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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歸正傳。 店鋪盜竊發生後, 店方報警, 軍裝警員會到場作初步調查, 然後會拘捕警誡偷竊的人(被告), 安排警車帶返警署。店鋪盜竊屬刑事案件, 軍裝警員會把被告交給值日的刑警(CID)處理, 會開刑事檔案(以CCR作編號), 錄取證人及被告口供, 打指模, 給予保釋, 安排上庭的日子。有時候因為工作量或其他原因, 會先讓被告保釋, 14日後返警署報到, 才正式落案安排上庭。至此, 警署方面的工作暫時完結, 警方很少會叫被告再去警署, 當然也有試過指模打得不清而要求被告再去警署翻打指模的。 落案後, 被告第一個問題會是, 究竟有沒有需要請律師上庭, 比較少人會被拘捕後立即請律師到警署, 畢竟店鋪盜竊也不是甚麼大案, 大部份人都是初犯者, 或者經歷了一次以後不會再犯。請不請私人執業的律師上庭是純個人選擇, 一般是經濟能力較高的人才會這樣做。店鋪盜竊是裁判法院的案件, 在裁判法院, 當值律師會對他們受理的三百多項控罪免費代表首次上庭的被告, 盜竊是其中一項。故此, 被控店鋪盜竊的被告, 會自動成為被代表的對象, 除非被告另聘律師或選擇自己答辯不用律師。首次以後打算繼續由當值律師代表, 就要通過入息審查(現時合資格的入息限額為年薪不超過185,810元), 通過審查就要繳付一次性的手續費540元。 警方會叫所有被告到第一庭應訊, 但協助安排當值律師的法庭聯絡主任(Court Liaison Officer)會先到第一庭找被告索取指示, 然後才會讓他們見當值律師, 繼而上庭逐一案件處理。故此被告第一次上庭可先到法庭聯絡處(Court Liaison Office)報到, 但千萬不要在上庭當日之前去找他們, 他們會在當天早上才收到控罪文件, 早一天去也沒有用, 他們在8時45分才開始辦工, 大清早去也沒有用。選擇認罪或否認控罪的我不去講, 我只講選擇認罪但希望先尋求撤銷控罪簽保守行為的情況, 也是本篇的主題。甚麼人才有資格提出申請? 讓我們看下律政司的《檢控守則》在這方面的講法: 10.7 這項程序特別適用於初犯者及輕微罪行個案。犯罪者須在公開聆訊中承認所犯過錯及接受告誡,然後向法庭承諾守行為,為期最長兩年;如違反承諾,則須另受懲處,最高可判處監禁6個月(見《裁判官條例》(第227章)第61條)。這項程序既能符合公義防止犯罪者再犯案,也可讓犯罪者改過自新。控方決定是否同意按具體條件採取該程序時,必須考慮下列因素: a. 提出檢控是否符合公眾利益; b. 犯罪者承受的後果,會否與罪行的嚴重程度亳不相稱; c. 若被定罪可能帶來什麼刑罰; d. 犯罪者的年齡、犯罪紀錄、品格、精神狀態(犯案時及現時); 受害者的意見; e. 犯罪者對有關罪行的態度。 我認為先決條件是初犯, 其次考慮的因素是所涉盜竊貨物的價值, 其他會考慮的因素就如檢控守則所列。如果所涉金額在一兩百元之內, 一般會由法庭檢控主任作考慮並徵詢警方的同意, 便會當庭接納被告的申請。銀碼再大的, 法庭檢控主任一般都不會答應, 被告就要向律政司申請。向律政司申請就要把案件押後, 讓警方把檔案呈交律政司, 被告可通過當值律師向法庭申請押後14天。14天後案件再提訊, 決定自有分曉。有些被告擔心押後了案件, 到頭來律政司又不批准申請, 法官會因曾經押後而加重刑罰。基本上不會, 因為第一庭的主任裁判官猜想到發生甚麼事, 當值律師也會有技巧地提出押後理由。不過, 也有一位主任裁判官傾向不批准這種押後申請, 被告可能要先不認罪, 排期審案, 在候審期間向律政司申請。 向律政司提出申請的信件應該怎樣寫呢? 抬頭寫給「刑事檢控專員」(Director of Public Prosecutions), 因為他在職權上主管一切刑事檢控工作, 實際上考慮這種性質的案件當然不是他本人。這種信沒有必然的寫法及格式, 一般我會建議內容包括三方面: 個人背景(年歲、學歷、工作、家庭、初犯), 其次簡述案情, 最後講述悔意(被拘捕後的心情、體會、對受害者的歉意及以後不再犯法的承諾等)。參考上面引述的《檢控守則》所列出的考慮原則, 再凸顯套用在自己身上的個人因素。譬如我處理過的核數師案為例, 如果留下盜竊案底, 前途受到定罪留下刑事案底的影響會與這種案的嚴重程度不相稱, 我替他修改信件時就凸顯了這因素。 《檢控守則》的10.7e講是否接納撤銷控罪讓被告簽保守行為, 會考慮被告對有關罪行的態度, 這包括兩方面, 一方面當然是被告有沒有展示悔意, 另一方面是指被告在被發覺盜竊之後的態度, 譬如被告有沒有逃走、反抗、打人、態度囂張、保持緘默、坦白承認等。在寫這種申請信時, 講到悔意也可以把這些情況描述一下。話雖如此, 我沒有叫任何人在被拘捕時應該承認、保持緘默抑或否認。 如果打算由當值律師代表的被告, 這封信就要自己寫, 因為當值律師是日薪制的私人執業律師, 他/她到法庭工作是當日才到庭的, 案件完結後就離開, 而且處理的案件多, 不要期望他們在每一件案都可以花很多時間, 或者會把案件帶回自己執業的律師事務所繼續跟進, 故此被告在上庭前自己寫好申請信, 為的是方便律師, 也幫助自己, 以免在忙碌時產生紕漏。況且, 心存悔意, 自己執筆講述, 事件在腦海中翻騰一下, 也可以是悔疚的反省。曾經有個21歲的男生, 申請信寫得很爛, 給我打回頭兩次, 最後我還替他修改了一部份, 我的目的是叫他自己去面對自己的過失, 付出努力為自己爭取, 不能一味依賴別人去為他們做一切善後工作。年老或書寫能力差的人, 可以由家人或朋友代寫, 由被告簽署。 就算一切做足, 沒有人擔保一定成功, 犯了錯的人, 要具備承擔後果的心理準備。申請失敗, 不能怪責別人, 要怪的只有自己, 不去盜竊就不惹官非。撤銷控罪簽保守行為是律政司對被告寬大的處理方法, 法外施恩只是檢控當局行使的酌情權, 並非被告在法律上享有的當然權利。 獲得撤銷控罪簽保守行為的被告, 因為控罪撤銷了, 所以沒有刑事紀錄, 即是沒有案底。以後作出任何申請, 於這件案而言, 都可以講自己沒有被法庭定過罪。簽保守行為的命令, 會在警方刑事紀錄課存檔, 一則在簽保期間違反了簽保令(即在簽保期間干犯其他罪行而致被定罪), 法官可以作懲處, 再者,再干犯盜竊或其他罪行, 有了這次簽保守行為的紀錄, 就很難再獲酌情處理的機會了。 寫了申請信後, 希望給我過目, 可以電郵給我, 但我先此聲明, 素未謀面, 個人資料不宜傳給陌生人, 網上陷阱很多, 小心為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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