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怡居
過去7年,我司每年平均捐出52%純利作慈善用途,款額動輒以百萬元計,可稱實 至名歸的社會企業。閣下光顧我司,是變相自己做善事!日後請多多光顧為感!
尖沙咀總行 : 2569 2192
太古城華山分行 : 2569 1339
沙田銀禧分行 : 2636 1380
太古城明宮分行 : 2560 3738
沙田第一城專責組 : 2647 1838
杏花邨專責組 : 2898 0007
尖沙咀總行 : 2569 2192
太古城華山分行 : 2569 1339
沙田第一城專責組 : 2647 1838
沙田銀禧分行 : 2636 1380
太古城明宮分行 : 2560 3738
杏花邨專責組 : 2898 0007
   回應 : 0
法律隨筆
憑甚麼釋法?
標少
2016年8月8日
【短片:立會選舉】「確認書」司法覆核 范太:法院隨時可問人大常委會意見 未聞釋法 (15:39)
立法會選舉參選人須簽署擁護《基本法》部分條文「確認書」問題爭議未息,更引起司法覆核挑戰,全國人大常委范徐麗泰認為,法院可按自己智慧、專業知識及香港法律判斷事件,但如果對《基本法》條文不清楚,「隨時可以問(人大)常委會」。不過她表示,未曾聽說要人大釋法。
至於沒有簽「確認書」的本土民主前線梁天琦,被要求提供進一步資料以說明對「港獨」態度,但部分同樣無簽「確認書」的參選人,已獲確認「候選人」資格,范徐麗泰稱不涉及「雙重標準」。
她解釋,無簽「確認書」但被確認為候選人的人,從未公開發表過「港獨」言論,故無必要拿取進一步資料,而有些參選人曾在公開場合或自己facebook發表過「港獨」言論,選舉主任自然要問清楚對方是否繼續做這些行為,「呢個好合理,畀機會參選人自己做決定」。
范徐麗泰又說,填寫參選表格時已說明須擁護《基本法》,但如果參選人一方面說擁護《基本法》,一方面推動「港獨」,本身已是矛盾,「言行不一致,話支持基本法係一句假話,係無誠意嘅。如果真係選到,去到立法會宣誓講明要擁護基本法,又再一次言行不一致,又再一次表示藐視立會議員應有嘅誠信,遲早都係麻煩,而家事先講清楚佢」。
(26/7/2016 明報即時新聞)
近日時常聽到一些言論, 說立法會選舉的新猷, 撐《基本法》的確認書的司法覆核申請, 可以引致人大釋法。今天范太的講法雖然沒有用人大釋法這字眼, 實質意思也一樣, 其實我很懷疑這些人對《基本法》的認識有多深, 總喜歡胡謅。按《基本法》第158(3)條所講, 人大可以釋法的條件是這樣:
第158條
……
(3)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法 院 在 審 理 案 件 時 對 本 法 的 其 他 條 款 也 付 解 釋 。 但 如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法 院 在 審 理 案 件 時 需 要 對 本 法 關 於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管 理 的 事 務 或 中 央 和 香 港 特 行 政 區 關 係 的 條 款 進 行 解 釋 , 而 該 條 款 的 解 釋 又 影 響 到 案 件 的 判 決 , 在 對 該 案 件 作 出 不 可 上 訴 的 終 局 判 決 前 , 應 由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終 審 法 院 請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常 務 委 員 會 對 有 關 條 款 作 出 解 釋 。
釋法的條件有以下兩種:
一、香港法院審理案件時需要對《基本法》關於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 或
二、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係的條款進行解釋。
立法會選舉是純香港內部事務, 選舉實質要求及方法只涉法例第541章《選舉管理委員會條例》及其附屬法例, 以及法例第542章《立法會條例》及其附屬法例, 既非中央政府管理的事, 也不涉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 何來釋法的需要?《基本法》提及立法會的是由第66條至79條, 講職能架構而完全不涉提名表格那種實質參選的辦法。《基本法》另一處提到立法會的是附件二, 有關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及表決程序, 講的是功能組別及分區直選的議員人數, 完全沒有講甚麼擁護《基本法》的東西。講來講去, 都講不到有任何釋法的需要。真的要釋法, 也不是任何級別的法官都可以提出來, 而一定要上訴至終審法院才有機會提出, 而不是范太所講隨時可以提出。那麼, 確認書凸顯《基本法》第一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 法院會需要再解釋嗎? 不如看下終院的案例講過甚麼。在吳恭劭焚燒國旗案, 終院已重覆講過這一條:
3. The national flag is the symbo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t is the symbol of the State and the sovereignty of the State. It represents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with her dignity, unity and territorial integrity.
4. The regional flag is the unique symbol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as an inalienable pa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under the principle of "one country, two systems". In this judgment, I shall refer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n full or as "PRC", and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in full or as "HKSAR" or as "the Region".(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AND NG KUNG SIU and other FACC 4/1999)
那麼參選人因為提出港獨主張而被判斷為不符合參選資格又有沒有違反《基本法》所訂保障言論自由呢? 我恐怕沒有, 因為言論自由不是絕對的, 言論自由是受到某程度的合理限制的。普通市民沒有參選立法會, 無需因參選而需要在提名表格作出擁護《基本法》的聲明, 也無需因當選成為立法會議員而要作出擁護《基本法》的就職宣誓, 所以就算倡議港獨而違反《基本法》, 也不干犯任何刑事法。參選人一方面作出擁護《基本法》的聲明, 另一方而又宣揚港獨, 卻可能會干犯作出虛假聲明的刑事法。如果在參選前有明確言論顯示會宣揚港獨, 選舉主任當然有權判斷這些候選人不合資格。不過, 如果候選人收回港獨言論也被否定參選資格, 決定就未必合理, 這做法構成思想審查, 有可能被成功司法覆核。但是, 選舉主任對此尚未有定奪, 候選人就沒有理由用這個論據作為申請司法覆核的理由了。我看明天的司法覆核不會批出許可, 以後發展下去終審法院及政府都不會提請人大釋法, 根本這件案不會上訴到終院, 去不到終院就不可能有任何機會提請人大釋法。
我要回應
我的稱呼
回應 / 意見
驗証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