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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隨筆
錢作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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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14日
馮永業認瞞妻與陳婉玉交往 學者稱若夫婦切割 馮太換樓交易責任或減輕

【明報專訊】民政事務局常任秘書長馮程淑儀捲入換樓風波,被指與「賭王」何鴻燊三太胞妹陳婉玉的樓換樓交易中受惠,她一直堅稱自己不知對方身分,惟其任職機管局高層的丈夫馮永業被揭曾代表陳婉玉的公司簽買賣文件。馮永業昨首度開腔,在個人facebook發聲明,稱自己「從沒有告訴太太我與陳婉玉女士的交往(dealing between myself and Ms Chan)」,又就事件對太太及家人帶來困擾表示抱歉。曾任廉署調查主任的民主黨總幹事林卓廷,質疑馮的聲明沒有交代兩人「交往」是否涉及利益衝突。

馮永業昨日傍晚發雙語聲明,稱自己從沒告知太太與陳婉玉的交往,亦提到「就這宗交易,本人太太確實在交易前不知悉另一方公司的股東身分」。他稱,因有關當局已經或將會調查事件,故此他不會再回應傳媒查詢。

被質疑未交代「交往」是否涉利益衝突

林卓廷認為,馮永業的聲明未能回應質疑,包括他和陳婉玉的「交往」是私人朋友交往、合作投資抑或公務來往,馮曾負責航權,需交代當中有否涉及利益衝突或延後利益;以及馮是否參與其妻與陳婉玉的換樓交易。林卓廷又表示,事件嚴重損害馮氏夫婦作為公職人員的公信力,若不作出具體回應,難以令公眾信服他們適合繼續擔任公職。

中文大學政治與行政學系副教授馬嶽表示,馮程淑儀最有力的辯解是不認識陳婉玉,馮永業則無法否認與陳婉玉有長時期的生意和投資合作關係,利益衝突較明顯。他認為,若然馮氏夫婦「切割」,女方有機會減輕責任,但實際上可否做到,則要視乎進一步資料。

馮程fb隱藏「已婚」感情狀態欄

此外,前日脫下婚戒離家的馮程淑儀,昨在馮永業開腔後換走facebook頭像的家庭照,換成兩朵花,與其女兒使用同一張相片;原本用家庭照的封面照片亦變成風景照。昨晚約8時,仍可見「感情狀態」一欄顯示「已婚,配偶為Wilson Fung(馮永業的洋名)」。本報約10時再查看,其「感情狀態」已經隱藏。不少人向馮程淑儀留言打氣,當中立法會議員林健鋒稱「撥開雲霧見青天!」馮太昨未有回應。

至於馮永業的facebook原本有不少公開內容,但發表聲明後個多小時後,其與妻女合照及生活照全部收起,個人資料照片變成紅葉相,雙語聲明亦消失。

接近馮程消息﹕看報才知交往 觸發離家

接近馮太一方的消息人士表示,馮太起初接受查詢時,確實對陳婉玉身分不知情,故此堅持民政局所發聲明無誤。至上周四(7日)再被查詢,指馮在陳另一宗賣樓交易中代簽名,她仍不知情。消息人士指出,她在報道刊登後才知丈夫和陳交往,觸發她要離家,暫未清楚她周一會否復工。

今次風波緣於馮程淑儀2013年以西半山單位與陳婉玉交換跑馬地兩個相連單位,她所付的650萬元低於市價。馮永業約10年前任經濟發展及勞工局副秘書長時主理航權,當時陳婉玉名下的志俊有限公司奪上環港澳直升機場專營權,又成第二間經營廣州線的公司。另外,《蘋果日報》報道,馮永業在陳奪專營權後,與對方乘直升機往返港澳。
(10/4/2016)
 
我這篇不會評論別人夫婦之間的婚姻, 而是講馮永業的問題。事件發酵到這程度, 廉署必然會循「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來立案, 有沒有證據言之尚早。這件案有點像許士仁案, 涉及延後利益輸送的問題。馮程淑儀看來只是作為高官用避付稅款方式行事, 未必會涉及刑事, 就算內部處分也未必可以, 只要無證據證明她在聲明說謊, 沒有證據顯示她事前知道對方身分, 那她就可以過關了。

馮永業的情況很不相同, 他在機管局工作前是公務員, 現在是公職人員, 根據法例第201章《防止賄賂條例》附表1所列, 機管局是公共機構(public body)之一, 馮永業屬公職人員。馮永業先後着的這兩條褲, 都足以使他觸犯「公職人員行為不當」罪。工作範圍要做的決策, 會涉及相關的私人機構申請事宜的審批, 難免會產生裙帶關係, 私交要格外小心, 瓜田李下可疑之處甚多。他曾經審批直升機經營權, 然後去坐人家的直升機, 是否有點像衞生幫對一間食肆發牌之後, 要人感恩圖報而不斷去享用廉價美食? 還發展到代那公司簽署文件, 就好像是替食肆做收銀, potential conflict of interest arising from outside work。都可想像得到這樣做多麼醜陋。不是趁機撈油水或要事避嫌疑, 就應保持距離, 而不是越搞越密切, 以不尋常方法交換樓宇。刑事控罪講證據, 公信力就講印象, 給人一個很差的印象已失去公信力。

這件事的調查結果未可料, 也有可能涉及串謀延後利益輸送的法律問題, 若然真的發展成這樣, 就可能要等待終審法院審理許士仁案的上訴, 釐清有關法律。許案提出不少於20條申請上訴至終院的理據, 上訴庭歸納為以下一條:

“ Is the offence of conspiracy to commit misconduct in public office made out on proof that the conspirators intended and agreed that, in return for a payment to be made to a person whom they knew was about to become Chief Secretary of the HKSAR, whilst in public office and as such the recipient would be and remain favourably disposed to the payer or at the direction of the payer?”
 
馮永葉與陳婉玉之間關係微妙, 有沒有在審批直升機經營權時, 已知道馮永業會過檔機管局, 會對她業務做成方便, 並且把延後利益輸送一直往後移, 以至樓宇交換作價低於市值來作饋贈, 又或者期間已獲其他利益,  都有待廉署調查。一邊收機管局工資, 另一邊moonlighting, 層次低的就好似個沙展去撈埋睇場咁, 層次高的就係許仕仁的翻版, 都係錢作怪, 使得晒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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