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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隨筆
法庭對貧富是否一視同仁?
標少
2016年5月31日
上一篇留言引發法官判刑偏側的討論, 我籠統歸納為: 對有錢人比窮人寬, 對有地位的人比普通人鬆。類似的課題以前寫過, 卻不能說有甚麼定論。留言我不在此重複, 此篇只作重點討論。

判刑是很困難的一件事, 因為可以考慮的案情及個人因素很多, 個別法官本身的判刑態度可以使人看起來產生誤解。一般判處刑罰時, 法官要考慮量刑的指引, 指引通常來自上訴案例及法官的判刑會議, 但其中也存着大量變數, 譬如案情的嚴重程度, 控罪的猖獗情況, 有否必要採取阻嚇懲罰, 個人因素包括被告的案底、背景、學歷、職業、重犯的可能性等, 如果判罰款, 法官有責任考慮被告的經濟能力, 作適量的調整後, 才予以判罰。這就會使人表面看是同性質的案情, 刑罰因人而異了。 如果是定額罰款, 以垃圾蟲$1500定額罰款為例。不論貧富, 金額劃一。經濟寬裕的人$1500算得甚麼, 但一個領取綜緩胼手胝足的人這金額是個大數目。在那種情況下, 法官沒有權力考慮貧窮被告的付款能力而予以寬減, 只能給予較長的付款時間或分期繳付。絕大部份這類案件連法官也不用沾手, 因為發出告票14天內就要繳款而無需上庭。表面上看這劃一收費人人平等, 貧富經濟能力差異大, 你吃一餐飯不夠別人買一杯咖啡, 從消費能力看就不公平了。但那也沒辦法, 有錢佬同窮光蛋大家都是扔煙頭, 判罰一致也很合理。而且, 把垃圾蟲行為訂立了定額罰款方法處理也有一定背景。一則這壞習慣十分普遍, 有需要以較重罰款來糾正, 再者以前全部發傳票上庭, 一個下午動輒就有5、600人上庭, 場面偉大, 對法庭及繳款處做成很大壓力. 被告也埋怨要告假上庭, 所以在沙士之後就大幅調高過往一般法庭只罰數百元的罰款為$1500。

絕大多數的案件卻不能以定額罰款或劃一罰則來處理, 以店鋪盜竊為例, 法官的判刑會議建議涉及小額的貨品, 一般罰款是一千幾百。這裏面涉及的變數太多, 有案底和初犯判罰當然有分別, 帶同工具去拆除防盜裝置有預謀的與即時產生貪念的犯案又不相同, 大家都是學生, 一個住半山一個只睡半張床, 在繳付罰款的能力也不一樣。所以在判罰時就有太多考慮的因素, 我們不能單看結果而不看過程了。還有, 法官也有重手輕手的分別, 單看結果有很多人會有不同聯想, 但因此妄下結論就未必合理和準確。

有錢人確實比窮人有利, 最主要的原因是有錢人有能力花錢聘請擅長某方面法律專家作代表, 就算相對地沒有那麽富貴的人也㑹較輸蝕, 有能力請律師也有級數的分别, 人家一個律師團, 全是専家, 你一個律師怎樣比? 沒有錢請律師就更加不能比了。窮人輸蝕, 但有錢人也沒有錯。不講有錢, 背景好也是有利的影響因素。譬如上一篇留言講嶺南大學的陳清橋教授停牌期間駕駛只判罰款, 而警察就判緩刑, 兩者的控罪及案情是否一樣我不知道, 假設完全一樣, 不同法官, 不同求情因素, 判刑上的差異是可以理解的。執法者犯法當然會更少求情因素。而且, 警察是否抗辯後被定罪我也不知道。我只可以講兩者作比較意義不大。那麼, 請了重量級大狀就可脫罪嗎? 誰寫包單? 警察總部非禮案的警員聘請清洪代表他, 最終也被定罪。很多時是案情及證人的表現影響結果, 而並非有錢沒錢或者律師的知名度所致。留言者再舉法庭寬待黃毓民任由他肆無忌憚地盤問, 原因有兩個, 第一, 九七後的司法機構上級法院過份開明, 對很多廢話極度容忍, 使下級法院法官不敢過份約束被告庭上表現, 有不少口若懸河的人, 換了在英國的法庭審訊, 一早就給掃把出法庭外面了。第二, 法庭對他容忍可謂除笨有精, 每項目都跟他爭論可能更花時間。其實看到黃毓民好像盤問到有些證人啞口無言, 頭腦清晰地看就知很多是不影響判決的irrelevant issues.

有沒有法官見到知名律師就害怕, 不敢把被告定罪, 怕花時間寫上訴, 所謂不做不錯, 以案情事實來判被告無罪, 當然有, 但很難有明顯證據, 因為自圓其說的方法太多, 只有行內人才判斷得到。

我幫了不少店鋪盜竊的人尋求律政司撤銷控罪簽保守行為, 也有朋友批評不公平, 因為不懂得上網尋找這種方法的人可能就以食得咸魚抵得渴的心態來面對, 偷了東西就上庭認罪。相反而言, 也是窮等人家的, 懂得上網搜尋資料而獲得撤銷控罪, 那就是窮人與窮人比的不公平了。有錢的人當然會有更多有利自己的方法, 但有錯嗎? 法庭也沒錯。窮自然有很多輸蝕的地方, 聰明和愚蠢亦然, 有辦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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