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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隨筆
黃毓民 v 梁振英
標少
2016年4月28日
我想我為黃毓民擲杯事件寫過十篇八篇, 今天看到明報即時新聞有關審訊的報導, 可謂一場浪費法庭時間的鬧劇, 也難為了執到這單案來審的裁判官朱仲強。東區法院一向都是記者雲集, 最多大案, 審理最多政治性質滋生出來的案件的地方。 所謂政治性質, 並非政治檢控, 而是社會運動所產生出來的案件。你看, 遊行由維園開始, 立法會在金鐘, 中聯辦在西區。以前有西區裁判法院, 起碼會分擔了金鐘以西的案, 現在港島只有1991年1月開業的東區法院, 幾乎所有大案都由東區處理, 包括不分警區的Headquarters案件, 譬如毒品調查科、商業罪案調查科、有組織及三合會調查科, 以及廉署的案件, 所以在裁判法院的層面, 東區做官壓力特別大。

黃毓民一開始就不要律師, 這是策略, 有律師很多說話講不出口, 律師不能胡亂講, 沒有律師就可以口沒遮攔了。在開審時, 黃毓民反對控方傳召梁振英作供, 這是明報的報導:

控方欲傳召控方第一證人梁振英,惟黃毓民提出反對,指梁振英過去因其言行被很多人認為是「講大話、無誠信、人格卑下」,並不恰當成為證人。

黃又指,梁振英作為特區行政長官不適合出庭作供,「佢不是別人,佢係梁振英,要人叫佢梁特首嘅」,根據中聯辦主任張曉明說法是「地位超然」,凌駕於行政、立法、司法之上,法官也由他委任,「如果佢作偽證,你法官奈得佢何咩?」


這無疑是廢話, 黃毓民只想做政治show, 一個證人的誠信, 只有通過作供及被盤問後, 由法官判斷。對法官的任命, 黃毓民也講錯了, 只有終審法院的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命或免職, 須由行政長官徵得立法會同意, 並報人大常委備案(《基本法》第九十條)。其他級別法官的任命, 行政長官只是橡皮圖章。這件案已見到黃毓民集中火力盤問梁振英對擲杯的感覺, 因為這是assault, 不是battery, 所以控方要證明黃毓民擲杯導致梁振英 apprehend immediate and unlawful personal violence, 可見黃毓民盤問梁振英時問他是否在立法會見慣拋擲物件所以處變不驚, 又問他為何既然驚又不離開, 圍繞在「驚唔驚」這課題。這件案要審9日, 不是玩嘢和浪費法庭時間, 還可以是甚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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