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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隨筆
七警案高院拒絕控方申請索取攝影師資料
標少
2016年3月11日
高院拒律政司索七警片 官﹕須平衡新聞自由 攝影師身分非「新聞材料」

【明報專訊】公民黨成員曾健超於前年佔領行動期間,涉嫌向警員淋潑液體及拒捕,及後疑被7名警察拖至暗角拳打腳踢,過程分別被多間傳媒拍攝。律政司早前申請,要求法庭頒令5間傳媒交出未經剪接的原片,以及交代攝影師身分。高院昨表示,有關原片沒有調查或用作證據的價值,攝影師身分亦非「新聞材料」,平衡新聞自由及打擊罪行等原因後,拒絕律政司的申請。

涉及的5間傳媒包括無綫電視、《蘋果日報》、亞洲電視、now TV及有線電視。法官下令由律政司支付5間傳媒的訟費,但押後決定是否容許有線電視獲得懲罰性訟費。

律政司要求索取前年10月15日凌晨3時20分至43分,由曾健超涉嫌淋潑液體至被帶返警署過程中,在添馬公園及任何拍攝到添馬公園的原片,同時要求索取攝影師身分。

官否定影片具調查價值

法官張慧玲認為,沒有基礎相信提取任何拍攝到添馬公園的影片會對兩案有調查或作證據的價值;而曾健超在「暗角」被帶到私家車及警署的過程中,並沒有指稱曾發生襲擊事件,故不認為任何拍攝到該時段的影片有任何調查或作證據的價值,直言律政司要求提取的影片範圍太寬。

無綫電視代表早前向法庭表示,只持有警員帶走曾健超至暗角的片段,新聞製作經理黃廣海確認影片沒經過修改及已在公眾領域,黃也願意出庭作供。張官相信其說法,並指七警案的審訊已排期於今年6月審理,七警在事發後一年、索取法律意見後才遭起訴,故張官不認為律政司索取原片有任何調查價值。

張官在平衡新聞自由的重要性、打擊罪行及維持公義的必要性、未經修改的影片已上傳至公眾領域等原因後,拒絕基於公眾利益批出針對5間傳媒的「交出令」,故傳媒毋須交出片段。張官又認為,攝影師的身分非「新聞材料」,故律政司申請的「交出令」並不適用。張官基於相同理由,拒絕批出律政司針對蘋果日報、now TV及亞洲電視的申請。

警拍下106分鐘4片段

有線電視持有的片段為曾健超涉潑淋液體及被捕的片段。法官表示,從女高級督察黃秀玲的誓章,才首次得知警方在現場已就曾健超涉淋液體拍下4條片段,全長共106分鐘,法庭不清楚影片內容。而有線電視持有的片段並沒有在案件簡要內列為證物。張官指出,警方已有4段影片,亦有警員目睹事件,故拒絕律政司的申請。

記協發聲明歡迎法庭裁決,批評警方在事發1年後才要求媒體交出新聞片段協助調查的做法莫名其妙,警方要求傳媒交出片段作檢控更是對新聞自由極不尊重。

【案件編號:HCMP114、115、118-120/16】
(9/3/2016)

司法機構今天上載了高院法官張慧玲拒絕控方申請索取在七警案電視台及傳媒拍攝暗角打人的攝影師身分的判辭(COMMISSIONER OF POLICE v. TELEVISION BROADCASTS LTD etc ), 我速讀之後, 第一反應是這裁決對七警在本年6月1日在區域法院開審毆打曾健超案相對有利。很簡單講, 控方有關申請是要打穩陣波, 因為代表七警的律師一開始就講會對七人涉案身分有爭議, 這方面的證據其中一種就是在案發前和案發後的新聞片。一般人當然可以講之前見到有便衣帶曾健超入暗角, 之後又由這些人帶他出來, 不是他們同謀毆打他還可以是誰。其中一個關鍵就是要把這些影片呈堂。這些影片放在公眾領域中, 任何人都可以下載。TVB甚至由新聞製作經理黃廣海(David Wong)確認影片沒經修改, 足夠嗎? 辯方一定會爭議他所講的只是傳聞證供, 他怎知道攝影師把新聞片交回公司之前沒有剪輯過。如果審結本案七警全部或部分人脫罪因為這些影片不能呈堂, 就不要指責控方放軟手腳, 律政司這次的申請是十分謹慎的審前準備, 這種謹慎其中一個原因是要證實"chain of evidence”, 不想有任何出錯而受指責。判辭中有兩段反映了副刑事檢控專員梁卓然資深大律師申請的目的:

56. Mr Leung made it clear that the purpose of the present application is to prove the “chain of evidence” in the trial of the seven policemen (D1-D7) in the District Court case in view of the stance indicated by the defence made known to the prosecution.

57. Mr Leung admitted that the prosecution could always adduce open source footage or footage in the public domain by other methods, including by way of circumstantial evidence. He submitted, however, that the prosecution is required to do its best to produce the best evidence in court. The best evidence concerning the recordings would be from the maker(s). For this reason Mr Leung submitted that the production order needs to cover both the recordings and the identity and personal particulars of the maker(s). Without the identity and personal particulars of the maker(s), the prosecution would still have to rely on the alternative method to have the open source footages adduced. And for this same reason, Mr Leung submitted that the offer by Mr David Wong was not good enough as the latter was not the maker of the recordings.
 
張法官拒絕申請當然有她的大道理, 申請怎樣不符合上訴案例所列的要求云云。咿! 3月2日不是有這宗新聞咩?

「維園阿伯」襲黃絲判囚 張達明助上訴得直
 
【明報專訊】「維園阿伯」文浩泉被指於前年10月13日佔領運動期間,在金鐘中銀大廈外怒摘青年身上的黃絲帶,再以手指直叉青年的頸。文浩泉原被裁定普通襲擊罪成判囚7天,他不服,向「港大校園免費法律諮詢計劃」求助,昨日獲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圓圖)代表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獲判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判刑,並獲訟費。張達明笑言文「可能鬧過我」,但強調法律諮詢計劃適用於不同政見人士。

張:諮詢計劃適用不同政見者

文浩泉(71歲)早前獲准保釋等候上訴,故仍未服過刑,他昨獲當庭釋放,散庭後與張達明握手道謝。

張達明質疑,涉案所呈相片根本不應呈堂,原審時沒有律師代表的文無力質疑相片真偽,相片未必真實反映案發經過,強調並非事事「有圖有真相」。

涉佔領叉頸 官指原審未處理疑點

高院法官張慧玲亦表示,涉案相片確有可能偽造,又指事主稱事後「痛咗兩日」,在盤問下才披露曾到救護站接受治療;當涉案相片在網上瘋傳,事主才於事發當晚報警,但原審裁判官未有詳細分析及處理上述疑點。

被告「可能鬧過我」

張達明說,文以往沒有涉及暴力案底,反指他「鬧人就唔少,可能鬧過我」,認為案中有很多疑點,但原審裁判官未有作分析及處理。張官亦同意張達明的說法,認為定罪不穩妥,裁定文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判刑,並獲原審及上訴的訟費。律政司沒有申請重審。

文浩泉原被指於前年10月13日佔領運動期間,在中銀大廈外襲擊「黃絲」青年,案訊期間文曾自辯稱,他將手伸向青年頸部只是出於自衛,形容是「對方條頸向我撞埋來」。

【案件編號HCMA462/15】


無巧不成話, 也是張慧玲聽審的, 上訴判辭還未頒佈, 看新聞就看到上訴得直其中一個理由涉及相片的真偽。七警案的打人影片雖然不能跟維園阿伯的比擬, 借用張達明的講法:「相片未必真實反映案發經過,強調並非事事「有圖有真相」」, 證據的連貫性就不容忽視了。沒有拍片的攝影師作供, 法庭未必能確定影片是否未經刪剪, 若如此, 證據會打折扣。七警看到張慧玲拒絕控方的申請, 一定比曾健超高興, 無他, 抗辯又多了一個technical iss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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