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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隨筆
小麗老師的小販定罪
標少
2016年7月8日
小麗老師無牌擺檔罰1800元 不滿充公木頭車指打壓

【明報專訊】人稱「小麗老師」的香港理工大學轄下專上學院講師劉小麗本年2月7日(農曆年廿九)於深水埗擺賣炒魷魚,事後被食環署票控她阻街、無牌販賣食物等3項控罪。劉小麗昨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被罰款共1800元。劉在庭上反對充公其木頭車、瓦斯爐,指物品屬私人財產,充公與否非重點,質疑法例只在打壓小販,裁判官聽畢陳辭後最終下令充公。

暫委裁判官梁嘉琪裁定被告劉小麗(40歲)3項罪名罪成後,劉表示沒求情,控方其後申請將涉案證物充公,劉隨即反對,並稱不明為何要充公案中的木頭車、瓦斯爐,認為物品不影響社會公眾秩序。梁官表明,控方根據《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充公物品。劉回應稱,小販黃大福於1998年因被充公玉器在庭上自焚,食環署最終亦將玉器發還予黃的家人,證明「充公並非重點,只是要打壓小販」,梁官聽畢陳辭後最終下令充公物品。

指學院一度稱解僱

劉小麗在庭外稱,裁決屬預料之內,但認為充公物品的條例「不近人情」,指有市民需要做小販維持生計,亦有市民需要墟市,購買相宜的物品,認為政府應重新制定小販政策。劉又說,案件不會影響她再辦更多墟市,她亦將於本周六於黃大仙辦「桂林日市」。劉稱,其所屬的理大專上學院早前曾因案指要解僱她,上司亦曾致電,要她回校取解僱信,但校方最終在索取法律意見後撤回決定。

梁官在裁決時稱,控方證人、兩名食環署職員證供誠實、可靠,兩人均指被告劉小麗當日將木頭車放在馬路黃色影線上,車上有瓦斯爐、平底鑊,平底鑊上有魷魚。食環署職員目睹劉一邊炒魷魚,一邊叫賣「10蚊串」,又賣魷魚給一名市民。

裁判官指出,被告當時泊車在黃色影線上,該處有路牌寫明「停車會被檢控」,被告的木頭車並非政府車輛、非在執行職務,行人當時要繞過木頭車前進,被告在無合法解釋將車停在路上,裁定她阻街罪成。裁判官又指被告無小販牌照,卻在街上叫賣,並為食物加熱,遂裁定她無牌販賣食物及沒有根據牌照烹煮食物及加熱食物罪罪成。

【案件編號:KCHW196/16】
(21/6/2016)

小麗老師被定罪是唯一的結果, 我以前也寫過這一篇: 給小麗老師寫一篇, 讓我判我會罰得更輕, 我欣賞她為民請命的心, 雖然對她的理據和方法不敢苟同。她提及黃大福於1998年因被充公玉器在庭上自焚一事, 我當時已離開發生這事的北九龍裁判法院去了東區, 我還記得這是Jerry Tam處理的案, 對Jerry壓力很大, 也很不公平, 事發後很多人罵他 。這小販是油麻地擺地攤的無牌玉石小販, 一般拘捕他們時小販管理隊都會酌情只檢去部份證物, 不會拿去全部, 因為無牌擺賣證物依例充公。我不知為何那次要檢取全部, 當然依法辦事就應全部檢去, 但是你叫酌情也好, 一人行一步大家都好做也好, 總之那一次小販管理隊「揸正」來做, 死者上庭認罪, 懇求發還證物, 法官深表同情, 但奈於法例規定, 無權發還, 死者拿出天拿水火機自焚。之後, 是總裁判官行使(不知那裏來的)權力, 恩恤死者家人, 發還證物。自此, 以行政通告叫大老爺看情況發還證物, 但除了這自焚案外, 已極罕有會對無牌小販發還證物。煮食爐具和木頭車就肯定沒有發還過, 小麗老師所舉例子實非慣例。小麗老師認為充公屬打壓小販, 其實這樣講並不公道, 在刑事案中用作犯案的工具一般都會充公, 無牌小販的生財工具及貨物(這裏是食物), 法例都有強制性的明確規定予以充公, 否則無牌小販被拉後又不斷用這些生財工具去生財了。

小麗老師立場也有矛盾, 如果她以公民抗命的心態去做小販作為對小販政策的吭聲, 她被拘捕後就不應抗辯, 浪費法庭時間。不論她以後還會不會再做無牌熟食小販去為小販爭取發牌, 政府一定不會放寬無牌熟食的經營。這次定罪不會為小麗老師留下刑事案底, 她只有食環署所保存的小販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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