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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隨筆
李波事件:混淆了司法管轄權及境外執法權
標少
2016年1月12日
李波失蹤事件引發不少議論,除了建制派不少廢話外,其他揣測性觀點也各自精彩。開車時聽到ABC訪問何俊仁,可見這新聞引起國際的關注程度。訪問到尾問何俊仁有沒有擔心自身安全,何俊仁表示不擔心。我理解他的想法,追求自由民主及罵共產黨的人也沒有甚麽好擔心,這些只是空泛的話,沒有實質行動去推翻政權,大陸只會拒絕你入境而不會綁架你回去,根本犯不著這樣做。

李波等人究竟涉及那種程度的派系鬥爭及政治角力,我當然不懂猜,猜也只是瞎猜。香港人不能掉以輕心,以為失蹤者因涉及出版揭領導陰私的書,所以惹上麻煩,只要自己沒有份這樣做或者連這些書也不買不看就相安無事。當然,個人而言,如果你不罵共產黨,任何事都油腔滑調,不批評得罪人,自然比敢言的人安全得多,明哲保身嘛。可是,李波事件的重點在於大陸執法者有沒有越境執法,而不是李波究竟在派系鬥爭中扮演的角色。李波是在香港法律制度下,跟一切大小人物一樣,都應受到同様保護。就算十惡不赦的人,也享有同樣的權利。否則,這次是得罪最高領導而受要脅綁架,開了先例,下次可能得罪鄉曲小吏也不得好死,所以一定要大聲捍衛。

有人講司法管轄權的問題,舉了洗黑錢為例,似乎認為香港人違反大陸的法律,越境抓人也無可厚非。持這種言論的人講的是廢話,把司法管轄權和執法權混為一談。司法管轄權講的是法院有沒有權審理某一件案,舉例説有香港人在大陸盜竊,他在大陸沒有被拘捕,逃回香港,香港法庭不能因為他在大陸犯案而審理他,除非香港的法例訂明香港人在香港以外任何地方盜竊,香港法院也有權審理。事實上香港也有域外司法管轄權的法例,我以前也寫過這兩篇: 域外司法管轄權陳嘉桓案香港管不了

再以上面盜竊為例,如果大陸和香港簽訂了逃犯引渡協議,大陸可要求香港法院簽發拘捕令緝拿逃犯,引導去大陸審訊,而並非由大陸公安自己越境拘捕。這種情況,斯諾登(Edward Snowden)事件就是好例子。不管美國政府對他怎樣恨之剌骨,中情局人員也不能在香港自己抓人。不要把司法管轄權、域外司法管轄權及境外執法混為一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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