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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隨筆
李波事件發酵
標少
2016年1月15日
李波失蹤事件繼續發酵,明報今天(10/1/2016)的要聞再挖一些大陸跨境辦案擄人的事例。明報這則頭條:港商被擄內地 妻求助中聯辦 綑綁全身只留口鼻 港警曾拘3港漢,港商是潘維曦,他在1998年在香港聯同另外兩名被名,包括一名中銀的僱員,串謀詐騙,簡單講即開了一張空頭支票,作大戶口的存款,中銀為他發出證明函,虛假陳述公司的財務狀況。另一條交替控罪是根據《防止賄賂條例》而作出,控以串謀由代理人欺騙其主事人而使用收據,交替控罪的著眼點在他疏通了中銀僱員。此案由當時官階為區域法院法官的潘敏琦主審。潘法官把潘被告定罪,並判監21個月。被告申請上訴許可,上訴庭駁回申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潘維曦 及鮑昌富)。很明顯這被告不論在廣州或香港,都是慣於行騙的人,繩之於法是多行不義的結果,港人無需同情他。可是,用擄人手段,特務方法,跨境捉人,毫無疑問破壞了《基本法》奠定一國兩制賦與香港的法治的範疇。以狹窄眼光去看,以為這人根本是經濟犯,跟很多夾帶私逃的貪官污吏一樣,把香港視作匿藏逃避的天堂,你都有今日,抵你死。這種看法正正孕育出李波失蹤事件。不防微杜漸,不奮起吭聲,他朝有日會越擄越多。

李波事件,最惶恐的是那班由大陸出走到香港的貪官污吏及不法商人,他們會出入加倍小心,不敢上遊艇傲遊四海,否則會更易失蹤。這些人更加希望社會對此事吭聲,越大聲他們就越安慰。如果可以合法渠道,把這些貪贓枉法的人送回大陸受審,可謂額首稱慶的事。現時,在香港犯法而逃到大陸的人,大陸肯交還的話,方法極之簡單,無需協議,也無需任何引渡的法律程序,通知港方一聲,就在邊境口岸交人。港方卻無對等安排。大陸罪犯逃到香港,只要是合法入境,在香港又沒有犯法,你可憑甚麽拉人?非法入境的,香港還可以遞解原地,如果合法入境,香港就不能阻止這些人離開,前往别的地方。

那麽,中港之間可以訂立逃犯引導協議嗎?

原則上當然可以,不過,這是一把雙刃刀。若然訂立這種協議,那些逃到香港定居的貪官污吏及不法商人,恐怕在立法之前會掀起移民及轉移資產潮。這是他們自食其果的問題,我一點也不擔心。可是,把涉及政治性質的疑犯引渡返大陸,卻可能會嚴重打擊香港的自由民主聲譽,屆時依正法律程序作引渡某些人,香港就不能阻撓。

如果中港之間已簽訂引渡條例,大陸可以申請引渡李波嗎?

當然不可。首先,他沒有在大陸犯法,若然有的話,他犯法後逃回香港,也要視乎他在大陸干犯的刑事罪行在香港有沒有相同的控罪。假如他在大陸尋釁滋事(這條罪真奧妙,可謂現代的莫須有)後逃回香港,香港刑事法裏根本沒有類似罪行,法庭就不能簽發拘捕令開展引渡程序。李波出版揭領導陰私的書,極其量只是民事性質的誹謗,並非可以引渡的罪行。故此,無論如何,在香港法律制度下,大陸沒有合法途徑收拾李波,只有使他失蹤這一法了。

明報另一則新聞這樣報導

……
本身是大律師的民建聯成員、中澳法學交流基金會主席馬恩國昨引述傳媒報道,認為書局幕後金主有軍方背景,推論李波是被內地政治鬥爭利用。馬相信,李波現在是被有關部門「控制」,但希望事件可在問訊階段中止,國家在得悉李波背後資訊提供者身分及目的後可釋放李波。

馬表示,李波在港印製售賣的書籍流入內地,「令內地出現政變」,從內地角度來看,已觸犯法律。議員涂謹申批評馬的說法錯誤,港人行為受本港而非內地法例處理。

……
 
馬大狀不愧忠黨愛國,也不愧當上中澳法術學會的會長,法力無邊,發噏風也無邊,不著邊際地發。從內地看,他拍馬屁的程度,跳忠字舞的勁度,他不入黨誰入黨?他演繹的法律概念,豈不令人欽佩。

奉天承運,皇帝詔曰,馬恩國忠君愛國,維護共產黨利益,不惜鄙棄專業訓練,不囿於普通法的見解,穿鑿附會,功不可沒。朕賜他插隊入黨。欽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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