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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隨筆
曾健超定罪之後
標少
2016年6月10日
裁判法院的判案書(裁斷陳述書)很少會上載到司法機構的《判案書》(Judgments)裏, 自有司法機構網頁以來只有6宗, 其中3宗還收錄在Hong Kong Law Reports裏。昨天主任裁判官羅德泉對曾健超襲警案作裁決, 裁斷陳述書也上載了(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曾健超), 理據清晰全面, 被告上訴的話也無需再動腦筋去寫。法理與事實俱備, 我想不到上訴理據。話雖如此, 世事難料(也許叫「法」事難料更恰當), 沒有甚麼理據也可以是上訴得直的理據, 見得多了就見怪不怪。

曾健超襲警及阻差案被定罪, 下星期一才宣判, 辯方要求判社會服務令, 法官明顯不予考慮, 若然考慮, 就會押後14天索取感化官報告, 法官沒有這樣做, 又沒有即時判罰款, 控罪本身是例外法例(excepted offence)不能判處緩刑, 看來判處即時監禁的機會頗大, 畢竟羅官屬辣手判官。

曾健超在本案沒有上證人台作供, 也沒有傳召辯方證人, 這做法是雙刃刀。作為被告, 他沒有任何證明自己清白的責任, 舉證責任在控方。不過, 不作供這決定的影響是, 法官只有控方證據可作考慮來作出判決。辯方盤問證人時發問的問題, 除非獲控方證人同意, 否則完全不會是法官考慮的證據, 當然也不會是辯方的立場。被告一方不提出證據予法庭考慮, 以爭論事實的案件而言, 除非控方證據薄弱, 或者證人表現差, 或者有法律技術或觀點的爭議, 否則只有單方面的證據給法官考慮, 對被告頗為不利。既然如此, 曾健超為何不作供呢? 我想是為了不想被盤問。不想被盤問原因有二, 一方面從技術層面去爭論他並非倒液的人, 另一方面是為了在七警案作證鋪路。在襲警案他沒有作供就不會被法官指他不可信, 到了下星期七警案審訊時, 他不會被盤問在襲警案中上證人台時的個人誠信問題了。曾超健選擇不上證人台作供的抗辯策略, 我同意是比選擇作供明智。反正他作供也不易脫罪, 倒不如減低被攻擊個人誠信的機會, 專心作為證人去指證七警。

我半年前討論這兩件案的審訊次序的利弊, 寫了這一篇: 曾健超和7警的審訊先後。在該文我也提過上訴庭的LEE CHI FAI案, 羅官在曾健超案的判案書裏也引述此案例, 來衡量接納亞視新聞片的準則。雖然曾健超在襲警案沒有作供, 但他在七警案身為證人, 整體誠信都會被質疑, 代表七警的律師很難不會盤問他潑液方面的案情, 他難以避過這方面的測試, 別以為在襲警案沒上證人台就可以避得到。當然, 七警案面對電視台影片呈堂也有相同的法律爭拗, 區域法院的法官怎樣處理也是未知之數。這兩件案是法律、策略、政治立場的比拼, 但不是社會公義的印證。曾健超潑液(好可能是尿不是其他液體)他不會承認, 七警打他一鑊也會否認, 大家就在玩弄法律上容許玩弄的程序和權利, 不論釘與放, 求求你, 別大義凜然講公義得以彰顯, 天地還有正氣, 我會吃不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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