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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隨筆
不幸的李波
標少
2016年4月20日
王振民:李波案不幸 盼不再發生 未回應有否跨境執法 涂謹申:不反駁指控已算表態

明報專訊】銅鑼灣書店負責人李波事件引起各界關注,特別是有否涉及內地人員在港執法,而李波更說「用自己方式」返內地,作為中央駐港官員的中聯辦法律部部長王振民昨表示,自己不了解全部事實,但形容李波事件是「非常不幸的事件」(very unfortunate incident),並說「無人想見到、或再見到這些事件再在香港發生」。不過,他沒有直接回應李波是否被當局人員帶返內地,或進一步解釋有什麼「不幸」。但他重申,根據《基本法》,只有特區政府人員可以在香港境內執法,中央會堅持基本法、一國兩制及法治原則,處理兩地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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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2016明報節錄)
 
王振民的「坦誠」叫人驚訝, 李波事件發生以來, 大陸可算第一次間接承認有違反《基本法》行為, 當然除了大陸人員在港執法外就無他了。而李波所謂用自己方法返回大陸, 即是沒有經正常出入境口岸的關卡出境, 最有可能就是大飛運上去。李波身不由己, 王振民亦然。他只可以隱晦的語言作承認, 因為他的地位還未夠高到可以出來為此事蓋棺。他另一目的是想緩和氣氛, 減少港人憂累, 他最多可以這樣講。你以為真的可以講到是越境綁架嗎? 直接承認就有很多需要解釋的地方, 也變成官方的立場, 那就會變成違反《基本法》的明證。
 
另一邊廂又開戲:
 
胡漢清擬聯署 籲中央勿引內地法管港獨 促特區啟動23條立法
 
【明報專訊】香港民族黨成立表明倡議港獨、新政黨香港眾志稱要「公投自決」香港前途,引起中央及建制派關注,批評有關言行已違反香港法律。身兼全國政協委員的資深大律師胡漢清昨召開記者會,稱有理由相信,有關政黨的言行已觸犯刑事罪行條例有關煽動、叛逆等,促請律政司澄清推動港獨有否犯法。他認為,若香港法律未有規管港獨,即香港沒法律保障國家安全,中央或會將內地有關法律納入《基本法》附件三,形容提倡港獨的人「闖禍」。

他說將與另兩名全國政協委員劉兆佳及王貴國聯署向中央提出政協緊急提案,促請中央政府不要在本屆全國人大任期內,將內地有關法例納入基本法附件三。但他說,特區政府應盡快開始為基本法23條立法做啟動、準備工作,預料下周向中央正式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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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2016明報節錄)

胡大狀寂寞得滯, 近來別人談港獨談得熱烘烘, 他要湊熱鬧, 展示自己存在。條友開玩笑, 港獨現階段點犯法? 佢啲criminal law唔係咁雞嘛? 咁堅就唔使叫律政司澄清有無犯法。事先聲明, 條友好小器, 唔好亂答嘴, 咪畀機會佢發律師信。發起聯署叫大陸咪將大陸相關法例加入《基本法》附件三, 你以為咁做好偉大, 靠恐咋。話加就加? 要修改《基本法》喎, 亦都跟原本立法目的相違背, 咁都會加原先就唔使將第23條寫埋入去喇。這聯署只是鬼計, 逢親見到鬼計我都心水清, 那是項莊舞劍, 想為23條立法製造藉口, 智商低都諗到, 屬低級鬼計。我近日對鬼計特別敏感, 敏感到要食抗敏藥, 好似有病咁。《基本法》雖然只是小憲法, 假假地都係憲法, 憲法不是可以隨便修改的, 可以隨便改就先改了行政長官的選舉辦法, 所以聯署只是幌子, 一場大龍鳳。

近日一干人對打擊港獨的言論, 屬「聯合行動」, 四聲大合唱, 輿論、左報、大陸法律學者、本地建制政客和一群跳樑小丑, 都鼓吹23條立法, 我好早已經話班港獨蠢, 做埋啲得把聲又畀人利用嚟做藉口嘅嘢, 快啲消失喇。如果港獨多過得把聲就等拉, 有乜作為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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