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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隨筆
暴動
標少
2016年2月16日
【旺角暴力衝突】被捕者或控「參與暴亂罪」 最高可判囚10年 (23:48)

警方開記招回應旺角昨晚的暴力衝突,問及今次會否是繼「六七暴動」後,首次用「參與暴亂罪」檢控被捕人士,警務署長盧偉聰表示手上沒有資料,不知上次是何時使用。本報向警察公共關係科查詢,警方是否曾以此罪起訴人,至截稿前未獲回覆。

商台引述湯家驊表示,根據公安條例,如果有超過3人使用暴力行為,令公眾感到恐慌,就可構成參與暴動罪,最高可判監10年。他指,自公安條例在1970年修訂,納入參與暴動罪後,當局未引用過有關罪名檢控。

對於如何界定「暴亂」,盧表示「暴亂」一字只是警方內部用以描述情況,並無法律效力,又舉例指「騷亂」相對「冇咁暴力、危險」,包括與警方有推撞及佔馬路,但今次有放火和刑毀情況,更有人投擲磚頭,「掟中頭可以殺人」,因此屬「暴亂」。

問及從何證明示威者早有預謀和計劃,盧指有物資車接載物資到場給暴徒使用,故認為他們有可能有組織,會繼續搜證和調查,但指不涉及三合會成員。
(明報即時新聞)
 
我想指出湯家驊的講法不正確, 暴亂罪在1970年訂立後, 2013年修訂過, 不過沒有實質修改, 只把罰款的金額改作等級, 但有關罪名已多次提出檢控, 上訴案例也有多宗。旺角暴動如連同蓄意傷人罪一同檢控, 理應上高院審理。湯家驊說未引用過有關罪名檢控並非實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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