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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隨筆
曾健超的5星期監禁
標少
2016年6月17日
【短片:曾健超判囚5周】曾稱極失望不開心 仍信司法制度即日提上訴 (18:16)
 
「七警案」主角、公民黨成員曾健超於2014年佔領運動期間,被指向警察淋潑有味液體及拒捕,上周四被裁定1項襲警及2項拒捕罪成,今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入獄5星期,獲准以現金300元保釋等候上訴。

曾健超在庭外表示對判刑極之失望和不開心,但尊重香港的司法制度,因此即日提出上訴。

曾健超稱,因他現可保釋外出,將集中準備在6月1日開審的七警案中作供,協助法庭搜證,這是現時最重要任務。被問到會否認為判刑不公平或過重,曾健超指不批評法庭的決定,他相信香港的司法制度,因此會提出上訴。

判刑後,逾50名支持曾健超的市民逗留在法庭外大堂,不少人情緒激動,面紅耳赤地批評警察,又高呼法治已死。

代表控方的副刑事檢控專員梁卓然及其副手,以及兩名負責本案的警官,均留在法庭內逾半小時未有離去。據了解,他們並未使用公眾通道,而是循警方的特別通道離開法庭,未有與示威者相遇。
(30/5/2016 明報即時新聞)
 
我本來不打算評論這判刑結果, 但我知道開了評論曾健超案的頭就一定會有人提出判刑來討論, 已收電郵和留言。5星期的監禁判得重嗎? 十分坦白講, 一點也不重, 比我預期輕得多。如果曾健超對定罪和判刑提出上訴, 恐怕都會被駁回, 讓他保釋等候上訴只是把服刑時間推遲一年半載。除非他可以上訴推翻定罪, 否則粗俗講, 他坐硬。

襲警及阻差罪一向都沒有在上訴庭定出判刑指引, 判法一向是因案情, 因不同法官而出現很大差異。上訴庭沒有定下判刑指引, 理由很簡單, 因為這種指引定不出。上訴庭不能說對警察吐口水、潑尿、潑水、擲膠樽、擲蛋、打一拳、踢一腳或推幾下就要判坐監多久, 罰款多少。如果真的定出來, 下級法院也難以跟從。從日常報導可見, 襲警拒捕阻差之類的判法, 由罰款、感化至坐監都有。一般大原則會是保障公職人員執行職務時的安全, 對襲警不予輕判, 好幾年前我評論過, 現在可以再重溫一下這些判刑原則, 讓我再次引用杜溎峰法官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鄧志賢一案講過的說話:

5.原審裁判官認為基於公眾利益,法庭的責任是保障公職人員在執行職務時免其受到不必要的傷害。他引述Huggins 法官在Lui Wai Chun HKC III(1946-1972) 以下的判詞:
懲教及警察對社會作出很大貢獻,而很多時他們的工作是在困難,甚至是危險的情況下適行。如法庭對於侵害他們的人予以輕判,這只會圖添他們工作的困難,因犯事者相信他們不須負出甚麽大的代價就可任意侵害他們。」
他認為上述的原則可適用於本案。他又考慮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在Hung Mei Kwan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2年第1257號一案的判刑。在針對上訴人作出勞教中心令時,他在判刑理由書第24段説:
第四被告人(即上訴人)面對一項襲警罪,他是没有案底,本席認為將第四被告人送往著重紀律訓練的勞教中心,讓他學懂一點規矩,或許他日他不會再干犯無視法紀的罪行;在另一方面,本席認為判處勞教中心亦可反映罪行的嚴重性。因此,本席判處第四被告人勞教中心令。」
針對判刑上訴
 
6.法例並無訂下干犯襲警罪行的刑罰。所以在考慮恰當的判刑時,法庭須考慮案情的嚴重性、被告人的個人背景、他的刑事記錄、可以處置被告人的判刑選擇、被告人的悔改及更新的考慮及社會利益等。本席絶對認同上訴法院在Lui Wai Chun一案所述的法律原則。該案例對本席具約束力,本席必須遵從。當考慮罪行的嚴重性時,法庭須從兩個層面考慮:控罪的嚴重性及案情的嚴重性。所有公職人員在執行職務時是維護公眾利益。所以基於公眾利益,立法會已訂下法律保障他們在執行職務時的人身安全。法庭亦有責任給予這法律效應。所以法庭訂下法律原則:公職人員在執行職務時是不可侵犯的,侵犯者必須面對嚴重判罰。一般而言,即時監禁是必然的判罰。這是從控罪的嚴重性層面的考慮。但在考慮其他可以處置被告人的判刑選擇時,法庭亦須從案情的嚴重性的層面作考慮。若案情不算嚴重,法庭須要考慮被告人的個人背景、他的刑事記錄、被告人的悔改及更新的考慮及社會的利益等,分析後才決定最合適的處置被告人的判刑選擇。
 
曾健超所干犯的襲警, 並非正面交鋒那種, 不是示威人士要衝擊與警察要攔阻而產生的推撞, 他身處高處與花槽下面執勤的警員根本沒有正面接觸, 也無需接觸, 潑液屬不必要並且是刻意的挑釁和羞辱行為, 判監是正確的結果。我預期是每罪判3個月, 部份同期執行, 總刑期4個月。羅官已判得比我預期輕。佔中期間很多人因為長期亢奮而產生喪失理智行為, 這並非逃避判監的擋箭牌。面對結果時就要輸打贏要, 喊法治已死的人, 也是這種亢奮的延續。如果法官只隨着社會氣氛, 口號的訴求, 而罔顧案情事實來判案, 到時才是真真正正的法治已死。法治不會因為個別人士的主觀意願而生或死, 要死的是這些沒有理智的心, 胡亂喊這種口號的人真的懂得甚麼叫法治嗎? 又是一個朋黨關係沖昏了理智的例子。
 
我預了有人會留言罵我, 請罵得有點質素和法律知識, 最好用案例來罵我, 別浪費生命講廢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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