩罪講過這段話:

「遊蕩」一詞,在法例中沒有釋義,一般都以字典的解釋作考慮,並以由香港上訴至樞密院的AG v Sham Chuen案所講的釋義方法去看,即是“The word is to be construed in the light of the context in which it appears in this particular enactment”。而「遊蕩」一詞,字典普遍解釋為在某處閒逛(idling)、逗留(hang about)或徘徊(lingering)。那麽,去逛街行公司豈不是屬遊蕩?無錯,不過不構成犯法那種「遊蕩罪」,因為「遊蕩罪」要根據其所屬的特定法例的文意去詮釋。
 
兩名記者以駕車追蹤吳克儉,用字典最闊的解釋,可以視為「遊蕩」,不過,卻不構成160(3)條所針對的遊蕩罪。結合整條法例去看,我看不到吳克儉對本身的安全或利益的擔心屬於合理的,他們只在公眾地方跟蹤他,沒有任何行為顯示會對他不利。假設吳克儉真的特别膽小,怕自己安全受威脅,就應立即打999報警,而不是通知保安局。這様轉接的做法,使人進一步質疑他是否真的擔心。當警察到場攔截記者,在現場已可確認他們的身分,他們的解釋不見得有何使人置疑的地方,當場就可放人,根本無需帶返警署進一步調查。假設一個市民懷疑被跟蹤而報案,衝鋒車到場查明記者身分,記錄資料,也只會立即放人。

我不想一沉百踩,醜人自多八怪。想當年高院法官Godfrey被東方日報狗仔隊跟蹤整個月,他都不報警,他心想:我行得正企得正,你放馬過嚟囉。警察這次做了蝕本買賣,警察的職責是除暴安良,維持治安,為何要pamper一個庸碌的局長,為他陪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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