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怡居
過去7年,我司每年平均捐出52%純利作慈善用途,款額動輒以百萬元計,可稱實 至名歸的社會企業。閣下光顧我司,是變相自己做善事!日後請多多光顧為感!
尖沙咀總行 : 2569 2192
太古城華山分行 : 2569 1339
沙田銀禧分行 : 2636 1380
太古城明宮分行 : 2560 3738
沙田第一城專責組 : 2647 1838
杏花邨專責組 : 2898 0007
尖沙咀總行 : 2569 2192
太古城華山分行 : 2569 1339
沙田第一城專責組 : 2647 1838
沙田銀禧分行 : 2636 1380
太古城明宮分行 : 2560 3738
杏花邨專責組 : 2898 0007
   回應 : 0
法律隨筆
庭上認錯人
標少
2016年8月5日
悔過書一文醫生QS給我以下的連結, 是蘋果的法庭新聞, 我第一次登入去看時發覺蘋果把杜浩成的照片當作朱仲強, 現已改正了。昨天上訴判辭也上載了, 是新晉資深大律師Campbell Moffat被委任為高院法官後我看到她的第一篇判辭, 對裁判官朱仲強的批評, with due respect, 我不同意。我斗膽講這篇判辭雖然引用了多宗案例及經典法律原則, 分析能力及法律觀點的闡述卻不合格。嘩! 標少挑戰高院法官的能力! 這不是膽的問題, 而是理據的問題。我在下面也貼了蘋果在7月19日的報導出來。上訴判辭的連結在此: HKSAR and CHEUNG WEN PO PHILIP (張文波) HCMA 58/2016QS2016年7月19日 上午11:11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60719/19700864
原來唔可以庭上認人?即係要經警察做?
兩女錯認禿頭庭警為濃髮被告
原審竟入罪 酒客上訴脫盜竊罪
【本報訊】身家清白的專業人士遭兩名女酒客指控盜竊及襲擊,最終被判監8個月7天。他不服上訴,高院法官揭發原審裁判官違反規定,容許女酒客直接在庭上認人,而被告頭髮濃密,兩女卻同將身穿軍裝的禿頭庭警錯認是竊匪,對於竊匪外貌及案發經過的描述亦南轅北轍,更一直認不出無律師代表、選擇親自盤問的被告,正是她們指控的竊匪。法官直指本案證據太薄弱,表面證供也難成立,故裁定專業人士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兼得堂費。
記者:楊家樂
上訴人張文波現年49歲,原審及上訴時均沒聘請法律代表。根據控方案情,女事主去年10月9日晚上10時半與友人到中環蘇豪區一間酒吧聚會。至翌日凌晨2時,女事主離座買酒。她的女友人目睹一名男子伸手入事主留在座位上的手袋,取出銀包,遂大叫「有賊」。女事主見該男子丟下銀包及手機,往門外阻止他離開,其間友人一度拉着該男子,但其後男子失去蹤影5分鐘。該男子再出現,推了阻他離去的事主女友人肩部一下。
允證人庭上認人違原則
上訴人承認當時在場,但否認犯案。負責審理今次上訴案的高院法官金貝理於判詞指,本案至關重要的證據是犯案者的身份,惟原審裁判官朱仲強未有理會上訴人沒律師代表,以及事前從未進行列隊認人手續,在沒有解釋或得到上訴人同意的情況下,容許證人在庭上認人,違反法律原則。
不但如此,兩女在庭上竟同樣指出獨坐犯人欄內身穿軍裝的禿頭庭警就是犯案者,而未有認出坐在律師席的上訴人;甚至在上訴人長時間盤問她們時,也一直未認出他。
法官又指,當時酒吧人多燈暗,兩女明言不太記得犯案者外貌及衣着,只謂他短髮、年約40歲、「明顯係大陸人」、「普通中國人樣貌男子」。但實情上訴人頭髮濃密,外貌老邁,但與其專業人士身份匹配。
金官直指原審裁判官未有適當處理薄弱的認人證據及兩女證供的矛盾,更未有考慮證人通宵喝酒後是否清醒。基於種種原因,裁定上訴人得直。
案件編號:HCMA58/16
一件案的判決, 不論是上訴得直抑或駁回上訴, 都可以有一籮的理由, 不同的人就有隻不同的籮, 沒有絕對的對錯。我留意這件案純粹因為QS的留言, 看到判辭時, 又因為「生意」太多, 忙於應付而沒有開筆。到了今晚飯後開筆寫這一篇, 那些店鋪盜竊的電郵又繼續一個又一個的傳來, 都一大篇一大篇的, 置之不理又於心不忍, 太多人有說不盡的煎熬要對我傾訴。我本來不打算寫這一篇, 但看了蘋果的演譯, 越看火越旺。
高院新貴強烈批評裁判官的不是, 主要是講朱仲強不應讓3名證人(包括拘捕被告的警員)在庭上認人(dock identification), 這是我最不同意的地方。女事主PW1(prosecution witness 1)行開去買酒, 女事主的女伴PW2見到有人扒竊PW1的手袋, 於是大叫有賊, 當時賊逃走了, 但PW1攔住門口, 賊不知走到那裏去, 5分鐘後賊人再出現, PW2把他捉住, 卻被賊人推開, 但當時這賊已被其他人包圍直到警察到場。最荒謬是上訴判辭這一段:
11. PW3, the arresting officer, was also asked to carry out a dock identification. Not surprisingly, he identified the appellant in court. There was no independent evidence given by the officer of the description of the appellant or his HKID number, name or address and the appellant was not asked to waive ID as an issue. Even so, the identification by the officer only goes to whom he had arrested and not to who had carried out the crime. Both PW1 and PW2 had said they had pointed the appellant out to the officer but both PW1 and PW2 had said that he was surrounded by customers at the time. There was no evidence to suggest that the officer had arrested the person who had been pointed out to him in the bar and then confirmed his identification with the PWs to ensure that he had the right man. No identification parade was carried out.
大法官是否有點天方夜談, 條友畀人圍住, 警察嚟到會拉咗第二個? 你講笑? 這件案最差的地方是PW1及PW2在庭上亂指, 將犯人欄裏面的庭警當作賊人, 見到個庭警着住軍裝都唔會蠢到以為係賊喇, 亂咁指。唔認得咪話唔認得囉, 但個差人做dock ID有乜問題, 佢唔知條友有無偷嘢, 佢亦唔知條友有無打人, 知的話也是傳聞證供或者是被捕者的招認, 有乜理由話佢拉咗邊個都唔畀dock ID, 而需要先做ID parade? 你都黐嘅。我一日到黑咁多店鋪盜竊的人寫嚟, 個個畀警察拉返差館, 拘捕被告啲警察都要先做ID parade才可以在庭上認人, 呢啲係乜法律?
講返單盜竊案。假設(因為看不到裁斷陳述書, 只可假設)原審裁判官衡量過PW1及PW2的可信及可靠性, 覺得縱使她們在庭上認錯人, 被捕者就是那賊人, 而賊人就是警察拘捕那個, 當然就有足夠證據把被告定罪。再假設另一場景。PW1及PW2由晚上10:30 開始飲酒, 到了零晨2時已有醉意, 故此把再次出現那人誤認為第一次出現的賊人, 所以盜竊罪的定罪不穩妥, 應該上訴得直, 那麼襲擊罪呢? 那猛力推PW2的人沒有逃脫喎? 大法官避重就輕, 對此含糊其詞。又再假設推PW2那一下是對無理指控的合理掙扎, 所以不構成襲擊, 那麼警察到場拘捕一個沒有逃脫的人, 把他帶回警署, 相處了一定時間, 又有何需要講Turnbull? 根本不是fleeting glance。按這種講法, 所有拘捕犯人的警察都要參與有戲子的認人手續才可以在庭上認人, 我未聽過, 這種做法也不是現行在香港或者施行普通法地區的做法。
另一謬誤是關於賊人的描述, PW1及PW2都形容賊人有很少頭髮, 上庭時這人頭髮濃密。我原先剃光頭, 上庭把頭髮長長又如何? 甚至帶假髮? 如果我捉住個金毛賊, 上庭時佢染番黑, 咁就一定認錯人了? 大官鬧小官一定無得駁嘴, 但鬧人都要有道理。好在標少是小市民, 就可以好放肆咁鬧大官, 但我有道理。依家做擦鞋官容易, 做偷懶官更易, 做勤力官就攞苦嚟辛。
我要回應
我的稱呼
回應 / 意見
驗証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