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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之二的一些留言引發我寫這一篇。我不是要反駁任何人的看法, 因為講公平或特權是一個很大的課題, 並非三言兩語可以講得清, 而且從微觀只能看到個別事件, 譬如這熱烘烘的梁頌昕行李事件, 這事本身引起我討論的興趣不大, 畢竟這種特別處理行李事件是特權抑或平權, 講了個多星期還是含糊不清, 如果不能肯定講這涉及特權而純粹是不普遍但可酌情處理的權力, 再討論下去也意義不大, 更無需上綱上綫去積極抗議。梁頌昕會帶甚麼危險品以致危害其他乘客安全的機會極微, 無論如何也先通過了安全檢查, 才有人替她帶行李入禁區。社會人士表達了關注, 會濫權的人應提高警覺, 警剔自己和家人。從宏觀看, 任何特權都應受到一些約束, 就算有權行使, 也要小心謹慎, 有權做也不表示一定要做, 放棄特權也是一種行事選擇。 我以公平為題寫的文章, 是想強調只要大眾在潛意識裏保存公平公正的心, 社會不公的現象便可以減少, 行使特權的人也會戰戰競競。那也只是微觀的公平, 宏觀的公平涉及像含金匙出生和世代貧窮那種現象, 那屬original wealth v original poverty滋生出來的。 近期寫電郵給我的讀者較多涉及店鋪盜竊, 他們希望控方可撤銷控罪, 讓他們簽保守行為。有很多年資較淺的律師或檢控人員未必知道, 在十多年前, 要提出這種要求而獲接納, 近乎妄想。以前可獲撤銷控罪/簽保守行為, 一般只是那種一時氣憤(on a spur of the moment), 性質輕微的襲擊或刑事毀壞, 例如兩人口角, 繼而動武打人一拳, 或者駕駛所引發的爭執, 下車理論時在氣憤下踢了對方車輛一腳那種情況。那時的傳統, 不會撤銷藏毒及盜竊罪, 予以簽保守行為。當然也不是絕對沒有, 尤其發生了兩宗頗轟動的案件後。轟動並非因為案件嚴重, 而是因為「特事特辦」。我也不開名, 反正當時法律界無人不知。高級法官女兒店鋪盜竊獲准以警司警誡方式處理而無需落案, 而這女兒已超過警司警誡設定不超過16歲的年齡限制。另一宗是前刑事檢控專員兒子藏毒獲准撤銷控罪/簽保守行為, 當年屬匪夷所思的事, 所以引起輿論批評。從那時開始, 代表其他被告案件的律師開始積極嘗試向律政司提出撤銷控罪/簽保守行為的要求。律政司以前可以輕易拒絕, 發生那兩件案之後就不再輕易了。拒絕就要有具說服力的理由, 否則會受到處理不公的指責。漸漸就發展成較為寬鬆的政策。很諷剌地說, 沒有那些特事特辦的先例, 就沒有今天的寬大處理。 客觀去看那些有權勢、有地位的人的子女, 在向律政司提出要求撤銷控罪/簽保守行為時, 客觀條件確實比一般人優勝, 良好背景, 再犯機會較細, 代表律師的地位也高人一等, 寫信的說服力就算不特別強, 律師的名字已先聲奪人。相對一個普通人, 只能拿$500出來找當值律師代表, 聲勢怎能相比。我沒有貶低當值律師的能力, 幸運的人可以遇到經驗豐富及很用心辦事的, 倒霉人可以遇到很不理想的。這本身就不公平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審訊過程就會貧富有別。有錢人自然可以聘請強大律師團抗辯, 沒有錢的就不要自作孽了。我當然不能怪富人有錢, 不公平並非他們製造出來。現實就是這樣, 這種是與生俱來的不公平, 現在使用的公平方法, 其實建基於一個不公平的基礎上, 就算有特權的人不去行使或濫用特權, 已經很不公平, 有權勢的人還去濫權, 世界就更不公平了。 作為一個普通人, 又可以怎樣做呢? 可以做的實在很少, 我只能盡力為公平公正吭聲, 而不會guilty by connivance. 我不同意為不公平發聲是無能力的人叫有能力的人退步來迎合他們以達同一水平的講法(公平之二的留言), 以個人努力來衡量成敗/公平, 首先要有相同的條件才能比較, 即是大家站在同一起跑線, 也不能一個穿跑鞋, 另一個穿拖鞋。現實是, 先天條件不公平, 怎樣跑都跑不出公平結果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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