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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隨筆
先為中國公民確可怕
標少
2016年1月13日
上一篇W君把戴耀廷教授在《端傳媒》寫的《戴耀廷:比「首先是中國公民」可怕的是什麼?》傳給我,問我有何看法。我對教授的憂慮頗有同感。如果你對中國外長王毅指李波「先是中國公民」的説法不理解可憂之處,請隨連結看教授的講法。我不懂國籍法,但對教授所講這一段卻有點意見。教授分析國籍法其中一段這樣講:

《中國國籍法》第五條規定:「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並定居在外國,本人出生時即具有外國國籍的,不具有中國國籍。」這條是關乎那些香港中國公民在移民外國時在外國所生的子女。這些子女會否失去中國國籍也要看他們的父母是否「定居」在外國。若他們的父母只是逗留在外國最起碼的時間以取得外國國藉,然後就與在外國出生的子女回到香港長期居住,子女就仍然會是中國公民。只有父或母是長期留在外國居住,那子女才會失去中國國籍。
 
教授這一段講有關中國籍父母,在外國定居時出生的子女,當父母回到香港長期居住,子女仍是中國公民,似乎與高等法院在LEUNG KIT YEE KITTY on behalf of MASTER LAMB NICHOLAS EDWARD, an infant and REGISTRATION OF PERSONS TRIBUNAL, COMMISSIONER OF REGISTRATION一案的裁決並不一致。該案裁定這些海外出生的子女並非中國公民。

簡單講,教授指出堪憂的是:

《中國刑法》第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按這規定,港人即使取得了外國國籍,但若他還是中國公民,他在香港的合法行為,如果是違反《中國刑法》的規定,他們仍受《中國刑法》的規管。怎樣把他們帶到受中國的司法管轄是一個問題,但他們是受《中國刑法》管轄是另一個問題。

硬要把你視為中國公民,因為你「先是中國公民」,然後在中國領域外犯了中國刑法規定之罪,也會受到制裁。故此標少在悉尼寫blog批評共產黨,豈不是也要用自己的辦法回去協助調查,我可能干犯了尋釁滋事罪?越想越恐怖。中國變成地球國,不管你在天涯海角,也跑不掉。我應該改blog名為匿名札記,破帽遮顏,藏頭露尾,避過殺身之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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