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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隨筆
法庭上的政治戲
標少
2016年3月12日
向特首擲杯 黃毓民欲傳70人被拒

明報專訊】立法會議員黃毓民前年7月在立法會行政長官答問大會期間,以玻璃杯擲向特首梁振英方向,梁未被擲中,黃被控普通襲擊罪。黃昨向法庭申請向70名官員及議員發證人傳票,遭裁判官拒絕,黃形容是「政治打壓」,或會上訴。

擬傳70議員官員 或上訴

「保衛香港運動」及「同心護港」昨在法院門外示威。示威者高叫「司法不公,癲狗行兇」等口號。「保衛香港運動」發起人傅振中稱,黃毓民在議會使用暴力,荼毒青少年,是「議會垃圾」及「本土狗賊」,要求法官判處阻嚇刑罰。

黃毓民昨在「四眼哥哥」鄭錦滿陪同下抵達法院。黃早前去信要求法庭向24人發出證人傳票,昨在庭上補上另外46人資料, 合共申請向70人發傳票,包括55名議員及秘書長、14名官員和1名中央政策組顧問。

官指應先了解當中目擊者

裁判官朱仲強表示,黃應先向潛在證人了解他們有否看到案發經過,才可確保其口供有助法庭了解事件經過。黃毓民回應稱曾去信立法會議員及官員,但無人願意為他作證,才「迫不得已」申請傳票。他又稱,法庭沒要求控方解釋為何需要20名證人,但他要解釋,認為做法是雙重標準,並非公平審訊。他透露將傳召立法會主席曾鈺成作證,以申請永久終止聆訊。

裁判官續稱,黃在現階段未能確保證人的口供有助法庭了解事件經過,拒絕所有申請,但若黃有進一步資料,可再申請。

控方傳證人毋須解釋 黃批不公

黃在庭外稱,控方將傳召特首梁振英、特首保鑣及立法會議員黃定光等證人。他又批評「控方可以有20個證人,我就一個都唔批」,形容是政治打壓。 他表示將會在14天內申請覆核,若失敗則會上訴至高等法院。

【案件編號:ESCC 26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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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師:傳證人被拒可申永久終止聆訊

【明報專訊】涉普通襲擊特首梁振英的立法會議員黃毓民,為70名官員及議員申請證人傳票被拒,有大律師認為,黃可以此作上訴或司法覆核的基礎。

目睹案發已算關鍵證人

根據《裁判官條例》,如有可信的人令裁判官覺得,在香港境內有人相當可能會為被告人作出關鍵的證供,裁判官須向該人發出傳票。有大律師指出,按照法例,有關申請證人傳票的要求,申請人毋須為潛在證人錄取口供、或在庭上詳細解釋辯方案情,只需解釋證人將如何支持辯方案情或挑戰控方案情。他又稱,以普通襲擊罪為例,若申請人能提出證人目睹案發經過,相信已算關鍵證供。

該大律師又認為,若裁判官拒絕被告的證人傳票申請,被告可以未能建立辯方案情為由,申請永久終止聆訊。他又稱被告亦可提出覆核,或以此作為上訴或司法覆核的基礎。
(11/3/2016)

上面兩則是明報今天的新聞, 黃毓民案昨天下午在朱仲強法官席前提訊, 黃提出申請70張證人傳票, 被朱官拒絕, 理由好簡單, 我在約4個月前寫的那一篇(再評黃毓民擲杯案), 已評論過, 其中兩段這樣寫:

報導講黃毓民考慮申請永久終止聆訊,我看不到他有任何合理理據。口沫橫飛並不表示他就懂得法律程序,舉傳召辯方證人為例,他有可能向法庭申請證人傳票傳召他們出庭,申請傳票,法庭就會簽發嗎?假如我是當日身處立法會的議員,我就一定知悉這件事的經過嗎?我當時可否在上網沉醉於看美女照片、打機、炒股票、打瞌睡、視綫受阻諸如此類導致看不到事發過程?又或者目睹經過卻說不知,你憑甚麼傳召我?對於傳召證人到裁判官席前作供,《裁判官條例》也有明確規定:

章: 227 PDF 標題: 《裁判官條例》 憲報編號:  
條: 21 條文標題: 有關證人的條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一般條文

(1如有可信人士令裁判官覺得,在香港境內有人相當可能會為申訴人或告發人或被告人作出具關鍵性的證供,則裁判官須向該人發出具有其親筆簽署及蓋印的傳票,規定他在─
(a傳票上指明的時間及地點;及
(b傳票上指明的方式所指示的時間及地點,到裁判官席前,就其所知有關申訴或告發的事項作證。

如果不肯定證人會講甚麽,裁判官怎會認為這人能「作出具關鍵性的證供」而應黃毓民要求發出證人傳票呢?又或者傳召這些證人上庭,他們對黃作出不利證供,控方連盤問也不需要,黃毓民卻不能對倒戈的證人盤問,歸根究底,不掌握他們的供詞,為何要傳召他們?

朱法官拒絕黃毓民的申請, 是正路的做法, 就算黃毓民對此提出上訴, 我可以斷言是注定失敗的。黃毓民質疑為何控方可以有20個證人而他卻不可以, 理由好簡單, 等我教下你。控方決定把一個人列作控方證人之前, 首先要清楚知道這個人知道甚麼及在法庭上可以提出甚麼證據, 最簡單的做法是替這人錄取一份證人口供來確認, 覺得這人對控方舉證有幫助就傳召她/他作證, 從不會傳召一個控方不知會怎樣講的人。錄取證人口供紙末段包含一個法律聲明, 確認內容真實無訛, 以防證人上到證人台就推翻口供, 變成敵對證人。控方有舉證責任, 故此在準備工夫一定要足夠和謹慎。

辯方證人就未必會採取同一步驟, 首先被告並無任何舉證責任, 找到證人很多時都只是口頭上確認這證人可能講到對自己有利的證據, 才邀請他們作供, 如果問到一些人講對自己不利的口供, 被告都不會叫他們上庭做辯方證人。一般而言, 被告都不會為這些人錄取口供, 也未必懂得怎樣去錄。在甚少情況下, 辯方律師會邀請辯方證人上律師樓錄口供然後向法庭申請證人傳票傳召證人上庭。

以黃毓民這件案而言, 他根本不能確保他心目中要傳召的人能夠「令裁判官覺得」這些人「有相當可能作出具關鍵性的證供」, 這些人連口頭上都沒有講過他們看到甚麼, 又怎能講「具關鍵性」?

法例當然沒有講被告要先向辯方證人錄取口供, 然後才可申請傳票, 那不是關鍵所在。關鍵在於被告要知道這些人可以講甚麼證供而這些證供是對該案具關鍵性的, 黃毓民不能講出這些證人的作用, 裁判官當然會拒絕。

明報訪問的大律師, 講了等如無講過。他/她認為「若申請人能提出證人目睹案發經過, 相信己算關鍵證供」, 試問申請人怎能提出證人目睹案發? 在現場不等如目睹喎! 甚麼叫視若無睹、視而不見、置若罔聞、詐睇唔到? 我可以若有所思、 夢遊太虛、或者黐根話齋“dreaming  on your office”, 可以乜都睇唔到喎。故此, 黃毓民沒有傳召這些人上庭的基礎。大律師更說被告可申請永久終止聆訊、司法覆核、上訴等等, 不如講埋一切都失敗後可以申請上訴到終審法院。況且, 有些人真的目睹, 又肯作證, 上到證人台就話, 係呀, 我見到條友對住梁振英嚟擲, 法官, 你唔釘佢就無天理, 咁嘅證人你會叫咩? 黃毓民根本就乘機玩嘢。有種就睇番當日條片, 擲你咪擲你囉! 再唔喺好似古思堯咁, 我燒你國旗, 放番出嚟都一樣咁燒, 咁先至有種。講乜政治檢控, 洗淨個八月十五入去坐政治監喇! 討厭的政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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