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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隨筆
駁回的以胸襲警上訴
標少
2016年9月5日
以胸襲警吳麗英刑期上訴得直 定罪上訴駁回 (12:26)

去年3月「光復元朗」反水貨客示威,女文員吳麗英被裁定用胸口襲擊總督察罪成被判囚3.5個月,她與同案3名被告早前向高院就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高院法官今日駁回4人就定罪的上訴,但裁定他們就刑期的上訴得直。法官下令先為吳麗英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才重新判刑。

上訴人吳麗英(30歲)與同案另一14歲少年,於原審時分別被判入獄3.5個月及入更生中心。吳的20歲男友鄺振駹因阻撓總督察拘捕14歲少年,原審時則因阻差辦公罪成判入勞教中心。另因拉走疑犯而被裁定阻差辦公罪成的男生潘子行(22歲),原審時則被判囚5個月1周。

法官張慧玲下令撤銷4名上訴人的刑罰,並先為吳麗英及潘子行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以及為鄺振駹和14歲少年索取感化報告,才重新判刑。(29/8/2016  明報即時新聞)
 
這件案可以再評論下去的空間有限, 因為除了判刑上訴得直, 定罪上訴已駁回, 沒有再上訴的空間。所謂再上訴, 只有辯方可以提出, 也只限於定罪, 唯一的途徑是上訴至終審法院, 以本案而言, 連批出上訴許可的可能性也不存在。所以本案在押後一個月索取判刑前的報告後, 會隨着重新判罰而終結。在上一篇有讀者留言問:

標少,你當日估中了以胸襲警單案的結果,依家要重輕發落了。。。
但JOD能否再上訴覆核刑期?
 
從輕發落是事實, DoJ再上訴就沒有可能。首先, 以胸襲警案萬中無一, 並非普遍和猖獗的案件, 所以控方無需要求上訴庭覆核刑期以定出量刑準則, 讓下級法院跟從。再者, 控方一開始對本案的刑期並無異議, 不曾對刑罰提出上訴, 就算張慧玲法官為被告索取報告後予以輕判, 也沒有進一步上訴的渠道。

這件案的結果當然會使一班人很失落, 尤其是時代雜誌那寫了篇極度嘲諷的文章的老外記者(我在用胸襲警一文反駁了他的無知), 別以為出自老外手筆的文章會份外馨香, 我只看法律, 不講煽情, 也不講大眾喜歡聽的話。這件案駁回上訴, 可能有人覺得是官官相衛, 如果看往績, 張慧玲也判過不少上訴得直的案, 對裁判官的批評也不寬鬆, 而且原審裁判官陳碧橋已非司法機構的人, 又何來官官相衛?

我不會輕易相信這幾個被告會心存悔意, 但聽上訴的法官要判處他們較輕的刑罰也無可厚非, 量刑這東西是隨你喜歡的, 這種案也沒有上訴庭訂下的量刑指引, 所以怎樣判罰彈性很大, 差異也很大。這些被告大概都會願意和感化官合作, 而不會愚蠢到自找麻煩, 除非想搏坐監。悔意其實可以很兒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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