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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上一篇批評黃毓民的盤問涉及評論, 不切題及重複(comments, irrelevant and repetitive), 今天裁判官也忍不住要開腔了, 這是明報今天即時新聞的報導:
【毓民擲杯案】黃問梁為何叫保鑣報警 「點解你唔特事特辦打畀警務處長」 官囑盤問勿加評論 (14:26)
立法會議員黃毓民涉向特首梁振英掟杯案今早續審,無律師代表的黃毓民第3天盤問控方證人梁振英。黃毓民今早再問及與梁錄口供警員身分等問題,梁振英多次露出笑容,稱黃的問題他已「答咗好多次」,主審裁判官亦多次打斷黃的提問,指他的問題已經問過。
裁判官朱仲強對黃解釋說,盤問不是「你問完一次再問一次,再發現有唔同」,黃毓民回應稱梁振英「慣性每一次都可能有唔同答案」,惟裁判官指盤問「唔係咁樣」,指問過一次就不用問第二次,又指黃多數提問的上部分都「唔關事」。 黃毓民庭上質疑,掟玻璃杯事件發生後,梁振英為何要自行拾起玻璃碎片,返回禮賓府後才將之交給保鑣及指示對方報警,「點解你唔『特事特辦』打畀警務處長咪得囉,你最興㗎啦」。主審裁判官朱仲強隨即插嘴,「佢興唔興係第二件事,你直接問佢啦」,並指發問時不應附帶評論,否則會拖長問題。 我覺得奇怪的是代表控方的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黎婉姬資深大律師為何如此沉默, 這其實是她的責任, 她應該一早就站起來反對這種性質的問題, 而非要由法官出手。反對這種盤問方式其實也是一種上庭訟辯的技巧(advocacy), 反對可以制止對手肆無忌憚的踩過界, 讓對手有所收斂, 否則對手會越踩越過。像看戲一樣不作為, 在我看不管你是否資深大律師, 有失職之嫌。能夠即時反對除了頭腦要清醒, 也要反應快, 一聽問題就知道漏洞在那裏, 也知道違反了甚麼盤問的規則, 若果後知後覺, 證人已答了不應或不准問的問題, 那你就不是一個能征慣戰的大狀。我看新聞報導而得到的印象是Anna Lai SC的反應令人失望。 明報另一則新聞這樣講:
【毓民擲杯案】黃引02年高院判辭指梁振英非可信證人 梁不同意 (20:57) 黃毓民在盤問尾聲,拿出一份高等法院於2002年頒下的判辭。該案件關於華懋在1991年透過附屬子公司獲得如心廣場所在地段的發展權,但最終發展商因未能於限期內完成物業發展,須向政府繳交罰款及補地價。發展商其後在2001年向高院興訟,要求取回已繳付的罰款及額外地價。 黃指出,梁振英當年曾為發展商出庭擔任證人,但法官於判辭批評他是不可信的證人,指他的供辭「模糊、無法令人信納」,而且自相矛盾,令人感到極度奇怪及難以置信。黃認為,既然法庭曾指梁的證供不可信納,顯示他是沒誠信的人,而且梁就本案作供期間,「最鐘意用語言偽術」,故認為梁就本案的證供亦不可信,梁聽罷後表示不同意上述說法。 梁振英完成作供,審訊下周一續,將傳召提供會議廳閉路電視的立法會保安員劉偉權,以及證物警員關善元作供。 黃毓民拿出2002年一份判辭指梁振英的誠信被法庭質疑, 這樣講也算是事實, 他是指這件案: HCA 10834/1998, 是2002年3月4日頒佈的判辭, 有興趣可隨連結登入去看, 不過我勸你別花時間, 悶到抽筋。原審法官麥卓智(Gerard Muttrie)對梁振英確有貶斥性的批評, 但也先下了注腳, 請看這段:
我只是速讀判辭, 連上訴至終審法院的也畧讀了, 實在太忙碌, 剛為求助者解答疑難兼修改求情信的內容後, 才有機會看新聞。畢竟黃毓民作為被告, 法律對他有高度的保障, 他誠信方面我不能作評論。我對這件案主控官的表現確實失望, 在適當的時候應該約束被告, 法庭不是讓瘋狗亂吠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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