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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隨筆
無需確認的確認書
標少
2016年8月3日
【短片:立法會選舉】泛民議員引述馮驊指簽確認書為「行政方便」 不簽不會失資格(22:31)
12名泛民主派立法會議員下午與選舉管理委員會主席馮驊會面,討論選管會要求立法會參選人需簽署「確認書」,申明擁護「香港是中國不可分離的部分」等《基本法》條文的做法。法律界議員郭榮鏗引述馮驊解釋,簽署「確認書」只為「行政方便」,選舉主任可以去信納參選人的聲明,即使參選人不簽確認書,都不會令其失去資格。
對於有指選管會在提名期開結前兩天才突然公布簽署「確認書」的安排過於急速,郭榮鏗引述馮驊表示,選管會在上月20日的最後一次政制事務委員會時仍未有此安排的想法,後來內部認為有需要幫助選舉主任執行職務,又察覺到最近的社會言論,才下決定。
郭榮鏗認為「確認書」本身沒有法律基礎,而新安排亦更複雜化選舉程序。與會者曾在會上提出撤回「確認書」但未被馮接受。有議員問到參選人可否自己寫確認書以證其擁護《基本法》,馮答可以。各黨派稍後會討論是否簽署。
選管會會後發新聞稿指確認書是供選舉主任使用,一方面協助選舉主任行使法例賦予的權力履行職責,確保所有參選人充分明白法例的要求和相關責任,並真誠地作出有關聲明;另一方面,參選人亦可藉簽署確認書表明自己已清楚明白《基本法》。
馮驊法官指選管會留意到社會上有言論或提議偏離了「一國兩制」和《基本法》規定下香港的憲制地位,亦有社會人士關注參選人是否已充分明白《基本法》的內容,特別是《基本法》第1條、第12條及第159(4)條。他又強調提供確認書的做法是有法律依據,呼籲所有參選人填妥確認書交回選舉主任。
選管會指如參選人沒有遞交確認書,選舉主任有權向參選人索取進一步資料。選舉主任在有需要時可向律政司徵詢法律意見,採取適當行動以確定有關參選人的提名符合法例要求。
(19/7/2016) 明報即時新聞
我在立法會選舉確認書的法律地位一文的最後兩段, 分別假設確認書是提名表格的一部份及獨立於提名表格的一份文件, 根據郭榮鏗引述馮驊的解釋, 確認書不是提名表格的一部份, 只是行政方便的一種「溫馨提示」(這是我自己講的), 不簽署也不會影響參選資格, 另一方面他又說確認書有法理依據, 我真的要暈了。這樣講這確認書真的是多餘的發明。它就是我所講屬disjunctive的「或」字了, 可與提名表格聲明第5項互相替代的文件。既然在提名表格聲明5已按法例要求參選人士擁護《基本法》, 也就無需加入確認書了。如果目的是提醒港獨小心言論, 其實可以把這內容加入參選說明, 參選說明一早印好無時間重印, 就應以附頁方式交給參選者, 叫他們簽收, 如果他們不肯簽收, 就記錄在案說明已把附頁交給參選的人, 而不是模稜兩可地叫人交, 又說那不是提名表格的一部份, 還要說有需要時會徵詢律政司的意見。OMG, 有點不知所謂。為甚麼確認書出爐之前不走出來說明一下, 搞到群情洶湧才縮沙? 選管會主席都出來講了, 還講甚麼律政司的法律意見? 叫律政司推翻高院法官的講法乎?
這件事的處理手法極差, 選管會好像受到壓力才弄這份四不像出來, 好像身不由己, 才搞到口齒不伶俐。大法官做主席, 還有Arthur Luk SC是委員之一, 這件事真的有點難看。法理依據當然有, 就是我所講disjunctive的「或」字, 除非在提名表格作聲明時刪掉了擁護《基本法》的第5項聲明, 而以簽署確認書代替, 否則真的荒謬得有點那個! 若是用以箝制港獨言論, 純擺姿態的政治手段, 這手段就是負面的一着了。
當然, 不呈交確認書實質上不會消除在候選期間言論不能違反《基本法》的限制, 也不能消除被控作虛假聲明的可能性。想不想以身試法, 屬個人勇敢的選擇, 也是政治博奕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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