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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隨筆
高院審暴亂
標少
2016年7月14日
【旺角大衝突】梁天琦黃台仰控煽動暴動等3罪 轉介高院審理 (15:11)

農曆大年初二旺角大衝突,40多人被控暴動等罪,包括本土民主前線的梁天琦和黃台仰以及「美國隊長」容偉業等。

控方將梁天琦、黃台仰、容偉業等10人案件合併處理,並修訂及新增9條控罪,其中黃台仰被控參與暴動、煽動非法集結及煽動暴動共3罪,梁天琦被控2項參與暴動及1項煽動暴動共3罪,而容偉業則被控3項參與暴動、1項參與非法集結及1項襲警共5罪,其餘8人則分別被控煽動非法集結、襲警等罪,當中2人昨日才被落案起訴。

案件將轉介往高院審理,並將於8月5日在東區裁判法院進行交付程序。(28/6/2016 明報即時新聞)
 
年初一晚暴亂發生時我正好在香港, 忙碌之餘寫過一些評論文章, 在暴動一文我講過此罪理應在高院審理。在簡易程序告暴動?一文跟網友討論以簡易程序來檢控不恰當之處, 繼而討論了裁判官是否有權最高判監5年的問題。我也講過沒有理由不告黃台仰煽惑暴亂罪, 事件發生至此, 控罪已越來越清楚了, 也決定在高院審理, 才有交付程序。甚麼叫交付程序/交付審訊程序(committal proceedings)? 那是一套由裁判法院把「可公訴罪行」(indictable offences)轉介到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審訊或判處的程序, 這程序在法例227章《裁判官條例》第71條開始, 訂明程序的每一步驟, 如果被告對交付高院的證據有所爭議而要求舉行初級偵訊(preliminary inquiry), 這初級偵訊基本上會閉門聆訊。日後案件在高院審理, 有人指責是政治檢控, 就要由普通市民組成的陪審團去決定究竟這些被告有沒有罪了。暴亂一經定罪, 會用5年監禁作上下調節來判刑, 別心存僥倖。值不值得以暴亂式的勇武美其名去爭取甚麼, 抑或只是以暴力作發洩, 就要看以後的獄中書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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