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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隨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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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6日
【立會選舉】政府或追究鼓吹港獨候選人 張達明憂人大釋法 嘆愈來愈不熟政府如何看法律 (14:40)

政府昨指,對個別鼓吹或推動「港獨」的立法會候選人,「保留依法採取跟進行動的權利」,但無提及可根據哪條法例採取跟進行動。港大法律學者張達明認為,唯一可能在法律上有基礎的是「虛假聲明」,不過他擔心,若將來爭論到「擁護基本法」問題,會引發人大釋法。

張達明又說,憂慮「港獨」爭議挑動中央神經,「中央會真係(有)個信息話『要法律我畀法律你』,成日都仍然擔心,會唔會有一日(中央)主動釋法補充而家法律無嘅嘢」。

張達明另慨嘆,「近呢幾年,有時自己愈嚟愈發覺,我嘅諗法同政府諗法,可能係南轅北轍嘅。愈嚟愈唔熟悉政府點樣睇法律基礎嘅嘢」,故現時只能基於自己認知分析今次事件。

(31/8/2016 明報即時新聞)
 
袁國強前些時不是已聲明不會為此尋求人大釋法嗎? 梁愛詩在不同場合也講過無需向人大尋求釋法, 張達明何以一再擔心, 唯恐不去尋求人大釋法, 怕活得太寂寞, 缺乏評論的議題? 「擁護」這兩個字一則不涉人大釋法的範疇, 再者, 鼓吹港獨這「行為」怎樣牴觸「擁護」《基本法》, 也需要釋法?

入了閘的候選人擺明車馬鼓吹港獨, 用「作虛假聲明」罪來檢控真的很困難嗎? 首先讓我作陰謀論。當選管會突然提出要候選人簽署「確認書」, 我已經在2016 年立法會換屆選舉新增確認書的目的一文揣測其目的, 我當時講:

我看這確認書最明顯的目的是這樣。《基本法》只是一套憲法, 任何市民違反了它並不構成罪行, 這次要參選人作出法定聲明, 就明確地用這種方法使違反《基本法》刑事化, 凸顯其中三條, 使作此聲明的人難以抗辯有關法定要求, 因為聲明用了這種字眼:「明知在要項上屬虛假的陳述, 或任何人罔顧後果地在該等文件中作出在要項上不正確的陳述, 或任何人明知而在該等文件中遺漏任何要項」(makes a statement which that person knows to be false in a material particular or recklessly makes a statement which is incorrect in a material particular or knowingly omits a material particular from an election related document)......
 
若對鼓吹港獨的候選人提出檢控, 正如張達明所講, 只有下面這條: 
 
Chapter: 200 PDF Title: CRIMES ORDINANCE Gazette Number:  
Section: 36 Heading: False statutory declarations and other false statements without oath Version Date: 30/06/1997

Any person who knowingly and wilfully makes (otherwise than on oath) a statement false in a material particular, such statement being made-
(a) in a statutory declaration; or......
 
(任何人明知而故意在非經宣誓的情況下,在下列項目中作出在要項上屬虛假的陳述─
(a) 法定聲明;或......)

「確認書」凸顯《基本法》其中三條目的有兩個, 首先注意控罪的 "knowingly"(明知) 及"material particular"(要項)這兩個詞語。其一, 要求候選人簽署確認書, 不論肯簽或不肯簽, 候選人都會清楚這三條《基本法》條文的要求, 而不單只是籠統講擁護《基本法》(符合了法律上「要項」的要求)。同時, 填寫有關提名表格時, 也明知香港是中國不可分離的部份, 既然是擁護, 即是接受這些重要事項, 否則擁護甚麼? 所以「確認書」這風波, 凑巧地強化了提出檢控的成功機會。至於怎樣才算「擁護」(或者不擁護), 是難度不高的事實推斷。在這背景下, 我相信在選舉後, 某些候選人會被檢控。有人為他們開脫, 強調言論自由, 指他們只講「港獨」, 又沒有實際行動。真的有點可笑, 虛假聲明, 都係齋噏咋!

有趣的是這控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2年及罰款」, 以公訴程序進行也只可判兩年, 為乜要公訴程序進行? 原來條例是九十幾年前所訂。順便考下啲law students, 公訴控罪, 裁判官有無權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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