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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以胸襲警案的上訴報導, 可以看到大眾對社會事件討論, 有時可以變成極度亢奮的無知。原審審結時, 謠言滿天飛, 甚至有人見到法庭菜單, 就瞎猜陳碧橋被撤換, 改了由另一裁判官判案。傳媒走訪一些大律師, 虧這些人夠膽講一些不知所謂的評論, 當時驅使我寫了以胸襲警,換官判刑?來澄清。翻閱該文, 啼笑皆非。明報當時訪問了兩位大狀, 一位不具名評論, 我猜到是誰。這位大哥資歷不淺, 也跑慣刑事案, 另一位是陳淑莊, 她肯定上舞台上電台上擂台都多過上庭, 兩位大狀對刑事程序的理解尚且如此不濟, 何況是一般小市民?
我相信還會有人覺得, 高院法官張慧玲是擁建制的, 所以當然會幫政府而駁回定罪的上訴, 大概連「馬鹿」這為本土、港獨撐腰的律師也會這樣看。當初「瘋民」大罵女性胸部不可能作為武器, 認為匪夷所思, 還搞了那不論男女都帶胸圍上街的「胸群出動」派對, 也驅使我寫了胸襲餘波一文。法律的演譯是沒有絕對對錯的, 理性討論着重論據本身及思考過程, 而不是結論。連吳麗英的代表律師都承認在法律上身體任何部份都可以用來襲擊別人, 張慧玲法官補充了只要有敵意(hostile intent), 並非不可能。這上訴就會集中於陳碧橋怎樣處理證據, 他的分析是否合理, 他有沒有處理好證人之間在證言上的矛盾了。這上訴換句話說在考核他的分析能力, 不再是女性胸部能不能用作襲擊別人的「工具」。
明報新聞今天這一段反而使我擔心:
【明報專訊】去年3月「光復元朗」反水貨客示威,女文員吳麗英被裁定用胸口襲擊總督察罪成被判囚3.5個月,她與同案3名被告昨向高院提出上訴。代表吳的大律師指出,吳當時被總督察拉扯背包,其間警員手部觸碰到其胸部,吳才叫「警察非禮」。惟控方質疑總督察會否如此色膽包天,眾目睽睽下非禮她。吳的大律師反駁指控方的意思是否「警員不會色膽包天,但市民則無法無天?」
代表控方的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黎婉姬資深大律師指總督察會否如此色膽包天,眾目睽睽下非禮吳麗英, 希望陳碧橋在他的裁斷陳述書(判辭)裏沒有這樣講, 否則單憑這一點已足以批准上訴。不少上訴案例討論過這方面的法律觀點, 法官不能單憑公職人員/警員, 穿着制服在公眾地方, 在眾目睽睽之下執行職務而下定論他們一定誠實可靠, 他們的證言是否誠實可靠是需要獨立衡量, 而並非因為他們的身分。如果在原審時, 控方用這種論調來陳辭, 而法官又採納了作為定罪的依據, 是極其不智和危險的。
任何普通市民都有權對社會事務一抒己見, 但在缺乏專業知識下的看法, 鏗鏘有聲地去大放厥辭, 在傳媒及名筆名嘴的推波助瀾下一起瘋狂, 就證明這社會真的瘋得可憐。陳碧橋審判這件案時, 受到社會不少人辱罵, 這些人不乏所謂知識份子, 看到上訴一方在上訴時的論據, 對以胸襲人在法律上的可能性完全不爭議, 他們會不會反省自己曾經被愚昧沖昏了頭腦, 胡亂咆哮而感到自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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