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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隨筆
法官閣下, 你哋搞乜?
標少
2016年2月25日
陳白山不服感化報告 被官訓示

【明報專訊】報稱在17間數據中心任職、以支援工作為主的維修員陳白山,由審訊初期已沒有律師代表。他昨自行求情時稱,感化官在報告中不建議他接受社會服務令,他認為感化官不理解他的工作,重申自己「返24(小時)乘7(日),年終無休」,並非不合作,又表明願意接受社會服務令。裁判官溫紹明問他為何不去見感化官,陳回應:「我唔係唔出現,係早咗一日去。」溫官隨即說﹕「所以咪話你活喺另一個時空囉,你噚日又唔嚟法庭?」

為何不見感化官? 陳﹕早咗一日去

溫官表示,只有被告請求法庭給予機會,予以非監禁式刑罰,豈會有法庭請求被告合作面見感化官?「感化官約你,你都唔去,即係身體力行咁向法庭表示唔願意接受非監禁式刑罰。」溫官表示會考慮判陳短期監禁,陳即再次重申願意接受社會服務令,並可安排時間做社會服務,最後他與不獲建議判處社會服務令的招顯聰同被判150小時社會服務令,為被告之中刑罰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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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信危藥有紀綠 抽脂醫生脫罪

【明報專訊】體重近300磅的32歲拉丁舞師李嘉瑩,前年6月在尖沙嘴「重生植髮中心」接受抽脂療程後死亡。事後警方到中心搜查,發現中心藏有受管制的麻醉藥,但未有備存相關的危險藥物登記冊。負責操刀手術的女醫生被控違反《危險藥物條例》,昨被裁定罪名不成立。裁判官接納被告的供辭,相信案發當日登記冊已在中心,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否認登記冊後期製作

關孝孜(33歲)自辯稱,一直備存兩本危險藥物紀錄冊, 一本記錄鎮靜劑放在7樓;而另一本則記錄麻醉藥「派替啶」注射液,由她親自填寫,放在8樓辦公室的櫃子裏,以藥物壓着,警方搜查時沒有發現。

她又稱,收到傳票後在去年1月把登記冊交予律師,律師沒有建議她把登記冊交給警方,但建議她可在審訊時才拿出作辯護理由。她稱後來案件押後,諮詢了幾名律師,直至現時的律師才堅定地叫她把登記冊交出,故今年1月警方才收到登記冊。控方指登記冊是後期製作,被告否認。

官指警搜查馬虎

裁判官指案件唯一爭拗點,是事發當日登記冊是否在醫療中心。裁判官指關供稱去年1月在中環把登記冊交給兩名律師查閱,裁判官認為關不可能冒坐牢的風險而撒謊,否則後果是妨礙司法公正,關不是「蠢人」,「不會、不敢、不值得」為傳票案作假證供。裁判官又指警方在搜查中心8樓時明顯馬虎,當時調查方向也不是中心有否登記冊。裁判官認為控方未能毫無合理疑點證明登記冊不在8樓,裁定罪名不成立。

【案件編號:KTCC5744/15】
(20/2/2016)
 
今天很忙碌, 剛從香港回來, 老友已約團拜, 一早起來就要弄今晚帶去的餸。小女兒買的樓花落成, 今天下午去收樓, 兩老自然要去幫下眼。先打個岔, 早幾篇評那人自稱大學畢業, 32歲還一無所有, 買不起樓。小女兒買樓, 一分一毫都是她自己的錢。她的儲蓄何來? 她9年級開始打工, 上大學最忙碌時期5天上課兩天全日返工, 大學3年級開始, 經濟完全獨立, 自己交學費外一直在儲蓄, 兩年前買了這樓花。今年剛工作第4年, 一直給我家用。她現在還是用iPhone4, 電話未死都沒打算換。大女兒也是去年才換用了幾年無藥可救的手機。大女兒不愛磚頭愛旅遊, 一年總會去3、4次, 她也是在讀書時已開始打工, 自給自足, 開始正式工作就給我家用, 在香港打工也一樣, 時常說要給我加薪, 我都不要。她們不是在香港讀大學, 當然也進不了優秀的港大。一邊讀書一邊打工只是獨立的一種模式, 讀書時專心一意, 畢業後才打工當然也可以。我一家都平庸, 沒有讀港大的質素。
 
言歸正傳, 貼了兩則新聞, 因為看不順眼。

上一篇已有人留言問衝擊立法會案的判刑, 詳細判刑考慮我不清楚, 我相信有人為了信念去衝擊, 也有人是滋事常客。全部都判社會服務令是否恰當呢? 有些人其實以後不再破壞社會安寧已屬服務了社會, 我看不到判他們服務社會有何作用, 只會增加感化官不必要的工作, 到頭來違反社會服務令又要再帶上庭處理。拒絕與感化官合作的人, 又何必這樣判, 這大老爺看來缺乏判刑智慧。早一天他已判了一個受指使潑人紅油的被告兩星期監禁, 充滿仁慈的縱容, 那判刑極度偏低, 一味仁慈也不是社會之福, 姑息養奸。

另一宗女醫脫罪的案件, 如果報導準確, 理由就荒謬。女醫生「不可能冒坐牢風險說謊」, 這理由荒謬。誰說女醫生說謊就有足夠證據控以妨礙司法公正。Don So 是否越來越糊塗? 這種推論思維, 豈不是很多否認控罪上證人台作供的被告都會被控妨礙司法公正? 誰說有些人不會蠢到為脫罪而作假證供? 這些人就是明知上證人台胡謅風險不大, 大不了是被定罪, 就算不信被告講法而把她定罪, 也沒有可能告她妨礙司法公正。這件案也有值搏的原因, 就是如果傳票被定罪而罰款超過某金額(現在是多少錢我不知, 以前是一萬), 醫委會會採取紀律聆訊。法官硬要接納女醫生的講法, 他有權這樣做, 用甚麼理由都可以。 不過, 試想下, 警察持搜查令去找有關紀錄, 如果真的找不到被告都會自己拿出來, 除非有所隱瞞, 我就不信這醫生的廢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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